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团体意外保险的保障项目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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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我国团体意外保险的保障项目:意外身故保险金和意外残疾保险金。团体意外保险是以团体方式投保的人身意外保险,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本公司按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在我国团体意外保险的保障项目有哪些?

一、在我国团体意外保险的保障项目有哪些?

团体意外保险全称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是以团体方式投保的人身意外保险,而其保险责任、给付方式则与个人意外伤害保险相同。

1、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本公司按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之一的,本公司按该表所列比例乘以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二、团体意外险的投保事项

由于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率与被保险人的年龄和健康无关,而是取决于被保险人的职业,而一个团体的成员从事风险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所以与人寿保险、健康保险相比,意外伤害保险最有条件采用团体方式投保。

投保团体意外保险,除一般应保管好保险合同、履行好如实告知义务、索赔注意单证齐全等各种保险常规知识外,还需要注意以下几个点:

1、投保团意险前后应采用适当方式向员工明确宣示。经常听见有人说,人死了,残废了,钱还有什么用?但在实际生活中,发生人死亡、伤残的意外事故后,解决问题的焦点恰恰集中在钱赔多少的事情上。因此明确进行这是增进职工福利的宣示,是必要和合适的,体现了管理层对员工的关怀和爱护。

2、需提供投保员工人数、职业或工种、保额需求或费用预算等信息;需填写投保书、提供员工清单、通过现金或支票缴费;

3、投保后被保险员工人数或工种发生变化,应于10日内书面通知保险公司,对相关事项进行合同批改处理,避免因工作疏忽,造成不必要的理赔纠纷。

4、要明确指定受益人。主要是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没有指定受益人,该保险金按法定继承程序分割。明确指定受益人,可以减少事后处理的精力。投保后,要求变更受益人,应及时书面告知保险公司。

在我国团体意外保险的保障项目主要包括两类:意外身故保险金和意外残疾保险金。首先我们要明确一点意外团体保险的费率与被保险人的年龄和身体健康都没有关系,只与被保险人的职业有重大关系,所有一般保险公司会侧重考量被保险人的职业来恒定其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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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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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④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⑤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⑥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⑦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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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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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安机关对赔偿请求人的申请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立案,并通知赔偿请求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答复。
申请书
赔偿请求人提出赔偿请求时,应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1.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
2.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
3.申请的年、月、日。
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记入笔录。
审理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规定明确,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可组织赔偿义务机关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协商。
最高法赔偿办负责人称,实践中,赔偿请求人与赔偿义务机关之间通过协商解决赔偿争议,或是在赔偿委员会组织下,通过协商解决赔偿争议的情况并不少见。尤其是对损害事实难以查清的案件。实践证明,通过协商解决赔偿争议,可提高办案效率,为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提供平等对话、友好商谈的机会,利于社会稳定。
因此,规定明确赔偿委员会可组织赔偿请求人与赔偿义务机关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进行协商。如达成协议,赔偿委员会审查确认后应当制作国家赔偿决定书。同时明确,赔偿委员会组织协商应当遵循自愿和合法的原则,一方或者双方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赔偿委员会应及时作出决定。
时间要求
1.赔偿请求人向公安机关提出行政赔偿的,应当先向负有赔偿义务的公安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负有赔偿义务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依法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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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
赔偿方式
国家赔偿法规定:
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
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计算标准
1.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2.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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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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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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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若判决为缓刑,则送达判决时应当变更强制措施(设为时间点B),此时间点之后,没有进行羁押,则当被告人被宣告无罪,国家赔偿的详细天数是:时间点A 到时间点B 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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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问一下违规项目行政处罚的具体项目有哪些?我的一个同学最近因为违规项目被行政处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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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的规定,行政处罚有以下7种:

