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商品房退房认购摇号细则包括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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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晓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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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合肥商品房退房认购摇号细则的内容有认购人的资格条件及认购要求,摇号方式和组织安排,摇号房源被查封的处置措施,现场摇号和相关规定等这些内容。在合肥要求认购人必须具有本市的户口,而且不能同时申请认购多个房源,摇号房源在认购结束以后现场摇号前被查封的,该房源要停止摇号。
合肥商品房退房认购摇号细则包括哪些

合肥商品房退房认购摇号细则包括哪些?

一、认购人资格条件及认购要求

认购人须具有本市户口(不含四县及巢湖市);且不得同时申请认购多个房源、获取两个及两个以上认购号码;往期已中过签的认购人不得再次申请认购;认购人家庭无住房的才能参与住宅认购,认购人家庭其它成员视同参与认购;车位(库)必须符合车位购买条件的小区业主认购;储藏室必须由小区业主认购;认购人家庭成员含认购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房产局于认购结束后将本期摇号房源和认购人清册提交给公证处。

二、摇号房源被查封处置措施

摇号房源在认购未结束前被查封的,该房源停止认购和摇号,已认购该房源的认购人可选择认购其它可认购房源;

摇号房源在认购结束后现场摇号前被查封的,该房源停止摇号。

三、摇号方式和组织安排

摇号采取电视直播方式进行,认购人请及时收看电视,中签人从有效认购摇号号码中摇号产生。

房产局组织实施摇号,电视台负责现场摇号直播及现场安保,公证处对摇号全过程进行公证。

四、现场摇号

现场摇号按公示房源先后次序依次对每套房源进行摇号,直至最后一套。

(一)若该房源无有效认购摇号号码,该房源视为无人认购,由开发企业自行销售。

(二)若该房源只有一个有效认购摇号号码,由主持人宣读该认购人号码,该认购人为中签人。

(三)若该房源有两个及以上有效认购摇号号码且有效认购摇号号码最大数小于等于30的,将有效认购摇号号码对应号球投入摇号机中,进行摇号确定中签人。

(四)若该房源的有效认购摇号号码最大数(M)超过30的,按以下流程采用“分组淘汰摇号制”确定中签人。

1、测算最少分组数(N)。最少分组数(N)应满足以下条件: M/N<=30 且 M/(N-1)>30 (注:摇号机最大号球为30)

2、确定每组人数(Ci)。对M/N=A…B,若B等于0,每组人数均为A个;若B不等于0,后B组每组人数均为A 1个,其它各组人数均为A个。

3、将认购摇号号码1至M按升序分配至相应小组,前一小组达到前款规定人数要求后再向下一小组进行分配。

4、建立认购摇号号码与摇号号球对应关系。对第i组而言,将按升序排列的认购摇号号码与1至Ci个摇号号球形成一一对应。

5、摇号。首先从1至N个分组中摇出组号(k);再从1至Ck个摇号号球中摇出中签号码确定中签人。如该中签号码为无效认购摇号号码,应重新摇出组号和中签号码,直至确定中签人。

(五)号球放置完毕后,工作人员摇动摇号机,滚出的号球公证人员验看后由主持人宣读号球数。

摇号机每次摇号只能摇出一个号球。不出球或多出球应认定该次摇号无效,按规则重新摇号,直至有效。

(六)由公证员对本期摇号过程有效性进行公证并宣读公证词,公证处在三日内出具公证书。

五、相关规定

(一)市房产局就认购摇号相关事项适时对外发布公告,具体内容以当期公告为准。

(二)公证处根据现场摇号结果出具中签单;中签单由中签人到公证处领取。

(三)中签人凭中签单与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六、原《合肥市商品房退房认购摇号细则》同时废止。

