承包关系劳动关系的区别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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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地位是不平等的,而承包关系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2、承担的风险不同。3.定义不同,适用范围不同。

承包关系劳动关系的区别

大家对于劳动关系了解的很多,但是对于承包关系劳动关系就比较难以区分清楚。虽说承包关系和劳动关系有相似的地方,但是承包关系和劳动关系是存在很大区别的,当前很多人都没有认清楚两者的区别,因为这两者区别的存在所以很多人会因此遇到难题,那具体来说承包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是什么,可以到下文进行了解。

一、承包关系劳动关系的区别

到工厂工作,服从单位领导和管理,单位给你们发放工资,和单位之间形成的是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这是劳动关系的本质所在;而承包关系双方没有领导关系,而是互相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双方是协作的关系。你们之间虽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实际上形成的是劳动关系。

单位没有与你们签订劳动合同是违法的,应该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该支付你们经济赔偿金

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对于以自己的技能、知识或设施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或服务,自行承担经营风险,与用人单位没有身份隶属关系,一般不受用人单位管理或支配的人员,应认定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

劳务关系和承包关系之间存在的区别对工作的人来说应该是没有什么争议的,不过当前社会上很多人不知道如何去分辨劳务关系和承包关系,如果涉及到纠纷或者法律方面的问题的话,对自身维护权益来说影响是非常大的,所以我们需要去了解劳动关系与承包关系的区别。

二、企业承包后的劳动关系如何处理?

首先,我们从劳动关系的本质属性来看,由于劳动关系存在着从属性,劳动者实际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并为其提供劳动,获取相应的劳动报酬,就应认定为劳动关系。为了解开人们对此的多种看法,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明确,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其次,公司以承包方式将公司业务承包给在职员工,其实质是企业内部承包用工的一种方式,关于这种用工方式的受理问题,原劳动部办公厅劳办发[1993]224号“关于履行企业内部承包责任合同的争议是否受理的复函”中明确:“企业实行内部责任制后与职工签订的承包合同与劳动合同有很大差别,一般不属于劳动合同,因此在工作中应防止用承包合同代替劳动合同的倾向。但是,如果承包合同中包含有工资福利等应在劳动合同中规定的劳动权利义务方面的内容,则该合同带有劳动合同的某些属性。职工与企业因执行承包合同中有关劳动权利义务方面的规定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