1、警告。
是国家对行政违法行为人的谴责和告诫,是国家对行为人违法行为所作的正式否定评价。从国家方面说,警告是国家行政机关的正式意思表示,会对相对一方产生不利影响,应当纳入法律约束的范围;对被处罚人来说,警告的制裁作用,主要是对当事人形成心理压力、不利的社会舆论环境。适用警告处罚的重要目的,是使被处罚人认识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对社会的危害,纠正违法行为并不再继续违法。

2、罚款。
是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人强制收取一定数量金钱,剥夺一定财产权利的制裁方法。适用于对多种行政违法行为的制裁。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没收违法所得,是行政机关将行政违法行为人占有的,通过违法途径和方法取得的财产收归国有的制裁方法;没收非法财物,是行政机关将行政违法行为人非法占有的财产和物品收归国有的制裁方法。

4、责令停产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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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是行政机关暂时或者永久地撤销行政违法行为人拥有的国家准许其享有某些权利或从事某些活动资格的文件,使其丧失权利和活动资格的制裁方法。

6、行政拘留。
即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在短期内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性惩罚措施。由于行政拘留是行政处罚中最严厉的一种,因而法律对其适用作了严格的规定:

(1)在适用机关上,只能由公安机关决定和执行;

(2)在适用对象上,一般只适用于严重违反治安管理法规的自然人,但不适用于精神病患者、不满14岁的公民以及孕妇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一周岁以内的婴儿的妇女,同时也不适用于我国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3)在适用时间上,为1日以上,15日以下;

(4)在适用程序上,必须经过传唤、讯问、取证、裁决、执行等程序。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1)人身自由罚:包括行政拘留和劳动教养。

