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工维权法律法规都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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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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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协商,达成协议。2、调解程序。不愿双方自行协商或达不成协议的,双方可自愿申请企业调解委员会调解,对调解达成的协议自觉履行。调解不成的可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直接申请仲裁。3、投诉。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

民工维权法律法规都有哪些?

我国每年都有大量的农民工进城务工,他们干的活往往是最累的,由于农民工处于弱势地位,其合法权益经常受到伤害,工资被拖欠的事情经常发生。农民工维权要依法进行,不得蛮干,否则不但不能有效的追讨工资,还会给自己找来麻烦。那么,民工维权法律法规都有哪些?下面就让小编介绍下相关知识。

一、民工维权法律法规有哪些?

涉及职工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地方法规主要有:《工会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实施条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社会保险法》及实施若干规定、《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矿山安全法》、《妇女权益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工伤保险条例》、《集体合同规定》、《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劳动行政处罚若干规定》、《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等。

二、农民工如何学会维权?

1、提高自身素质,学法懂法用法。国家的立法本意是要化解劳资矛盾,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但强势企业与弱势员工力量对比悬殊,本来就不平等。面对《劳动合同法》和强势企业的种种招式,广大员工必须认真学习文化知识及相关法律,做到学法懂法、知法用法,增强法制观念,弘扬法治精神,懂得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利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一旦发生争议纠纷,要及时请工会维权或者聘请律师代理,寻求法律援助。

2、依法签定合同,维护合法权益。

入职前,先签约。能签定书面合同的,就不搞口头约定;能签定劳动合同的,就不签定聘用合同或者劳务合同。因为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不同,前者是指在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会劳动关系。发生工伤、工亡等劳动关系纠纷适用劳动法律,待遇较高,赔偿数额较多;劳务关系(如装空调、雇保姆、学生打工)适用《民法通则》区分过错责任,按民事赔偿处理。

3、加入工会组织,依靠工会维权。工会是“职工之家”, 加入工会,就如回到温暖的家,一旦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就可找工会组织维权。维护劳动者权益是工会的神圣职责。各级工会要积极为广大劳动者说话办事,致力于解决实际困难。《劳动合同法》有11个条文赋予工会监督职权。如第43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4、注意收集证据,依法追讨工钱。被老板拖欠工资,应当通过正当途径解决,不能采取过激行为或者暴力手段,否则会走上违法犯罪道路,钱没有讨到手,自己先锒铛入狱。平时要注意收集相关证据,如合同书、花名册、电话簿、工资单、工资卡、出勤卡、工作牌号或者工作量单,必要时请同事出来做证,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实存在劳动关系。

