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依据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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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上海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依据是评估价格。评估价格=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就是评估价格。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低于评估均价的,按评估均价计算。征收居住房屋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上海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依据是什么

一、上海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依据是什么?

评估价格=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低于评估均价的,按评估均价计算。评估均价=被征收范围内居住房屋评估总价÷居住房屋总建筑面积。评估均价标准,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在评估后计算得出,由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范围内公布。价格补贴=评估均价×补贴系数×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补贴系数不超过0.3,具体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制定。

被征收房屋属于旧式里弄房屋、简屋以及其他非成套独用居住房屋的,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金额增加套型面积补贴。套型面积补贴=评估均价×补贴面积。套型面积补贴按照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之日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租用公房凭证计户补贴,每证补贴面积标准不超过15平方米建筑面积,具体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制定。

二、拆迁户可以选择哪些补偿方式?

征收居住房屋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居住房屋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源,供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并按照房地产市场价结清差价。就近地段的范围,具体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过程中确定。

综上所述,上海市区还存在不少老旧小区,在国际化过程中,很多小区都面临拆迁。根据上海市政策,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依照房屋评估价格确定。这个评估价格应该是房屋征收部门委托专门的机构计算得到的。房产证上记载的面积也就是补偿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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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强制拆迁有什么法律依据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法律后果一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不能向申请强制拆迁;二是人民不能强制执行。实践中有些市、县人民政府不守法,违法向申请强制执行,但不能依法进入强制执行程序,进行强制拆迁。 二、强制拆迁以补偿决定为前提 如果没有补偿决定,任何单位都不能采取强制拆迁。实践中,可以强制拆迁的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签订了补偿协议,不搬迁的;二是作了补偿决定,既不搬迁又不按照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讼。 三、必须对被征收人给予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房 没有提供货币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的不能强制拆迁。 四、征收补偿决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 1、明显缺乏事实根据; 2、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 3、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严重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或者使被执行人基本生活、生产经营条件没有保障的; 4、明显违反行政目的,严重损害公共利益; 5、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正当程序; 6、超越职权; 7、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不宜强制执行的情形。
行政强制拆迁法律依据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作出书面行政裁决,履行送达程序送达给被拆迁人,同时在行政裁决书不能缺少权利告知内容。 2、被拆迁人在行政裁决规定的期限内未搬迁完,房屋所在地的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或县级人民政府才能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3、拆迁人已经按行政裁决的规定提供了拆迁补偿资金。 4、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之前,应当邀请有关、拆迁当事人代表、社区代表等,对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标准的测算依据等内容进行听证。同时,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强制拆迁前,必须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才能向县级人民政府提出强制拆迁申请。 5、依法提出强制拆迁申请。提出强制拆迁申请时,应当提交7种资料: (1)行政强制拆迁申请书; (2)行政裁决前的调解纪录和行政裁决书; (3)被拆迁人不同意拆迁的理由; (4)被拆迁人房屋的证据保全公证书; (5)拆迁人的补偿资金证明; (6)被拆迁人拒绝接受补偿资金的,应当提交补偿资金的提存证明; (7)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6、作出行政强制拆迁决定。县级人民政府收到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强制拆迁申请后,经过审查,对应当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的,应当作出书面的准予行政强制拆迁决定书,并履行送达程序,同时责成被拆迁人所在地的有关部门(执行部门)实施强制拆迁,强制拆迁决定书应当载明行政强制拆迁的日期,该日期不得少于15日,以便督促被拆迁人自动履行搬迁义务。 7、进行行政强制拆迁执行过程中的证据保全。实施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被拆迁人所在单位的代表等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拆迁房屋及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并做好执行笔录。该笔录应由执行人、见证人、公证人当场签名。 1、行政强制拆迁是房屋拆迁过程中政府与依法采取强制拆迁房屋的法律行为。 2、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由被拆除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局作出具有实体内容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裁决。 3、其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完成搬迁的,经区、县房地局申请,由区、县政府责成区、县房地局和公安局等部门强制执行的行为。 1、必须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已作出的房屋拆迁裁决为前提,未作出拆迁裁决的不能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达不成协议或达成协议后反悔的,只能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来解决安置补偿及强制执行问题。 2、拆迁人必须已经按房屋拆迁裁决所确定的内容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提供安置用房、周转用房。被拆迁人拒绝接受的,拆迁人可以申请提存。 3、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至于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是否正在准备或者正在进行针对拆迁许可证或者房屋拆迁裁决等方面的诉讼,并不影响对争议的房屋进行强制拆迁。 4、如被拆迁房屋为保护性文物等,则属于事后不能补救的事项,也不能进入强制拆迁程序。
公司拆迁员工补偿依据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公司拆迁员工补偿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 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公司拆迁员工补偿有哪些
企业拆迁赔偿项目主要有四块:
1、是房产价值赔偿。
房产价值赔偿方面主要由房产和土地使用性质决定;企业房产用途一般是工业厂房和仓库,但也有部分住宅和办公房,具体以房产证登记为准;土地使用性质也一般是工业用地。所以房产价值基本比较固定,对此弹性空间不大。基本以拆迁部门指定的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价值为参考值。
2、是设备设施赔偿。
设备设施赔偿方面争议最大。主要是由于以下几个原因:是政府拆迁政策和一般操作规程对此项目是适当赔偿,而不是充分赔偿;是没有中介机构能够进行专业评估,无法出具评估报告;是被拆迁方无法提供大量详细的损失资料;所以虽然现在已有拆迁单位委托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进行此项目评估,但评估价值与企业实际损失差距较大。
3、是停产停业赔偿。
停产停业赔偿方面在国内处理上有不同标准。有些省份补偿标准是每平方米300-400元,有些省份是一半,有些省份是没有赔偿。属于可以协商部分。
4、是搬迁奖励赔偿。
搬迁奖励赔偿是固定的,基本上是每平方米一百九十元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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