(2)行为罚:主要形式有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执照等。

(3)财产罚:主要形式有罚款、没收财物(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

(4)声誉罚:主要形式有警告、责令具结悔过、通报批评等。
行政处罚法除以列举方式规定了上述行政处罚外,考虑到这六种行政处罚可能不足以处罚行政违反行为,又授权法律和行政法规这两种全国性的法律文件可以创设六种行政处罚以外的其他行政处罚。由法律和行政法规新创设的行政处罚主要有劳动教养、通报批评、强制履行兵役、责令恢复植被、责令退还、限期拆除、限期治理、责令退回土地、驱逐出境、撤销注册商标、注销城市户口等。
国企bot项目怎么办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关于BOT的理论和核心结构BOT模式的理论依据是:发展基础设施项目是政府的义务,但是政府没有财力做;即使政府有财力,政府直接投资和经营项目往往效率低下;虽然可以将项目交给私人投资者建设和运营,但项目具有公益事业的性质,最终的财产所有权应由政府代表公众拥有;政府负责项目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协调,不管项目多么私营化,公共服务的价格须由政府确定。可见,BOT项目既鼓励了私人投资,又保留了政府的最终控制权,可以较好地实现投资人、政府和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很适合关系国计民生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既然BOT项目源自政府的财力不足,一个BOT项目要想获得成功,核心是要解决资金来源问题,即按照BOT模式进行项目的投资和融资。
首先,我们必须了解计划投资、政府投资与BOT项目投资之间的根本区别,前者靠的是政府计划资金和财政拨款,后者则基本上需要向市场要资金,即投资人的自有股本金加上投资人向银行的融资借贷。
其次,我们必须了解BOT项目融资与普通借贷融资之间的差别。国际通行的做法,是对BOT项目采取有限追索项目融资方式。所谓有限追索项目融资,即以项目本身的资产和权益为抵押或质押获得银行贷款的一种融资和法律结构,这种结构非常适合那些投资额大、回收期长、收益不高但十分稳定的基础设施项目。项目公司在其股东投入股本金后,可以将项目资产和公司权益抵押和质押给银行,从银行获得贷款。前国家计委试点的外商投资基础设施BOT项目,以及这几年有影响的外商投资的BOT项目,都采用了有限追索项目融资结构,并为国际金融市场认可,取得了成功。目前,国内银行也在开始学习和引进有限追索项目融资方式。对BOT项目采用有限追索项目融资方式是符合这类项目的内在特性的。对基础设施这类投资额大、利润低但稳定、回收期长的项目,任何人都不会完全以股本金投资的方式来运作,因为从商业盈利和资金成本的角度看这样作是不划算的,违反商业惯例和市场法则。如果强行要求投资人全部以股本金投资,一种可能是只有少量资金雄厚的大腕够格,将大量潜在投资人挡在门外,降低竞争度;另一种可能是投资人暗地里东凑西借,变相借款冒充股本金,而这将给项目带来极大的潜在风险,进而给政府和公众带来风险。如果不采用项目融资,投资人只好借助股东贷款的融资方式,这同样会对项目造成潜在风险。因为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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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关于BOT的理论和核心结构BOT模式的理论依据是:发展基础设施项目是政府的义务,但是政府没有财力做;即使政府有财力,政府直接投资和经营项目往往效率低下;虽然可以将项目交给私人投资者建设和运营,但项目具有公益事业的性质,最终的财产所有权应由政府代表公众拥有;政府负责项目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协调,不管项目多么私营化,公共服务的价格须由政府确定。可见,BOT项目既鼓励了私人投资,又保留了政府的最终控制权,可以较好地实现投资人、政府和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很适合关系国计民生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既然BOT项目源自政府的财力不足,一个BOT项目要想获得成功,核心是要解决资金来源问题,即按照BOT模式进行项目的投资和融资。
首先,我们必须了解计划投资、政府投资与BOT项目投资之间的根本区别,前者靠的是政府计划资金和财政拨款,后者则基本上需要向市场要资金,即投资人的自有股本金加上投资人向银行的融资借贷。