综上所述,现在是法治社会,我国对农民工的权益保护力度越来越大,其中民工维权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和劳动争议仲裁条例等等。农民工维权可以选择多种方式,协商不行的话,还有调解仲裁手段可以使用,还是无效的话,农民工还能发起诉讼,这些都是合法的维权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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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在常州打工的时候因为一些事情受伤了,请问常州农民工工伤维权律师都是怎么收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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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刑事诉讼案件 实行计件收费。
(一)办理刑事案件
1、侦查阶段(含检察院自侦阶段):1000—10000元;
2、审查起诉阶段:2000—1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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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办理刑事自诉案件:2000—15000元。
(三)办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涉及财产关系的,按代理民事案件中涉及财产关系的收费标准执行。
二、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计件收费,每件收取1000—10000人民币;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具体依照以下比例分档、累计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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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计件收费,每件收取 1000—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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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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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工伤维权中应当注意的三大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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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劳动合同是非常重要的,王庭长介绍说,劳动合同能证明你和用工方存在劳动关系,一旦出现工伤,伤者就可以直接申请工伤认定,依法按程序维权。
考虑到部分农民工都没有劳动合同这一现状,法官提醒农民工应该注意保留双方确实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如每月的工资条、工友的证言等。此外,出事后及时向有关部门报案,也是最有力的证据之一。
二、找准对象
很多农民工进城务工都是托老乡或熟人,一旦出现事故,他们往往说不出自己的“东家”是谁。比如很多建筑工程经过层层转包,直接对某个农民工负责的是工头,但是一旦出现工伤事故,无论是责任本身,还是赔偿数额,工头个人都是承担不了的,所以务工人员一定先要弄明白建设单位、总承包人、分包人、发包人以及实际施工人都是谁,这样才会便于农民工来。
三、七种情况下属于工伤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来自农村的陈某自2008年9月起来到位于瑶海区的一家水泥制品厂工作,根据约定按工作天数计酬,每天40元。2010年5月15日上午9时许,其在工作中不慎将右手卷入工厂机器的皮带绞伤,后被送至武警医院进行治疗。
经诊断为右示、中指末节皮肤软组织缺损伤右环指末节缺如伤,后经司法鉴定,结论为九级伤残。陈某在医院住院治疗了40天,于2010年6月25日出院,2010年7月2日门诊复查,共用去医疗费用15397.6元。
但是,工厂老板刘某某在先行支付了15800元后便杳无音信。沉重的病痛无疑令陈某本并不富裕的家庭雪上加霜。为了继续治疗,陈某拿起来法律武器,至瑶海区。
庭审中,工厂老板刘某辩称,自己系个体工商户,但其开办的工厂已经工商登记,领取了营业执照,双方之间应该是劳动关系,本案应当先行劳动仲裁。另外,陈某无证据证明自己受伤是在上班时因工作而发生的。
认为,陈某系刘某雇佣的雇工,其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伤害,刘某作为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虽然刘某开办的水泥厂已经工商登记,但该厂早已于2009年12月9日便被工商部门核准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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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协商,达成协议。
(2)调解程序。不愿双方自行协商或达不成协议的,双方可自愿申请企业调解委员会调解,对调解达成的协议自觉履行。调解不成的可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直接申请仲裁。
(3)投诉。劳动者在权益受到用人单位或非法职业中介机构等侵害时,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
根据《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劳动者对因同一事由引起的集体投诉,投诉人可推荐代表投诉。投诉应当由投诉人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递交投诉文书。书写投诉文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投诉,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笔录,并由投诉人签字。
(4)行政复议。劳动者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根据《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部门或具有行政职能的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5)仲裁程序。当事人一方或双方都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庭应当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作出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生效的仲裁调解书或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程序是人民处理劳动争议的前置程序,也就是说,人民不直接受理没有经过仲裁程序的劳动争议案件。
