绩效工资制度有哪些特点?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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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有利于雇员工资与可量化的业绩挂钩,将激励机制融于企业目标和个人业绩的联系之中。2、有利于工资向业绩优秀者倾斜,提高企业效率和节省工资成本。3、有利于突出团队精神和企业形象,增大激励力度和雇员的凝聚力。

绩效工资制度有哪些特点?

绩效工资制度,绩效工资制度有利于提高工人的积极性,从而最大程度的提高工厂效益,节省工资成本,激励员工的凝聚力,绩效工资是将工人工资与绩效挂钩,员工月工资是由基本工资加绩效工资组成,绩效工资是基本工资与绩效的乘积,给企业节省成本。

制度特点编辑

1、有利于雇员工资与可量化的业绩挂钩,将激励机制融于企业目标和个人业绩的联系之中。

2、有利于工资向业绩优秀者倾斜,提高企业效率和节省工资成本。

3、有利于突出团队精神和企业形象,增大激励力度和雇员的凝聚力。绩效工资体系的不完善之处和负面影响主要是:容易导致对绩优者的奖励有方,对绩劣者约束欠缺的现象,而且在对绩优者奖励幅度过大的情况下,容易造成一些雇员瞒报业绩的行为,因此,对雇员业绩的准确评估和有效监督是绩效工资实施的关键。

绩效工资设计的基本原则是通过激励个人提高绩效促进组织的绩效

即是通过绩效工资传达企业绩效预期的信息,刺激企业中所有的员工来达到它的目的;使企业更关注结果或独具特色的文化与价值观;能促进高绩效员工获得高期望薪酬;保证薪酬因员工绩效而不同。

绩效工资设计的特点及

优点:

1.将个人的收入同其本人的工作绩效直接挂钩,会鼓励员工创造更多的效益,同时又不增加企业的固定成本。

2.严格的、长期的绩效工资体系是一种有效的方法,让公司不断改进员工的工作能力、工作方法,提高员工绩效。

3.这种方法使绩效好的员工得到了奖励,同时也能获取、保留绩效好的员工。

4.当不景气的时候,虽然没有奖金了,但是由于工资成本较低,公司也可以不炒人、少炒人,让员工有安全感,增加员工的忠诚度;当经济复苏时,公司也有充足的人才储备。

制订原则编辑业绩评估的目的不仅是为付给雇员合理的劳动报酬提供依据,更重要的是发挥雇员个人的能力和创造性,达到雇员个人发展目标与企业发展目标的一致。因此,制定切实可行的评估目标是绩效工资的基础,在评估目标确定中,要遵守以下原则:

1)雇员对评估目标一定要接受认可,业绩评估目标一定要在上下级之间,主管和雇员之间充分交流的基础上制定。

2)业绩测量手段要可靠、公正和客观,评估后,要将规划业绩和实际业绩的差距及时反映给被评估者,达到及时沟通的目的。

3)对非业绩优秀者,要帮助和监督被评估者制订完善的计划,根据计划有针对性的进行培训,或提供改进的条件,达到鞭策后进的目的。

4)对业绩优秀者,不仅要给予外在奖励(增加收入),还要给予内在奖励(提供晋升和发展机会),从内外两方面鼓励优秀者为企业做出更大的贡献。

综上所述,绩效工资制度,单位提供绩效工资制度,激发员工为单位创造更多经济效益,自己也得到更多报酬,绩效工资制度应当避免企业员工瞒报业绩行为,单位应当对职工业绩做出正确评估,业绩评估应当在单位上下级之间,应当客观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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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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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法认缴资本制度的解读工商登记制度将由“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新政透出“宽进严管”的政策导向,有助于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现行制度下,先要到主要部门取得行政许可证,才能到工商部门申办营业执照,这就是“先证后照”。在等待许可过程中,因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创业者往往难以开展招工、洽谈、签约、贷款等企业前期筹备工作。改革后,创业者只要到工商部门领取一个营业执照,就可以从事一般性的生产经营活动。如果要从事需许可的生产经营活动,再向主管部门申请。在等待许可期间,创业者可以着手开展一些筹备工作,这就为企业先期发展争取了大量时间。此外,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度转变为认缴登记制度,工商部门只登记公司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无需登记实收资本,不再收取验资证明文件。申请企业登记不用再为注册资本发愁。如参照国际惯例,企业股东承诺认缴多少就是多少,理论上一块钱也能办公司,经营者风险自担。新政将使广大创业者直接受益。从方案看,“严管”是潜台词,要求企业加强自律,要求有关部门加强对市场主体、市场活动监管。公司法认缴资本制度主要是从简化审批程序和投资项目以及缩减收费项目等方面去着手实施,这项制度的妥善施行,不仅有利于一大批小公司的成立与崛起,也有利于个人工作的寻找。如果还有什么疑问,可以移步工商部门咨询,当然也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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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夫妻特有财产制度的意义特有财产是指专属于配偶一方个人所有并排斥夫妻共有的财产。特有财产制是与共同财产制相匹配的制度。这是婚姻法中新增加的内容,其意义在于:弥补了共同财产制对个人权利和意愿关注不够的缺陷,防止共同财产范围的无限延伸,有利于保护个人财产权利。
二、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度的范围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十三条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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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行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征收制度.
2、优点:我国实行分类所得税制更适合现阶段中国发展国情。在客观条件限制下(我国个人信用制度不发达,纳税意识不够高),税务机关很难控制个人所得税的来源渠道,而分类课征制度有助于税务机关对个人所得进行源泉控制,保证国家税收。缺点:单一分类所得税制产生的不公平问题,分类所得税不能全面地衡量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会造成所得税来源多、综合收入高的人少交税,而所得税来源少,收入相对集中的人多交税的现象。
3、它分为所得分为11项,具体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等。实行分类征税模式。税率:我国个人所得税税率包括超额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两种形式。其中,工资、薪金所得适用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稿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等均适用20%的比例税率;费用扣除: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采用定额扣除和定率扣除两种方法,比较简明易行,但对于一些情况比较特殊的家庭难以完全兼顾。减免税:为鼓励特定纳税人或照顾部分特殊人群,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法规规定了若干个人所得税减免税政策,主要包括:省、部和军级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和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文化等方面的奖金;国债利息;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城镇居民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经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其他所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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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们公司是新创办的,是我舅舅的公司,我负责人事,所以想咨询下绩效工资制度规定都有哪些呢?
[律师回复] 第一条 目的
本中心为贯彻同工同酬、劳资两利的原则,以达到实行公平合理、简单确切的工资管理办法的目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薪资原则
员工薪金是以社会经济水平、公司支薪能力以及个人工作能力、工作经验、工龄、学历等作为依据发放。凡本中心员工的工资待遇,除有特殊情况之外,均应依照本制度办理。
第三条 薪资构成(建议分类:岗位工资《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津贴《住房、工龄》/奖金《全勤奖、年终双薪、年终奖金》/加班《非法定节假日加班费、法定节假日》
员工薪资由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两部分构成,其中基本工资占月工资的70%,绩效工资占月工资的30%。
1. 基本工资是根据“职务价值”确定给付的范围,在此范围内再依“个人职能”核给固定工资。
2. 绩效工资是根据“职务价值”确定给付标准,再依个人工作绩效核给变动工资。
第四条 薪资形态
员工工资以月薪制度为标准。
第五条 薪资结算日
基本工资与绩效工资的计算期间以月底最后一天为结算日。
第六条 薪资支付日
1. 薪资之给付原则在每月的15日支付,工资支付日遇休假日或星期例假日时,则提早于前一日发放,但若遇连续两日以上的休假时,则在销假上班后第一日发放。
2. 中心因不得已的理由而无法按期支付工资时,应于支付日的前五日早上公告通知员工。
第七条 薪资之扣除
除依据法令之扣除额外,其住宿方面之相关费用也由薪资中扣除。
第二章 工资等级标准
管理、技术、行政部分(建议分管理、技术两类,管理包含行政)
第一条 初任工资
1. 新进应届毕业生,原则上以进入公司时员工的最高学历来定级
2. 非应届毕业生,则需综合考虑其所担任的职务,来公司以前的工作经历、能力、工龄(相关岗位工龄)等因素后确定。