其次,我们必须了解BOT项目融资与普通借贷融资之间的差别。国际通行的做法,是对BOT项目采取有限追索项目融资方式。所谓有限追索项目融资,即以项目本身的资产和权益为抵押或质押获得银行贷款的一种融资和法律结构,这种结构非常适合那些投资额大、回收期长、收益不高但十分稳定的基础设施项目。项目公司在其股东投入股本金后,可以将项目资产和公司权益抵押和质押给银行,从银行获得贷款。前国家计委试点的外商投资基础设施BOT项目,以及这几年有影响的外商投资的BOT项目,都采用了有限追索项目融资结构,并为国际金融市场认可,取得了成功。目前,国内银行也在开始学习和引进有限追索项目融资方式。对BOT项目采用有限追索项目融资方式是符合这类项目的内在特性的。对基础设施这类投资额大、利润低但稳定、回收期长的项目,任何人都不会完全以股本金投资的方式来运作,因为从商业盈利和资金成本的角度看这样作是不划算的,违反商业惯例和市场法则。如果强行要求投资人全部以股本金投资,一种可能是只有少量资金雄厚的大腕够格,将大量潜在投资人挡在门外,降低竞争度;另一种可能是投资人暗地里东凑西借,变相借款冒充股本金,而这将给项目带来极大的潜在风险,进而给政府和公众带来风险。如果不采用项目融资,投资人只好借助股东贷款的融资方式,这同样会对项目造成潜在风险。因为其
一,不管投资人有多强的实力,都有可能出现经营不善、资金紧缺、资金链断裂、银行下调信贷额度、撤回贷款的风险。一旦母公司出现问题,资金链断掉,作为子公司的项目公司会立即陷入危机。其
二,任何投资人的资金实力都不是无限的,它可能使用股东贷款的方式做了几个项目后,就无法从银行贷到款了,因为它的信贷额度或资产抵押可能已经用尽了。在这种情况下,或者它不再参加此类项目,守住已有项目,不再扩张,而这是违反市场生存竞争法则的;或者为获得项目不惜违规贷款,例如双重或超额抵押质押骗取贷款,从而危及母公司财务状况,并埋下危及项目公司的伏笔;或者被迫急于转让项目公司的股权,脱身去做更具商业价值的项目,使得项目运营管理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受到影响。因此,可以说BOT项目的核心是可行的财务和融资结构,最大的风险是融资风险。建设企业怎样分析BOT项目的适合度到底哪些BOT项目适合建设企业参与建设企业需要
首先了解一个BOT项目的投融资结构,才能对其风险做出恰当的分析和判断,把握好商机。如果一个BOT项目使用世界银行贷款或者外国政府贷款,那么它同时会有我国政府财政配套资金或其他财政保障,其资金相对来讲比较落实,而且招投标的规则公开透明,比较严谨。这类项目比较适合建设企业通过常规的工程投标和承包方式参与,且风险较低。但正因为其属于常规投标,风险低,竞争十分激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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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意外保险赔偿项目有哪些
意外保险赔偿项目一般有意外身故/残疾/烧烫伤、意外伤害医疗、住院误工津贴、住院护理津贴以及紧急医疗救援等等。赔偿金的额度则是由保险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并且结合保险条款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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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工伤保险保障基金支付项目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工伤赔偿中的赔偿款是由工伤保险基金与用人单位给付,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给付。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 的规定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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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关于BOT的理论和核心结构BOT模式的理论依据是:发展基础设施项目是政府的义务,但是政府没有财力做;即使政府有财力,政府直接投资和经营项目往往效率低下;虽然可以将项目交给私人投资者建设和运营,但项目具有公益事业的性质,最终的财产所有权应由政府代表公众拥有;政府负责项目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协调,不管项目多么私营化,公共服务的价格须由政府确定。可见,BOT项目既鼓励了私人投资,又保留了政府的最终控制权,可以较好地实现投资人、政府和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很适合关系国计民生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既然BOT项目源自政府的财力不足,一个BOT项目要想获得成功,核心是要解决资金来源问题,即按照BOT模式进行项目的投资和融资。
首先,我们必须了解计划投资、政府投资与BOT项目投资之间的根本区别,前者靠的是政府计划资金和财政拨款,后者则基本上需要向市场要资金,即投资人的自有股本金加上投资人向银行的融资借贷。