(6)审判程序。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将对方当事人作为被告向人民提讼。人民按照民事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实行两审终审制。审判程序是劳动争议处理的最终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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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维权农民工工伤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农民工遭遇工伤如何维权 工伤维权中应当注意的三大细节。 一、签订劳动合同、保留相关证据 签订劳动合同是非常重要的,王庭长介绍说,劳动合同能证明你和用工方存在劳动关系,一旦出现工伤,伤者就可以直接申请工伤认定,依法按程序维权。 考虑到部分农民工都没有劳动合同这一现状,法官提醒农民工应该注意保留双方确实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如每月的工资条、工友的证言等。此外,出事后及时向有关部门报案,也是最有力的证据之一。 二、找准对象 很多农民工进城务工都是托老乡或熟人,一旦出现事故,他们往往说不出自己的“东家”是谁。比如很多建筑工程经过层层转包,直接对某个农民工负责的是工头,但是一旦出现工伤事故,无论是责任本身,还是赔偿数额,工头个人都是承担不了的,所以务工人员一定先要弄明白建设单位、总承包人、分包人、发包人以及实际施工人都是谁,这样才会便于农民工来。 三、七种情况下属于工伤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案例: 来自农村的陈某自2008年9月起来到位于瑶海区的一家水泥制品厂工作,根据约定按工作天数计酬,每天40元。2021年5月15日上午9时许,其在工作中不慎将右手卷入工厂机器的皮带绞伤,后被送至武警医院进行治疗。 经诊断为右示、中指末节皮肤软组织缺损伤;右环指末节缺如伤,后经司法鉴定,结论为九级伤残。陈某在医院住院治疗了40天,于2021年6月25日出院,2021年7月2日门诊复查,共用去医疗费用1539 7.6元。 但是,工厂老板刘某某在先行支付了15800元后便杳无音信。沉重的病痛无疑令陈某本并不富裕的家庭雪上加霜。为了继续治疗,陈某拿起来法律武器,至瑶海区。 庭审中,工厂老板刘某辩称,自己系个体工商户,但其开办的工厂已经工商登记,领取了营业执照,双方之间应该是劳动关系,本案应当先行劳动仲裁。另外,陈某无证据证明自己受伤是在上班时因工作而发生的。 认为,陈某系刘某雇佣的雇工,其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伤害,刘某作为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虽然刘某开办的水泥厂已经工商登记,但该厂早已于2009年12月9日便被工商部门核准注销。 陈某在2021年5月15日从事劳动应认定为受雇于雇主刘某的雇佣关系,而非有雇主的个体工商户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同时,由于刘某认可陈某自2008年9月起至事故发生时一直在自己的工厂工作,且病历显示陈某受伤系上午9时左右被机器皮带绞伤,刘某亦无相反证据证明陈某受伤系非工作原因所致,故因认定陈某系从事雇佣活动时受伤。 另外,还认为,陈某虽系农业户口,但其长期生活居住在城镇,所以对其的伤残赔偿可按照全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最终,瑶海一审判决刘某赔偿陈某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合计7490 4.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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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应该怎么维权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工伤维权中应当注意的三大细节。
一、签订劳动合同、保留相关证据
签订劳动合同是非常重要的,王庭长介绍说,劳动合同能证明你和用工方存在劳动关系,一旦出现工伤,伤者就可以直接申请工伤认定,依法按程序维权。
考虑到部分农民工都没有劳动合同这一现状,法官提醒农民工应该注意保留双方确实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如每月的工资条、工友的证言等。此外,出事后及时向有关部门报案,也是最有力的证据之一。
二、找准对象
很多农民工进城务工都是托老乡或熟人,一旦出现事故,他们往往说不出自己的“东家”是谁。比如很多建筑工程经过层层转包,直接对某个农民工负责的是工头,但是一旦出现工伤事故,无论是责任本身,还是赔偿数额,工头个人都是承担不了的,所以务工人员一定先要弄明白建设单位、总承包人、分包人、发包人以及实际施工人都是谁,这样才会便于农民工来。
三、七种情况下属于工伤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来自农村的陈某自2008年9月起来到位于瑶海区的一家水泥制品厂工作,根据约定按工作天数计酬,每天40元。2010年5月15日上午9时许,其在工作中不慎将右手卷入工厂机器的皮带绞伤,后被送至武警医院进行治疗。
经诊断为右示、中指末节皮肤软组织缺损伤右环指末节缺如伤,后经司法鉴定,结论为九级伤残。陈某在医院住院治疗了40天,于2010年6月25日出院,2010年7月2日门诊复查,共用去医疗费用15397.6元。
但是,工厂老板刘某某在先行支付了15800元后便杳无音信。沉重的病痛无疑令陈某本并不富裕的家庭雪上加霜。为了继续治疗,陈某拿起来法律武器,至瑶海区。
庭审中,工厂老板刘某辩称,自己系个体工商户,但其开办的工厂已经工商登记,领取了营业执照,双方之间应该是劳动关系,本案应当先行劳动仲裁。另外,陈某无证据证明自己受伤是在上班时因工作而发生的。
认为,陈某系刘某雇佣的雇工,其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伤害,刘某作为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虽然刘某开办的水泥厂已经工商登记,但该厂早已于2009年12月9日便被工商部门核准注销。
陈某在2010年5月15日从事劳动应认定为受雇于雇主刘某的雇佣关系,而非有雇主的个体工商户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同时,由于刘某认可陈某自2008年9月起至事故发生时一直在自己的工厂工作,且病历显示陈某受伤系上午9时左右被机器皮带绞伤,刘某亦无相反证据证明陈某受伤系非工作原因所致,故因认定陈某系从事雇佣活动时受伤。
另外,还认为,陈某虽系农业户口,但其长期生活居住在城镇,所以对其的伤残赔偿可按照全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最终,瑶海一审判决刘某赔偿陈某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合计74904.4元。
农民工应该怎么维权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工伤维权中应当注意的三大细节。
一、签订劳动合同、保留相关证据
签订劳动合同是非常重要的,王庭长介绍说,劳动合同能证明你和用工方存在劳动关系,一旦出现工伤,伤者就可以直接申请工伤认定,依法按程序维权。
考虑到部分农民工都没有劳动合同这一现状,法官提醒农民工应该注意保留双方确实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如每月的工资条、工友的证言等。此外,出事后及时向有关部门报案,也是最有力的证据之一。
二、找准对象
很多农民工进城务工都是托老乡或熟人,一旦出现事故,他们往往说不出自己的“东家”是谁。比如很多建筑工程经过层层转包,直接对某个农民工负责的是工头,但是一旦出现工伤事故,无论是责任本身,还是赔偿数额,工头个人都是承担不了的,所以务工人员一定先要弄明白建设单位、总承包人、分包人、发包人以及实际施工人都是谁,这样才会便于农民工来。
三、七种情况下属于工伤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来自农村的陈某自2008年9月起来到位于瑶海区的一家水泥制品厂工作,根据约定按工作天数计酬,每天40元。2010年5月15日上午9时许,其在工作中不慎将右手卷入工厂机器的皮带绞伤,后被送至武警医院进行治疗。