本文也因有所阐述了。对于承包关系国家并没有相关法律法规对其有明确的规定,所以可以按照劳动关系的确立方式来区分两者。虽然两者有区别,但是大家在了解的时候也要适当的了解下两者的联系,这样有助于帮助大家理解劳动关系和承包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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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关系、劳动关系和承包关系的区别是什么?
与劳动关系相比,劳务关系中当事人处于平等的地位,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承包关系与前两者相比,并不是一种独立的社会关系,可以从属于劳动关系,也可以从属于民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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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承包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是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承包项目和承包工程的行为在社会生活中是非常常见的,虽说承包关系和劳动关系有相似的地方,但是承包关系和劳动关系是存在很大区别的,当前很多人都没有认清楚两者的区别,因为这两者区别的存在所以很多人会因此遇到难题,那具体来说承包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是什么呢承包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
1、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劳动力的支配权掌握在用人单位手中,双方是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劳动关系中风险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特定化为持续的定期的工资支付。而承包关系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在这种关系中发包方将某项经营权益发包给承包方经营,承包方按照合同约定向对方支付租金,超额利润归承包方所有。基于上述的区别,劳动关系受劳动法调整,遵循“保护劳动者原则”,而劳务关系受民法调整,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原则”。
2、承包合同中,承包人作为劳动者在其承包经营范围内是生产经营的组织者和管理者,其对生产经营活动享有自主的经营权,对产品销售价格、销售品种、规格,经营策略,资金支配、人员管理等具有广泛的决定权,其获取承包利润,承担承包项目的经营风险,而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合同中,申请人作为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只是劳动者和被管理者,其获取工资报酬、不承担经营成本及风险。
3、承包关系在法律上没有确切的定义,在企业范围内的承包关系作为一种责任制形式,并不是一种的社会关系,可以从属于劳动关系,也可以从属于民事关系。其实承包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是很好区分的,最主要的区别我们可以直接从国家对于劳动关系的确立法规来区分,而对于承包关系国家并没有相关法律法规对其有规范的说法,所以我们可以按照劳动关系的确立方式来区分两者,不过承包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还有其他很多种方式我们都可以采用区分。
租赁和承包的区别,租赁与承包的区别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一是对象不同。承包经营是以一定的生产经营任务为标的,对象是经营成果;租赁经营则是以资产使用权的转移及企业的经营管理权为标的,对象是资产。二是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程度不同。承包的经营者具有生产经营、人事劳动管理、职工奖惩等权利,但这些权利是在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一定控制下行使的,其自主权是不完全的;租赁经营中两权分离的程度更彻底,企业不再是行政主管部门的附属物,经营者不仅具有企业机构的设置权、收益分配权、生产经营决策权、对职工的录用和解聘权等,而且还可以根据市场需求调整企业的经营方向,并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三是经营者所承担的风险大小不同。承包经营者完不成任务时,只是视情节轻重追究其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如适当扣发工资和奖金等;租赁经营者则实行财产担保。承租人必须出具与租赁财产成一定比例的现金作为担保,或者是要由具有相同财产可资担保的保证人等。在权益、风险、动力等方面都要比承包经营高。四是企业留利的归属不同。实行承包经营的企业,由税后利润形成的新增资产仍属企业,而不属于承包经营者个人;租赁经营的承租者在租赁经营期间所形成的资产增值部分则全部或者部分地为承租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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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别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别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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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承包土地和自留地的区别包括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不同、使用期限不同等,承包土地取得的方式是由农村经济集体发包给承包人的,具有一定期限的土地,而自留地是农村集体分配给村民长期使用的土地。
1、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不同。自留地是中国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按政策规定分配给成员长期使用的土地,是分配所得。承包土地是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2、使用权的规定不同。自留地不得出租、转让或买卖,也不得擅自用于建房等非农业生产用途。自留地生产的产品归农民自己支配,国家不征农业税。承包者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同时承包方承担下列义务: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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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地和自留地的区别和区别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承包土地和自留地的区别包括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不同、使用期限不同等,承包土地取得的方式是由农村经济集体发包给承包人的,具有一定期限的土地,而自留地是农村集体分配给村民长期使用的土地。
1、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不同。
自留地是中国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按政策规定分配给成员长期使用的土地,是分配所得。
承包土地是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2、使用权的规定不同。
自留地不得出租、转让或买卖,也不得擅自用于建房等非农业生产用途。自留地生产的产品归农民自己支配,国家不征农业税。
承包者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同时承包方承担下列义务: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
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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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方的发包方和承包方的区别是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承包方与发包方之间的关系
1、承包经营合同中的承包方与发包方存在着特殊的关系。
例如,在国有企业承包经营合同中,一方面,国家同承包方之间存在着管理和被管理的行政隶属关系;另一方面,“商品是天生的平等派”,合同当事人的地位平等是市场经济的法律要求。因此,合同的各方当事人,不论其经济实力和所有制性质如何,不论其是否存在行政隶属关系,也不论其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其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作为所有权的主体,国家同企业一样是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它们之间存在着平等的民事关系。在签订、履行承包经营合同的过程中,国家同企业的地位是平等的,双方同样要坚持自愿原则,平等地享受权利、履行义务或承担违约责任。也就是说,国家的社会经济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是国家的两种不同性质的职能,两种职能应适当分开,在研究承包经营合同主体时,应着重关注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平等的市场经济主体关系。
2、承包经营合同的客体应为发包方的总体财产。
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承包经营合同的客体,是指在承包经营法律关系中,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承包经营合同的客体应为发包方的总体财产,理由是:承包经营本质上是一种营业,是作为活动的营业和作为组织的营业的统一体。作为组织的营业是集合多数的物和权利的一定的有机组织体,其中包括积极财产和消极财产,积极财产包括物、权利和商业秘密、企业声誉、地理位置等;消极财产包括营业上的各种债务。承包经营活动之所以能够进行,是以发包方的营业财产(总体财产)为基础的。
3、承包经营合同是实现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法律确认书。
相关法律规定,“承包经营责任制,是在坚持企业的全民所有制的基础上,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以承包经营合同的形式,确定国家与企业的责权利关系,使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营管理制度。”承包经营责任制通过签订承包经营合同,使国家所有权与企业经营权分离,并获得了国家强制力的保证,成为增强企业活力的有效途径之一。
如果是在国有承包经营合同中,发包方和承包方之间存在着行政隶属关系,但是根据合同来看,两者又是平等的合同关系,承包经营合同的客体是发包方的总体资产,承包方与发包方之间法律地位是一样的,但是又有不同的权力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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