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责任保证是指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期间可以由当事人约定,如无约定则默认保证期间为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的,保证人将不再承担责任。
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诉讼时效为三年,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