七、本细则解释权归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

商品房退房认购摇号都归属于房管局具体的管辖的,所以,在认购结束以后,是必须要将当期摇号的房源和认购人的具体信息提交到房管局,而且房管局要提交给公证处。如果在合肥要决定认购买房的话,对于当地规定的摇号上面的一些信息还要进行更加全面的了解,而且在认购以后也不能随意退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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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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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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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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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驾驶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明显标志的;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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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以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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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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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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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摇号买房需要条件是什么?
成都摇号买房需要条件是具备成都当地的户口,或者在成都市交纳社保满两年,即可以参加成都摇号买房,根据我国房地产政策的调整情况,可以会因不同时期有所变化,具体可以咨询当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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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2018郑州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细则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试行)为贯彻落实《郑州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简称《办法》),有效保证开发建设项目的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到位,特制定本操作细则。
一、监管协议的签订:
(一)预售人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前预测绘后,应与商业银行签订统一格式的《监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二)《监管协议》应载明企业名称、项目名称、座落、幢号、总建筑面积、国有土地使用证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号、项目开竣工日期、项目工程施工单位、项目工程监理机构、项目监管资金总额、监管银行、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存款帐号及按揭贷款银行等相关信息。
(三)预售人依据《办法》要求,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选择监管银行,并设立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存款帐户。
(四)监管银行与预售人确定监管资金总额。监管资金总额应为:项目建设工程资金总额加上20不可预见的费用支出〔即监管资金项目建设工程资金总额(120)〕。
二、监管协议的备案:
(一)预售人应当在《监管协议》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预售商品房前持下列资料至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备案。
1、《郑州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一式三份)
2、项目规划总平面图
3、需要提交的其它资料。
(二)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按预售人提供的备案资料建立文档。
(三)《监管协议》备案后,预售人凭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出具的《郑州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证明》,申请办理《郑州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郑州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上应标注监管银行及帐号。
三、预售款的收入:
(一)预售人或代理销售机构在商品房预售中所收取的预售款,由预购人持预售人监管帐号的缴款单到银行交款或用监管银行提供的机刷卡入账。
(二)按揭贷款购买商品房的,其按揭贷款由贷款发放银行在发放按揭贷款七日内,按预售人提供的监管帐号直接划入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存款帐户。
(三)分期或其它付款方式预购商品房的,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必须注明付款次数,每次付款额度和付款期限。
四、预售款的使用:
(一)预售人申请使用商品房预售款,应逐季度编制用款计划,向监管银行提出申请。
(二)监管银行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提出用款计划意见。并持下列资料到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进行核实:
1、《郑州市商品房预售款用款计划意见核实书》
2、预售人编制的本次用款计划书
3、工程监理机构对本次用款计划的真实性证明
4、监管银行用款计划意见
5、监管银行、监理机构对上次用款计划使用情况的证明材料
6、需要提交的其它资料。
(三)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对用款计划意见核实后,出具书面的核实意见。监管银行按核实后的用款计划意见,依据建设项目所需逐项拨付。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禁止预售人使用预售款:
1、与《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不符的
2、前次用款计划未按规定使用的
3、未按规定将预售款存入监管账户的。
(五)预售人在保证整个项目建设竣工的资金条件下,可允许以其超出部分用于调用,调用应向监管银行提出申请。并持下列资料到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核实。
1、《郑州市商品房预售款调用意见核实书》
2、工程监理机构对预售人可调用预售款的真实性证明
3、监管银行对预售款调用的书面意见
4、需要提交的其它资料。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核实后,出具书面的核实意见,监管银行按核实后的意见拨付。
(六)预售人在销售中若发生退款的,凭相关手续到监管银行申请办理。
(七)在建设过程中,若发生超出用款计划的,预售人凭监理部门的证明材料,向监管银行提出申请,监管银行按《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给予拨付。
五、监管账户的管理:
(一)监管银行应按月出具其监管标的预售款收支情况对账单。预售人在获取对账单后三个工作日内,应附上《商品房预售款收支月报表》,报送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备案。
(二)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应对预售款收入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本《办法》和本细则的提出处理意见。
(三)预售人在办理完郑州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后,持下列资料到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申请帐户注销。
1、《郑州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账户注销表》;
2、《郑州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经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核实后,预售人凭《郑州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账户注销证明》,办理帐户注销手续。
(一)市内五区2009年12月20日后受理预售的商品房项目按照本细则要求实行预售款监管。