其次,我们必须了解BOT项目融资与普通借贷融资之间的差别。国际通行的做法,是对BOT项目采取有限追索项目融资方式。所谓有限追索项目融资,即以项目本身的资产和权益为抵押或质押获得银行贷款的一种融资和法律结构,这种结构非常适合那些投资额大、回收期长、收益不高但十分稳定的基础设施项目。项目公司在其股东投入股本金后,可以将项目资产和公司权益抵押和质押给银行,从银行获得贷款。前国家计委试点的外商投资基础设施BOT项目,以及这几年有影响的外商投资的BOT项目,都采用了有限追索项目融资结构,并为国际金融市场认可,取得了成功。目前,国内银行也在开始学习和引进有限追索项目融资方式。对BOT项目采用有限追索项目融资方式是符合这类项目的内在特性的。对基础设施这类投资额大、利润低但稳定、回收期长的项目,任何人都不会完全以股本金投资的方式来运作,因为从商业盈利和资金成本的角度看这样作是不划算的,违反商业惯例和市场法则。如果强行要求投资人全部以股本金投资,一种可能是只有少量资金雄厚的大腕够格,将大量潜在投资人挡在门外,降低竞争度;另一种可能是投资人暗地里东凑西借,变相借款冒充股本金,而这将给项目带来极大的潜在风险,进而给政府和公众带来风险。如果不采用项目融资,投资人只好借助股东贷款的融资方式,这同样会对项目造成潜在风险。因为其
一,不管投资人有多强的实力,都有可能出现经营不善、资金紧缺、资金链断裂、银行下调信贷额度、撤回贷款的风险。一旦母公司出现问题,资金链断掉,作为子公司的项目公司会立即陷入危机。其
二,任何投资人的资金实力都不是无限的,它可能使用股东贷款的方式做了几个项目后,就无法从银行贷到款了,因为它的信贷额度或资产抵押可能已经用尽了。在这种情况下,或者它不再参加此类项目,守住已有项目,不再扩张,而这是违反市场生存竞争法则的;或者为获得项目不惜违规贷款,例如双重或超额抵押质押骗取贷款,从而危及母公司财务状况,并埋下危及项目公司的伏笔;或者被迫急于转让项目公司的股权,脱身去做更具商业价值的项目,使得项目运营管理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受到影响。因此,可以说BOT项目的核心是可行的财务和融资结构,最大的风险是融资风险。建设企业怎样分析BOT项目的适合度到底哪些BOT项目适合建设企业参与建设企业需要
首先了解一个BOT项目的投融资结构,才能对其风险做出恰当的分析和判断,把握好商机。如果一个BOT项目使用世界银行贷款或者外国政府贷款,那么它同时会有我国政府财政配套资金或其他财政保障,其资金相对来讲比较落实,而且招投标的规则公开透明,比较严谨。这类项目比较适合建设企业通过常规的工程投标和承包方式参与,且风险较低。但正因为其属于常规投标,风险低,竞争十分激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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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关于BOT的理论和核心结构BOT模式的理论依据是:发展基础设施项目是政府的义务,但是政府没有财力做;即使政府有财力,政府直接投资和经营项目往往效率低下;虽然可以将项目交给私人投资者建设和运营,但项目具有公益事业的性质,最终的财产所有权应由政府代表公众拥有;政府负责项目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协调,不管项目多么私营化,公共服务的价格须由政府确定。可见,BOT项目既鼓励了私人投资,又保留了政府的最终控制权,可以较好地实现投资人、政府和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很适合关系国计民生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既然BOT项目源自政府的财力不足,一个BOT项目要想获得成功,核心是要解决资金来源问题,即按照BOT模式进行项目的投资和融资。
首先,我们必须了解计划投资、政府投资与BOT项目投资之间的根本区别,前者靠的是政府计划资金和财政拨款,后者则基本上需要向市场要资金,即投资人的自有股本金加上投资人向银行的融资借贷。
其次,我们必须了解BOT项目融资与普通借贷融资之间的差别。国际通行的做法,是对BOT项目采取有限追索项目融资方式。所谓有限追索项目融资,即以项目本身的资产和权益为抵押或质押获得银行贷款的一种融资和法律结构,这种结构非常适合那些投资额大、回收期长、收益不高但十分稳定的基础设施项目。项目公司在其股东投入股本金后,可以将项目资产和公司权益抵押和质押给银行,从银行获得贷款。前国家计委试点的外商投资基础设施BOT项目,以及这几年有影响的外商投资的BOT项目,都采用了有限追索项目融资结构,并为国际金融市场认可,取得了成功。目前,国内银行也在开始学习和引进有限追索项目融资方式。对BOT项目采用有限追索项目融资方式是符合这类项目的内在特性的。对基础设施这类投资额大、利润低但稳定、回收期长的项目,任何人都不会完全以股本金投资的方式来运作,因为从商业盈利和资金成本的角度看这样作是不划算的,违反商业惯例和市场法则。如果强行要求投资人全部以股本金投资,一种可能是只有少量资金雄厚的大腕够格,将大量潜在投资人挡在门外,降低竞争度;另一种可能是投资人暗地里东凑西借,变相借款冒充股本金,而这将给项目带来极大的潜在风险,进而给政府和公众带来风险。如果不采用项目融资,投资人只好借助股东贷款的融资方式,这同样会对项目造成潜在风险。因为其
一,不管投资人有多强的实力,都有可能出现经营不善、资金紧缺、资金链断裂、银行下调信贷额度、撤回贷款的风险。一旦母公司出现问题,资金链断掉,作为子公司的项目公司会立即陷入危机。其
