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交付房屋要符合什么条件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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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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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经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验合格。2、住宅房屋所属的楼必须取得了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3、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手续,取得了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证,俗称"大产证"。实际上只要取得"大产证",就必须具备1、二条所列条件。

开发商交付房屋要符合什么条件

开发商对于商品房的交付应该满足购房合同中所约定的以及法律所规定的交房条件,否则,购房者可以拒绝收房。具体来讲,开发商交付房屋要符合什么条件呢?除了要满足法定的以及约定的交房条件外,开发商怎样才算完成交房呢?若你不清楚的话,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开发商交付房屋要符合什么条件

房地产开发商交付房屋应符合下列规定:

1、购房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

2、所交付的房屋符合合同约定;

3、设置样板房的,应当说明实际交付的商品房质量、设备、装修与样板房是否一致,未作说明的,实际交付的商品房应与样板房一致;

4、向购房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

5、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实际测绘的房屋基建面积或套内面积,并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6、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六十日内,将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资料报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7、协助或者代理房屋购买人办理房地产权证。

房屋交付使用后,购房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可以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证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可以退房。因此而给购房人造成的损失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负责赔偿。

前述第四条中提供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中应说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质量保修时间和范围,在一般正常使用条件下,房屋建筑工程最低保修期限为: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五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二个采暖、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按装为二年;

5、装修工程为二年。

二、开发商怎样才算完成交房

当商品房已经竣工,并且达到交付使用条件以后,开发商会书面通知购房者办理交接手续。

在进行交接的时候,开发商要提供一表两书、《商品房面积实测技术报告书》、室内环境检测报告和《物业管理公约》。

当购房者认为房屋符合约定,并且在《房屋验收交接单》上签字以后,开发商就完成了房屋的交付。

如果开发商提供的文件不全,购房者有权拒绝接收房屋,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的责任由开发商来承担。

