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哪些原则?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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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茂名市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哪些原则?

原则是一个行为的最底线问题,不管是国家也好,单位也好还是个人,一定在做事做人方面都要遵循原则,关于这一问题,包括在制定法律方面也是一样的,下面就跟小编一起来看看茂名市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哪些原则吧。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公开的范围  第九条 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九)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第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四)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二)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  

(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五)乡(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六)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七)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八)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第十三条 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编辑本段]第三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应当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综上所述,以上就是关于茂名市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哪些原则的相关内容,关于这一原则问题除了要公平、公正还有就是必须要便民,要让公民更便捷的知道政府的相关工作内容,如果大家针对这一问题还有什么疑问的话,可以直接登陆网站进行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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