(二)各县(市)、上街区房管局参照本细则执行,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房管局、郑东新区直属分局依照本细则制定实施意见,并在2010年2月28日前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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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8日24:00前提出的申请,自当月25日上午9:00起可以在网站)凭(申请编码 密码)或者(手机号密码)登录系统查询审核结果,或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户籍所在地(暂住地)的区(县)对外办公窗口查询审核结果。审核通过的编码当月26日参加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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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实施细则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试行)为贯彻落实《郑州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简称《办法》),有效保证开发建设项目的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到位,特制定本操作细则。
一、监管协议的签订:
(一)预售人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前预测绘后,应与商业银行签订统一格式的《监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二)《监管协议》应载明企业名称、项目名称、座落、幢号、总建筑面积、国有土地使用证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号、项目开竣工日期、项目工程施工单位、项目工程监理机构、项目监管资金总额、监管银行、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存款帐号及按揭贷款银行等相关信息。
(三)预售人依据《办法》要求,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选择监管银行,并设立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存款帐户。
(四)监管银行与预售人确定监管资金总额。监管资金总额应为:项目建设工程资金总额加上20不可预见的费用支出〔即监管资金项目建设工程资金总额(120)〕。
二、监管协议的备案:
(一)预售人应当在《监管协议》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预售商品房前持下列资料至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备案。
1、《郑州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一式三份)
2、项目规划总平面图
3、需要提交的其它资料。
(二)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按预售人提供的备案资料建立文档。
(三)《监管协议》备案后,预售人凭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出具的《郑州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证明》,申请办理《郑州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郑州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上应标注监管银行及帐号。
三、预售款的收入:
(一)预售人或代理销售机构在商品房预售中所收取的预售款,由预购人持预售人监管帐号的缴款单到银行交款或用监管银行提供的机刷卡入账。
(二)按揭贷款购买商品房的,其按揭贷款由贷款发放银行在发放按揭贷款七日内,按预售人提供的监管帐号直接划入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存款帐户。
(三)分期或其它付款方式预购商品房的,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必须注明付款次数,每次付款额度和付款期限。
四、预售款的使用:
(一)预售人申请使用商品房预售款,应逐季度编制用款计划,向监管银行提出申请。
(二)监管银行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提出用款计划意见。并持下列资料到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进行核实:
1、《郑州市商品房预售款用款计划意见核实书》
2、预售人编制的本次用款计划书
3、工程监理机构对本次用款计划的真实性证明
4、监管银行用款计划意见
5、监管银行、监理机构对上次用款计划使用情况的证明材料
6、需要提交的其它资料。
(三)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对用款计划意见核实后,出具书面的核实意见。监管银行按核实后的用款计划意见,依据建设项目所需逐项拨付。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禁止预售人使用预售款:
1、与《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不符的
2、前次用款计划未按规定使用的
3、未按规定将预售款存入监管账户的。
(五)预售人在保证整个项目建设竣工的资金条件下,可允许以其超出部分用于调用,调用应向监管银行提出申请。并持下列资料到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核实。
1、《郑州市商品房预售款调用意见核实书》
2、工程监理机构对预售人可调用预售款的真实性证明
3、监管银行对预售款调用的书面意见
4、需要提交的其它资料。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核实后,出具书面的核实意见,监管银行按核实后的意见拨付。
(六)预售人在销售中若发生退款的,凭相关手续到监管银行申请办理。
(七)在建设过程中,若发生超出用款计划的,预售人凭监理部门的证明材料,向监管银行提出申请,监管银行按《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给予拨付。
五、监管账户的管理:
(一)监管银行应按月出具其监管标的预售款收支情况对账单。预售人在获取对账单后三个工作日内,应附上《商品房预售款收支月报表》,报送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备案。
(二)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应对预售款收入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本《办法》和本细则的提出处理意见。
(三)预售人在办理完郑州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后,持下列资料到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申请帐户注销。
1、《郑州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账户注销表》;
2、《郑州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经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核实后,预售人凭《郑州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账户注销证明》,办理帐户注销手续。
(一)市内五区2009年12月20日后受理预售的商品房项目按照本细则要求实行预售款监管。
(二)各县(市)、上街区房管局参照本细则执行,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房管局、郑东新区直属分局依照本细则制定实施意见,并在2010年2月28日前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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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最新二手房营业税征收细则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东莞最新二手房营业税征收细则包括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很少有网友能够完全说出东莞二手房税费应缴税种,根据东莞房地产相关税收政策。在东莞二手房个人销售住房需要缴以下几种税: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核定征收税率等。
(1)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按转让价格全额计征营业税。
(2)超过2年(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按差额计征营业税。
(3)超过2年(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免征营业税。
普通住房的标准:
(1)单层建筑套内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以下(含)或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含);
(2)容积率在
1.0以上(含),容积率=整栋总建筑面积/土地面积;
(3)10 月23 日起至20 14 年 8 月 31 日止(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住房交易单价符合东建〔〕5 号文规定的标准,单价=转让价格/单层建筑面积。具体标准如下:
根据各镇街(园区)普通住房平均交易价格情况,按照单套住房建筑面积计算,我市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实际成交价格按镇街(园区)划分为三类标准:
一类标准:长安、松山湖、虎门、莞城、南城、厚街、凤岗、塘厦、东城、茶山、万江,实际成交价格低于 8654 元/平方米(含本数) ;
二类标准:黄江、石龙、大岭山、寮步、常平、大朗、樟木头、沙田、高涉、麻涌、石竭、清溪,实际成交价格低于 6610 元/平方米(含本数) ;
三类标准:东坑、道洛。石排、中堂、望牛墩、洪梅、横沥、桥头、企石、谢岗,实际成交价格低于 5717 元/平方米(含本数) 。
注意:
转让价格由纳税人存量房(住宅、车位)交易自行申报的申报价格和地税部门通过与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评估系统自动生成的评估结果两者按孰高原则确定。属于拍卖的按拍卖成交确认书上注明的价格确定。
“按差额计征”是指以转让价格减去购买价格的差额为计税金额,购买价格指购房发票价格,不包括其他相关税费。而且必须凭发票或文书进行抵减。文书是指: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可由人民执行的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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