二,任何投资人的资金实力都不是无限的,它可能使用股东贷款的方式做了几个项目后,就无法从银行贷到款了,因为它的信贷额度或资产抵押可能已经用尽了。在这种情况下,或者它不再参加此类项目,守住已有项目,不再扩张,而这是违反市场生存竞争法则的;或者为获得项目不惜违规贷款,例如双重或超额抵押质押骗取贷款,从而危及母公司财务状况,并埋下危及项目公司的伏笔;或者被迫急于转让项目公司的股权,脱身去做更具商业价值的项目,使得项目运营管理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受到影响。因此,可以说BOT项目的核心是可行的财务和融资结构,最大的风险是融资风险。建设企业怎样分析BOT项目的适合度到底哪些BOT项目适合建设企业参与建设企业需要
首先了解一个BOT项目的投融资结构,才能对其风险做出恰当的分析和判断,把握好商机。如果一个BOT项目使用世界银行贷款或者外国政府贷款,那么它同时会有我国政府财政配套资金或其他财政保障,其资金相对来讲比较落实,而且招投标的规则公开透明,比较严谨。这类项目比较适合建设企业通过常规的工程投标和承包方式参与,且风险较低。但正因为其属于常规投标,风险低,竞争十分激烈。
2021国家政策扶持项目
[律师回复] 依据我国的有关规定,2020年国家政策扶持项目有:1、对农业科技人才的扶持项目;2、国家林业场对储备林的扶持项目;3、木本油料的扶持项目;4、对有特色的经济林的扶持项目;5、对于林木下菌种等的扶持项目;7、养殖业和农产品的扶持项目;8、一二三农村产业的扶持项目;9、对农业产品的扶持项目;10、对现代农业产业的扶持项目。 【法律依据】 国家政策扶持项目:1、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创建,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只要创建通过,国家先行补助10亿元,用于园区建设。目前全国一共创建62家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到2020年一共要创建300家,还要再创建238家。2、田园综合体项目,国家级田园综合体:每年6000-8000万,连续三年,比如河北迁西县花香果巷项目,第一批8000万资金已经到位。省级田园综合体:3000-6000万,根据各省具体情况,比如江苏省2017年田园综合体建设试点资金各3500万元,其中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分别为3500万元、400万元。3、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项目,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项目创建通过国家给予5000万元补助资金。目标是按照当年创建、次年认定、分年度推进的思路,力争到2020年建成300个融合特色鲜明、产业集聚发展、利益联结紧密、配套服务完善、组织管理高效、示范作用显著的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4、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先导区项目,以前叫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试点,从2018年开始,每个创建通过的先导区,国家将给予2000-3000万不等的补助资金。5、对养殖基地与农产品流通设施的扶持,这些补助范围比较广泛、具体可大致分为对经济林发展、农业种植、畜禽水产养殖,以及农产品加工、储藏、批发等流通设施有关的合作社、家庭农场以及农业企业进行补贴,对于合作社补助的金额在5—150万元左右,而对农业龙头企业补助金额则为1—300万元。6、林下经济示范项目,此项目主要是在不影响林木正常生长情况下,结合林下空间优势,发展林下药材、林下食用菌种植等林下经济,提升林地复合经营能力;符合条件的林(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主体均可申报。7、特色经济林示范项目,该项目主要是在适宜地区,发展具有区域特色的榛子、香榧、枸杞、红枣等干鲜果品以及竹笋等森林食品,建设高产高效示范基地。符合条件的林(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主体均可申报。8、木本油料示范项目,此项目主要是突出科技示范、良种示范、栽培示范及基础设施建设示范;重点支持油茶、核桃、油橄榄、油用牡丹等木本油料标准化示范基地建设。符合条件的林(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主体均可申报。9、国家储备林示范项目,该项目的建设单位主要是国有林场(森工企业);采取人工造林、现有林改培等集约经营措施,着力培育中短周期速丰林、大径级用材林和珍稀树种。10、农村农业科技人才扶持项目,农业科技人才扶持项目主要包括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能力建设、农业信贷担保服务、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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