第二条 职务工资
1. 中心工资按职务分四个层次九个等,每等有五个级
第三条 上表工资不包括补贴及奖金
第四条 职位提升人员的工资不得低于原支给工资额
销售部分
第一条 中心根据各销售员的销售能力、工作业绩、出勤状况、工作态度等要素,将销售人员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三个等级。等级划分首先由销售经理考核,再呈报公司总经理确定。
一级:能够协助上级工作,对其他员工能起指导、监督作用的,具备优秀品格的模范员工。一级销售人员要有三年以上从事销售工作的经验,并且在近半年的销售工作中取得优异的成绩。
二级:有一年以上销售工作经验,工作努力,经验丰富,勇于承担责任的业务骨干。
三级:经过短期培训的其他员工。
第二条 销售人员薪资由基本工资(具体多少要列出来)+绩效工资+提成三部分构成
第三条 薪资的支付时间和方法(见 )
第三章 岗位工资定级、转岗与调薪
第一条 公司视员工的工作表现于每年12月31日起实施提薪,原则上若无特别需要时,则不会监时提薪。以下三种情况不受上述时间限制:
1) 因试用期合格后转为正式员工的工资定级;
2) 因工作变动试用期后工资调整的;
3) 对公司发展有突出贡献经总经理批准的。
第二条 提薪可分为二类:晋升提薪、年终提薪
第三条 新进员工试用期按该岗位工资的最低工资起薪,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期满合格则执行该岗位工资的上一档或二档工资,不合格则延长试用期或予以解除劳动关系。
第四条 新进员工试用期如果在工作中有突出表现,需要提前结束试用期的,由主管部门上交书面材料至人事行政科,人事行政科负责审定汇总,交公司总经理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五条 岗位异动动人员,由现部门提交有调动原因及原部门签署意见的书面材料至人事行政科,人事行政科负责审核汇总。调动核准程序按()文件灰顶执行。
第六条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丧失提薪资格:
1. 录用不满一年;
2. 因公之外的原因而缺勤合计数达45天以上者;
3. 该年度受惩戒处分者;
4. 正在提退职(含辞退、辞职、开除、自动离职)申请者;
5. 其他经人事行政科评定认为不具备提薪资格者。
第四条 提薪标准
第四章 薪资保密管理
第一条 本中心为鼓励各级员工恪尽职守,且能为中心盈利与发展积极作贡献,实施以贡献、工作能力论酬的薪资制度,为培养以贡献争取高薪的风气,以及避免优秀人员遭嫉妒,特推行薪资保密管理办法。
第二条 各级领导应要求所属人员不探询他人薪资,不评论他人薪资,以工作表现争取高薪。
第三条 各级人员的薪资除人事行政科主办核薪人员、发薪人员和各级直属领导外,一律保密,如有违反,处罚如下:
1. 主办核薪及发薪人员,非经批准,不得私自外泄任何人薪资,如有泄漏事件,另调他职;
2. 探询他人薪资者,扣发当月1/3绩效工资;
3. 吐露本身薪资或评论他人薪资者,扣发当月2/3绩效工资,如因而招惹是非者视情节严重性扣发当月奖金或予以停职处分。
第四条 薪资计算如有不明之处,报经直属主管向人事行政科查明处理,不得自行理论。
第五章 附则
第一条 本细则与国家有关法律不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实施,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人事行政科负责解释。
现代企业制度的特点和内容有哪些
[律师回复] 现代企业制度是以市场经济为基础,以企业法人制度为主体,以公司制度为核心,以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为条件的新型企业制度。  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特征是:  一是产权清晰。企业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企业拥有包括国家在内的出资者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成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实体。出资者对企业的投资形成对企业资产的所有权,企业作为的法人对注入企业的资本金具有企业法人财产权。产权关系清晰,就是要用法律来界定出资者和企业法人的关系,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二是权责明确。企业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对出资者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出资者按投入企业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权益,这种权益表现为三方面:即资产受益权、1重大决策权、选择管理者的权利。企业破产时,出资者只以投入企业的资本额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三是政企分开。企业按照市场需求组织生产经营,以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率为目的,政府不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企业在市场竞争中优胜劣汰,长期亏损,资不抵债的应依法破产。企业作为市场主体,直接受市场调节,参与市场竞争,以盈利最大化为目的。政府处在企业之外,既不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也不用超经济的手段保护企业,真正实现政企分开。  四是管理科学。建立科学的企业领导体制和组织管理制度,调节所有者、经营者和职工之间的关系,形成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经营机制。在现代企业制度中,所有者、经营者和生产者之间通过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会)、决策机构(董事会)、管理机构(经理班子)、监督机构(监事会),形成各自、权责分明、相互制约的关系,并通过法律和公司章程加以确立和实现。既赋予经营者充分的自主权,又切实保障所有者的权益,同时充分调动生产者的积极性。在组织管理制度方面,建立科学、民主的管理制度和严格的经济核算制度。
什么是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度,有什么特点和意义
[律师回复] 随着经济的发展,夫妻财产日益多样、丰厚,财产关系日趋复杂,为了更好地规范夫妻财产关系,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对夫妻共同财产、个人特有财产和约定财产制作了具体的规定。本文要阐述的是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度的概念、意义、范围是什么。
一、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度概述
1、我国夫妻个人特有财产的概念所谓夫妻个人财产,也称夫妻保留财产,指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约定应由一方占有、使用、支配与处分的财产,任何人都无权干涉。夫妻特有财产制与共同财产制是同时并存的,是共同财产制的限制与补充。2001年修正的《婚姻法》在我国婚姻立法史上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了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这是一个突破,更是一个里程碑。法律规定特有财产主要是为了弥补共同财产制度对个人权利和意愿关注不够的缺陷,防止共同财产范围的无限延伸,有利于保护个人财产权,使得个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2、夫妻特有财产制度的意义特有财产是指专属于配偶一方个人所有并排斥夫妻共有的财产。特有财产制是与共同财产制相匹配的制度。这是婚姻法中新增加的内容,其意义在于:弥补了共同财产制对个人权利和意愿关注不够的缺陷,防止共同财产范围的无限延伸,有利于保护个人财产权利。
二、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度的范围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十三条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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