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基金的构成都有哪些规定?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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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工伤保险待遇。按照条例规定,主要包括医疗康复待遇、伤残待遇和死亡待遇。2、劳动能力鉴定费。3、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
工伤保险基金的构成都有哪些规定?

员工在工作期间,用人单位会为其缴纳保险,其中有一项保险就是“工伤保险”,保障员工在受工伤以后能够得到一定金额的赔偿。有很多人对此的不甚了解,认为工伤保险只有单位赔偿这一项。其实不然,员工工伤后,除能享受到单位赔偿,还能享有工伤保险基金的一部分赔偿。那么,工伤保险基金的构成都有哪些规定?

工伤保险基金的构成

(1)工伤保险待遇。按照条例规定,主要包括医疗康复待遇、伤残待遇和死亡待遇。

(2)劳动能力鉴定费。

(3)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

本条例主要取消了以往的“安全奖励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管理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经费”、“事故预防费”和“宣传和科研费”,增加了劳动能力鉴定费。

工伤保险基金会支付工伤哪些待遇:

停工留薪期工资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新工伤医疗补助金、交通费、医疗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以下为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以上就是工伤保险基金的构成,希望通过小编的简单整理,大家能对具体的赔偿有初步的了解。在发生此类情况的时候,通过正常的法律渠道争取属于自己的合理赔偿。具体的赔偿金额因地而异,所以,如果有疑问还可咨询当地主管机构,或者进一步咨询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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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交费率等问题在通知》(成府发[2010])6号)2010年4月1日;
③《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成劳社发〔2008〕120号第十六条2008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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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保人对本人;
(2)配偶、子女、父母等;
(3)具有收养、赡养等法定义务;
(4)对有合同关系或其他债务关系的人;
(5)对其他与之有合法经济关系的人。另外我国《保险法》还规定,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保险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可保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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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因原则。 近因是指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最主要、最有效的原因。也就是说,保险事故的发生与损失事实的形成有直接因果关系。按照这一原则,当被保险人的损失是直接由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的,保险人才给予赔偿。这是因为现实中保险标的的损失是由多种风险事故同时或者连续发生造成的,而这些风险事故往往同时有被保风险、非保风险或除外风险。近因原则是判断保险人是否需要赔偿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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