在开发商交房的过程中,作为购房者,您要仔细审验开发商所交付的房屋是否符合购房合同中约定的以及法律所规定的交房条件,再决定是否要收房。如果房屋存在问题,没有满足交房条件,您可以拒绝收房,对此所产生的违约损失,您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在此过程中,如果您与开发商之间发生了争议而不知道如何解决时,不妨咨询一下房产律师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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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的房屋应符合什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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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竣工验收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质量验收标准的规定住宅所包含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消防设施,人防工程,电梯、燃气管道、水电、智能系统等配套和附属设施,小区道路、绿化、配电室等室外工程均属于住宅小区的分部、分项工程,这些分部、分项工程均应一一验收合格,缺一不可;而且,应当由具备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消防、燃气、电梯、防雷、智能建筑等专业资格的人员和单位参与验收,并对建设工程各分部、分项工程质量提出明确的验收意见和结论。
(二)竣工验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而专门制定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详细规定了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前提条件、验收内容、验收程序、执行标准、质量监督报告等要求,凡在我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均应当遵守该规定。
(三)建设工程应当完成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验收内容和要求后才可交付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上述这些强制性规定,在竣工验收时必须遵守,否则,不得交付使用。合同中若有与之相冲突的约定也是无效的。除了上述法定交房条件应当遵守外,合同中约定的交房条件也应当遵守。同时,还应当特别注意在符合交房条件后,开发商尚应以约定的方式通知买房人接收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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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开发商已交付房屋
交房必须达到交付使用条件。交付使用条件,指的是房屋具备了按照房屋的性质、用途使用的完整功能。在非商品房买卖情况下,由于非商品房通常不是新建房屋,往往具备了一般的交付使用条件,所以其交付使用条件的具备,主要看当事人是否对房屋的交付使用条件有特殊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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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不符合交付条件的房屋被拒收可构成逾期交房
[律师回复]
1.房屋不符合交付条件时买受人有权拒绝受领
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标的物于其风险转移之时应当具备约定的性状,没有约定时,应当具备适用于合同预定的使用目的或者通常的使用目的,并具备同种标的物一般应具备的、买受人从物的种类上可以期待的性状。房屋不符合交付条件将使合同目的难以实现,按照上述规定,买受人有权拒收。
对此,有观点认为,买受人的拒收应具有正当理由,而对正当理由应采严格标准,即买受人须有明确的拒绝受领的意思表示,且其拒绝受领时须指出存在的不符合交付条件的具体情形。该观点的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一条,该条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笔者认为,开发商交付的房屋不符合交付条件的情形不适用上述司法解释,对买受人拒收是否具备正当理由应以其是否违反减损义务判断。原因如下:
首先,买受人无正当理由拒收以开发商完全履行为条件。《解释》作出第十一条规定的目的,是为了解决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受领迟延问题。受领迟延的构成须以债务人已为合法给付为前提。当开发商交付的房屋不符合交付条件时,其给付行为未本于债的本旨而为,难言为合法给付,买受人即使未以不符合交付条件的具体情形为由拒收房屋,亦不属于《解释》第十一条所规定的“无正当理由”。
其次,买受人基于减损义务,应通知开发商房屋存在的瑕疵。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买受人对房屋应及时进行检查,并向开发商说明拒收的理由,以便于开发商及时进行修复,防止损失的扩大,这项义务称为减损义务。减损义务在性质上属于不真正义务,即对该义务的违反,虽然无需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但要承担自身的不利益。房屋开发系一项浩繁的工程,对于有些交付条件是否具备,买受人可能于交付之际客观上无法知晓,故对此通知义务,应依个案判断。但这不意味着,买受人可以无理由地任意拒收。如果买受人在收到书面交接通知后,既不到现场查验房屋,亦不作出明确的受领与否的意思表示,则对此期间未能占有、使用房屋所遭受的不利益,应由其自行承担。
2.买受人拒绝受领时开发商可构成逾期交房
逾期交房,从性质上而言属于履行迟延。履行迟延是指债务已届清偿期,且给付为可能,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致未为给付。构成履行迟延,应符合下述要件:一是存在有效的债务;二是债务履行期间届满,债务人能够履行而未履行;三是债务人未履行不具有正当的事由。典型的迟延履行,是债务人未于约定的时间提出履行。若开发商已经于约定的时间提出了履行,是否尚有构成迟延履行的可能?对照上述构成要件,不难发现,问题的核心在于交付的标的物因瑕疵被拒收在性质上是否可构成“债务人能够履行而未履行”。
首先,开发商是否能够履行的判断。瑕疵不可修复时,开发商陷于履行不能,如交付的房屋层高不足等为其典型。但是这种情形事所少见,认定时应采取谨慎态度。当对瑕疵是否可修复存在争议,难以判断时,应由开发商承担举证责任,因为负有交付房屋义务的开发商既是房屋的建设方,又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可以掌握瑕疵可否修复的证据。