经诊断为右示、中指末节皮肤软组织缺损伤右环指末节缺如伤,后经司法鉴定,结论为九级伤残。陈某在医院住院治疗了40天,于2010年6月25日出院,2010年7月2日门诊复查,共用去医疗费用15397.6元。
但是,工厂老板刘某某在先行支付了15800元后便杳无音信。沉重的病痛无疑令陈某本并不富裕的家庭雪上加霜。为了继续治疗,陈某拿起来法律武器,至瑶海区。
庭审中,工厂老板刘某辩称,自己系个体工商户,但其开办的工厂已经工商登记,领取了营业执照,双方之间应该是劳动关系,本案应当先行劳动仲裁。另外,陈某无证据证明自己受伤是在上班时因工作而发生的。
认为,陈某系刘某雇佣的雇工,其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伤害,刘某作为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虽然刘某开办的水泥厂已经工商登记,但该厂早已于2009年12月9日便被工商部门核准注销。
陈某在2010年5月15日从事劳动应认定为受雇于雇主刘某的雇佣关系,而非有雇主的个体工商户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同时,由于刘某认可陈某自2008年9月起至事故发生时一直在自己的工厂工作,且病历显示陈某受伤系上午9时左右被机器皮带绞伤,刘某亦无相反证据证明陈某受伤系非工作原因所致,故因认定陈某系从事雇佣活动时受伤。
另外,还认为,陈某虽系农业户口,但其长期生活居住在城镇,所以对其的伤残赔偿可按照全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最终,瑶海一审判决刘某赔偿陈某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合计74904.4元。
农民工应该怎么维权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工伤维权中应当注意的三大细节。
一、签订劳动合同、保留相关证据
签订劳动合同是非常重要的,王庭长介绍说,劳动合同能证明你和用工方存在劳动关系,一旦出现工伤,伤者就可以直接申请工伤认定,依法按程序维权。
考虑到部分农民工都没有劳动合同这一现状,法官提醒农民工应该注意保留双方确实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如每月的工资条、工友的证言等。此外,出事后及时向有关部门报案,也是最有力的证据之一。
二、找准对象
很多农民工进城务工都是托老乡或熟人,一旦出现事故,他们往往说不出自己的“东家”是谁。比如很多建筑工程经过层层转包,直接对某个农民工负责的是工头,但是一旦出现工伤事故,无论是责任本身,还是赔偿数额,工头个人都是承担不了的,所以务工人员一定先要弄明白建设单位、总承包人、分包人、发包人以及实际施工人都是谁,这样才会便于农民工来。
三、七种情况下属于工伤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来自农村的陈某自2008年9月起来到位于瑶海区的一家水泥制品厂工作,根据约定按工作天数计酬,每天40元。2010年5月15日上午9时许,其在工作中不慎将右手卷入工厂机器的皮带绞伤,后被送至武警医院进行治疗。
经诊断为右示、中指末节皮肤软组织缺损伤右环指末节缺如伤,后经司法鉴定,结论为九级伤残。陈某在医院住院治疗了40天,于2010年6月25日出院,2010年7月2日门诊复查,共用去医疗费用15397.6元。
但是,工厂老板刘某某在先行支付了15800元后便杳无音信。沉重的病痛无疑令陈某本并不富裕的家庭雪上加霜。为了继续治疗,陈某拿起来法律武器,至瑶海区。
庭审中,工厂老板刘某辩称,自己系个体工商户,但其开办的工厂已经工商登记,领取了营业执照,双方之间应该是劳动关系,本案应当先行劳动仲裁。另外,陈某无证据证明自己受伤是在上班时因工作而发生的。
认为,陈某系刘某雇佣的雇工,其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伤害,刘某作为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虽然刘某开办的水泥厂已经工商登记,但该厂早已于2009年12月9日便被工商部门核准注销。
陈某在2010年5月15日从事劳动应认定为受雇于雇主刘某的雇佣关系,而非有雇主的个体工商户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同时,由于刘某认可陈某自2008年9月起至事故发生时一直在自己的工厂工作,且病历显示陈某受伤系上午9时左右被机器皮带绞伤,刘某亦无相反证据证明陈某受伤系非工作原因所致,故因认定陈某系从事雇佣活动时受伤。
另外,还认为,陈某虽系农业户口,但其长期生活居住在城镇,所以对其的伤残赔偿可按照全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最终,瑶海一审判决刘某赔偿陈某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合计74904.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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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你好律师,请问农民工维权组织机构是什么?该怎么维权?希望相关法律人士解答,谢谢了。
[律师回复]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可通过多种程序解决:
根据《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可按照以下几个程序解决:
(1)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协商,达成协议。
(2)调解程序。不愿双方自行协商或达不成协议的,双方可自愿申请企业调解委员会调解,对调解达成的协议自觉履行。调解不成的可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直接申请仲裁。
(3)投诉。劳动者在权益受到用人单位或非法职业中介机构等侵害时,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
根据《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劳动者对因同一事由引起的集体投诉,投诉人可推荐代表投诉。投诉应当由投诉人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递交投诉文书。书写投诉文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投诉,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笔录,并由投诉人签字。
(4)行政复议。劳动者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根据《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部门或具有行政职能的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5)仲裁程序。当事人一方或双方都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庭应当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作出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生效的仲裁调解书或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程序是人民法院处理劳动争议的前置程序,也就是说,人民法院不直接受理没有经过仲裁程序的劳动争议案件。
(6)法院审判程序。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将对方当事人作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实行两审终审制。法院审判程序是劳动争议处理的最终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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