其次,开发商是否处于未履行状态的判断。瑕疵不可修复时,应适用履行不能的规则处理,兹不赘。倘若瑕疵可以修复,则要考察的是不符合交付条件的房屋被拒收时,开发商是否处于未履行状态。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按照《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在开发商于约定的时间提出的交付不符合交付条件时,买受人拒收的后果是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不发生转移,亦即交付行为未完成。换言之,买受人的拒收将使开发商处于消极未履行的状态,与其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间提出交付处于同一法律状态,如果该瑕疵是可修复的,开发商应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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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交付条件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法律规定,房屋竣工验收合格才能交付使用,因此商品房经验收合格唯一有效法定的证明文件是《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如开发商在办理房屋交接手续时,不能根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取得并出示拟交付房屋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购房者有权拒收该房屋,由此产生的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由开发商承担。房屋竣工验收合格的标准有: (一)竣工验收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质量验收标准的规定。 住宅所包含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消防设施,人防工程,电梯、燃气管道、水电、智能系统等配套和附属设施,小区道路、绿化、配电室等室外工程均属于住宅小区的分部、分项工程,这些分部、分项工程均应一一验收合格,缺一不可;而且,应当由具备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消防、燃气、电梯、防雷、智能建筑等专业资格的人员和单位参与验收,并对建设工程各分部、分项工程质量提出明确的验收意见和结论。 (二)竣工验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而专门制定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详细规定了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前提条件、验收内容、验收程序、执行标准、质量监督报告等要求,凡在我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均应当遵守该规定。 (三)建设工程应当完成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验收内容和要求后才可交付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上述这些强制性规定,在竣工验收时必须遵守,否则,不得交付使用。合同中若有与之相冲突的约定也是无效的。 除了上述法定交房条件应当遵守外,合同中约定的交房条件也应当遵守。同时,还应当特别注意在符合交房条件后,开发商尚应以约定的方式通知买房人接收房屋。 房屋交付使用注意事项: (一)查看两书。购房者在查看房屋资料时,房屋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原件是可带走的,管线分布竣工图有时也是附在《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购房者查看《竣工验收备案表》原件需仔细,《竣工验收备案表》是目前收楼环节中最应该注意的文件,按照有关规定,表上的每一项都必须报有关主管部门备案,缺少任何一项该楼盘都不能入住。 (二)注意先后顺序。购房者在没有验收房屋之前,不能签署《住宅钥匙收到书》,领取住宅钥匙,办理入住手续。因为根据《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的规定,“交钥匙”就算房屋交付使用。因此领取住宅钥匙以后验房发现问题,开发商只承担房屋质量包修责任,而没有逾期交房的压力。 (三)购房者不能以开发商逾期交房责任没有承担为由,拒绝接收房屋。在交房条件满足的情况下,只要开发商依约发出了交房通知,即使你没有按约前来接收房屋,也算开发商履行了交房义务。在开发商已经逾期交房且不存在免责事由的情况下,是否追究以及何时追究开发商违约责任完全是购房者自身的权利,除购房者明确表示放弃外,接收房屋本身并不意味着购房者放弃追究开发商违约责任。 (四)商品房交付过程中,购房者验房的标准依据是《商品房买卖合同》和房屋建筑方面的法律及规范,因此《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约定就极为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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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
2、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
3、该商品房经分期综合验收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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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应符合什么条件,期房交付的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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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品房预售应符合什么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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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期房交付的标准是什么关于期房的交付,商品房买卖双方最好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一个双方认可的交付标准。目前的格式合同中仅规定了四种标准:
1、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
2、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
3、该商品房经分期综合验收合格。
4、该商品房取得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批准文件。这四种标准都会取得一定的证明文件,但验收部门不可能对每套房子都进行验收,只能通过抽查方式进行,难免会有部分房产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这就涉及到该种房屋是否视为交付作为开发商,已经取得了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当然认为符合交付条件;但对客户来讲,自己的房子存在问题,肯定不算交房;开发商什么时候符合条件,什么时候算交房,修缮期间开发商需要支付逾期交房的违约金。特别是对精装修的房产,存在问题的概率越大,但是现在的合同文本中却无法解决。因此,无论对开发商还是客户来讲,通过补充协议的方式,约定好本套房产的交付条件及承担责任的方式都是非常有利的。存在问题的房屋如果视做交付,那么开发商承担保修责任,而不需要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存在问题的房屋不视做交付,那么开发商承担逾期交房的责任,需要向客户支付一定的违约金作为赔偿,逾期交房超过一定的天数,则客户可以行使退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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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一、商品房预售应符合什么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以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期房交付的标准是什么关于期房的交付,商品房买卖双方最好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一个双方认可的交付标准。目前的格式合同中仅规定了四种标准:
1、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
2、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
3、该商品房经分期综合验收合格。
4、该商品房取得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批准文件。这四种标准都会取得一定的证明文件,但验收部门不可能对每套房子都进行验收,只能通过抽查方式进行,难免会有部分房产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这就涉及到该种房屋是否视为交付作为开发商,已经取得了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当然认为符合交付条件;但对客户来讲,自己的房子存在问题,肯定不算交房;开发商什么时候符合条件,什么时候算交房,修缮期间开发商需要支付逾期交房的违约金。特别是对精装修的房产,存在问题的概率越大,但是现在的合同文本中却无法解决。因此,无论对开发商还是客户来讲,通过补充协议的方式,约定好本套房产的交付条件及承担责任的方式都是非常有利的。存在问题的房屋如果视做交付,那么开发商承担保修责任,而不需要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存在问题的房屋不视做交付,那么开发商承担逾期交房的责任,需要向客户支付一定的违约金作为赔偿,逾期交房超过一定的天数,则客户可以行使退房权。
商品房预售应符合什么条件,期房交付的标准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一、商品房预售应符合什么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以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期房交付的标准是什么关于期房的交付,商品房买卖双方最好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一个双方认可的交付标准。目前的格式合同中仅规定了四种标准:
1、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
2、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
3、该商品房经分期综合验收合格。
4、该商品房取得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批准文件。这四种标准都会取得一定的证明文件,但验收部门不可能对每套房子都进行验收,只能通过抽查方式进行,难免会有部分房产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这就涉及到该种房屋是否视为交付作为开发商,已经取得了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当然认为符合交付条件;但对客户来讲,自己的房子存在问题,肯定不算交房;开发商什么时候符合条件,什么时候算交房,修缮期间开发商需要支付逾期交房的违约金。特别是对精装修的房产,存在问题的概率越大,但是现在的合同文本中却无法解决。因此,无论对开发商还是客户来讲,通过补充协议的方式,约定好本套房产的交付条件及承担责任的方式都是非常有利的。存在问题的房屋如果视做交付,那么开发商承担保修责任,而不需要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存在问题的房屋不视做交付,那么开发商承担逾期交房的责任,需要向客户支付一定的违约金作为赔偿,逾期交房超过一定的天数,则客户可以行使退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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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交付房屋的条件有哪些
1、商品房经验收合格: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2、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其验收内容包括:工程质量、规划、消防等涉及公共安全的内容,城市规划设计条件的落实情况。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情况。单项工程的工程质量验收情况。物业管理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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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商业银行破产应符合什么条件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商业银行破产应符合什么条件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商业银行破产的条件:
目前,比较一致的意见,认为金融机构破产条件应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资不抵债”不适用于金融机构,主要是商业银行破产。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当然构成进人破产程序的法定条件,此无异议。但是,一味排除资产标准并非可取。当由于种种原因,债权人无法获得银行经营信息,或者不能及时履行权利等情形下,商业银行已经发生严重的流动性风险,此时如果处置及时或许不至于累及过众,如果放任,则可能引发更大的危机。这时,需要法定资产负债标准作为破产条件,而能够依据该条件对商业银行提起破产申请的正是前述的银行业监管当局。
确定何种资产负债标准作为破产条件并非易事。一般商业银行资产负债出现问题:
1、超额准备金急剧下降,储备资产下降。
2、资产流动性下降,出现流动性缺口,核心存款与总资产比例下降,贷款总额与核心资产比例上升,易变负债与总资产比例上升。
3、资产质量恶化,不良贷款膨胀,资金大量沉淀出现亏损或虚盈实亏。
4、资产负债期限和结构严重失衡,风险集中度提高。
5、资本充足率持续下降。然而,这些标准是定性评价,是描述性标准,如以此为法定标准,必然导致监管当局自由裁量权过大,权力被滥用。因此,确定破产的资产标准需要数个量化性标准,该标准应当对商业银行具有普适性。本文以为,在数个量化标准中流动性指标、资本充足率指标、贷款集中度指标是三个核心指标。各指标的数量标准应当借鉴证券市场上市条件数量指标的形成过程,及时调整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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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破产应符合哪些条件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商业银行破产的条件: 目前,比较一致的意见,认为金融机构破产条件应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资不抵债”不适用于金融机构,主要是商业银行破产。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当然构成进人破产程序的法定条件,此无异议。但是,一味排除资产标准并非可取。当由于种种原因,债权人无法获得银行经营信息,或者不能及时履行权利等情形下,商业银行已经发生严重的流动性风险,此时如果处置及时或许不至于累及过众,如果放任,则可能引发更大的危机。这时,需要法定资产负债标准作为破产条件,而能够依据该条件对商业银行提起破产申请的正是前述的银行业监管当局。 确定何种资产负债标准作为破产条件并非易事。一般商业银行资产负债出现问题: 1、超额准备金急剧下降,储备资产下降。 2、资产流动性下降,出现流动性缺口,核心存款与总资产比例下降,贷款总额与核心资产比例上升,易变负债与总资产比例上升。 3、资产质量恶化,不良贷款膨胀,资金大量沉淀出现亏损或虚盈实亏。 4、资产负债期限和结构严重失衡,风险集中度提高。 5、资本充足率持续下降。然而,这些标准是定性评价,是描述性标准,如以此为法定标准,必然导致监管当局自由裁量权过大,权力被滥用。因此,确定破产的资产标准需要数个量化性标准,该标准应当对商业银行具有普适性。本文以为,在数个量化标准中流动性指标、资本充足率指标、贷款集中度指标是三个核心指标。各指标的数量标准应当借鉴证券市场上市条件数量指标的形成过程,及时调整和修订。
商业银行破产应符合哪些条件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商业银行破产的条件:
目前,比较一致的意见,认为金融机构破产条件应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资不抵债”不适用于金融机构,主要是商业银行破产。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当然构成进人破产程序的法定条件,此无异议。但是,一味排除资产标准并非可取。当由于种种原因,债权人无法获得银行经营信息,或者不能及时履行权利等情形下,商业银行已经发生严重的流动性风险,此时如果处置及时或许不至于累及过众,如果放任,则可能引发更大的危机。这时,需要法定资产负债标准作为破产条件,而能够依据该条件对商业银行提起破产申请的正是前述的银行业监管当局。
确定何种资产负债标准作为破产条件并非易事。一般商业银行资产负债出现问题:
1、超额准备金急剧下降,储备资产下降。
2、资产流动性下降,出现流动性缺口,核心存款与总资产比例下降,贷款总额与核心资产比例上升,易变负债与总资产比例上升。
3、资产质量恶化,不良贷款膨胀,资金大量沉淀出现亏损或虚盈实亏。
4、资产负债期限和结构严重失衡,风险集中度提高。
5、资本充足率持续下降。然而,这些标准是定性评价,是描述性标准,如以此为法定标准,必然导致监管当局自由裁量权过大,权力被滥用。因此,确定破产的资产标准需要数个量化性标准,该标准应当对商业银行具有普适性。本文以为,在数个量化标准中流动性指标、资本充足率指标、贷款集中度指标是三个核心指标。各指标的数量标准应当借鉴证券市场上市条件数量指标的形成过程,及时调整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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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漏水开发商不赔付怎么办
房屋出现漏水情形的,在保修期内开发商有维修的责任,开发商应该要求施工单位进行维护,如果开发商不承担责任的,业主可以起诉开发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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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交付房屋有那些条件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规定,房屋竣工验收合格才能交付使用,因此商品房经验收合格唯一有效法定的证明文件是《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如开发商在办理房屋交接手续时,不能根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取得并出示拟交付房屋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购房者有权拒收该房屋,由此产生的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由开发商承担。房屋竣工验收合格的标准有: (一)竣工验收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质量验收标准的规定。 住宅所包含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消防设施,人防工程,电梯、燃气管道、水电、智能系统等配套和附属设施,小区道路、绿化、配电室等室外工程均属于住宅小区的分部、分项工程,这些分部、分项工程均应一一验收合格,缺一不可;而且,应当由具备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消防、燃气、电梯、防雷、智能建筑等专业资格的人员和单位参与验收,并对建设工程各分部、分项工程质量提出明确的验收意见和结论。 (二)竣工验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而专门制定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详细规定了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前提条件、验收内容、验收程序、执行标准、质量监督报告等要求,凡在我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均应当遵守该规定。 (三)建设工程应当完成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验收内容和要求后才可交付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上述这些强制性规定,在竣工验收时必须遵守,否则,不得交付使用。合同中若有与之相冲突的约定也是无效的。 除了上述法定交房条件应当遵守外,合同中约定的交房条件也应当遵守。同时,还应当特别注意在符合交房条件后,开发商尚应以约定的方式通知买房人接收房屋。 房屋交付使用注意事项: (一)查看两书。购房者在查看房屋资料时,房屋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原件是可带走的,管线分布竣工图有时也是附在《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购房者查看《竣工验收备案表》原件需仔细,《竣工验收备案表》是目前收楼环节中最应该注意的文件,按照有关规定,表上的每一项都必须报有关主管部门备案,缺少任何一项该楼盘都不能入住。 (二)注意先后顺序。购房者在没有验收房屋之前,不能签署《住宅钥匙收到书》,领取住宅钥匙,办理入住手续。因为根据《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的规定,“交钥匙”就算房屋交付使用。因此领取住宅钥匙以后验房发现问题,开发商只承担房屋质量包修责任,而没有逾期交房的压力。 (三)购房者不能以开发商逾期交房责任没有承担为由,拒绝接收房屋。在交房条件满足的情况下,只要开发商依约发出了交房通知,即使你没有按约前来接收房屋,也算开发商履行了交房义务。在开发商已经逾期交房且不存在免责事由的情况下,是否追究以及何时追究开发商违约责任完全是购房者自身的权利,除购房者明确表示放弃外,接收房屋本身并不意味着购房者放弃追究开发商违约责任。 (四)商品房交付过程中,购房者验房的标准依据是《商品房买卖合同》和房屋建筑方面的法律及规范,因此《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约定就极为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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