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合同无效合同附件是否有效

最新修订 | 2024-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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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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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如果主合同无效了,那么合同附件特无效。合同附件一般指在主合同中已经约定见附件,其实是主合同的组成部分。如果没有明确约定,附件一般可以用来解释主合同,附件要服从合同的约定。如果主合同无效附件也应该无效。
主合同无效合同附件是否有效

一、主合同无效合同附件是否有效

如果主合同无效了,那么合同附件特无效。

合同附件一般指在主合同中已经约定见附件,其实是主合同的组成部分。

如果没有明确约定,附件一般可以用来解释主合同,附件要服从合同的约定。

如果主合同无效附件也应该无效。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二条

保证合同的从属性及保证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主合同无效借款合同有效吗

民事法律行为中,若部分无效并不对其余部分产生任何影响,则该其余部分仍然具有合法效力。因此,若主合意本身不具备有效性,然而作为主合意组成部分的借款协议,只要其具体条款和形式均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并且没有其他导致其失效的情况出现,那么这部份借款协议便是可以具备有效性的。

同时,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明确规定,当民事法律行为被判定为无效、被撤销或被确认不发生权利效力之后,由于此类行为而获取到的财产,应被要求返还;如无法实现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进行返还,那么这些财物应依照法定程序以折现方式进行补偿。假设借款协议是合法有效的,那么借款人有义务按照合同规定偿还借款本息;如果借款人未能执行这一还款义务,那么贷款人有权依法向其提出违约赔偿方面的请求。归根结底,无论主合同是否有效,只要借款协议本身合法且有着明确的规定,借款人便必须严格遵守借款协议的约定向贷款人支付借款本息。如借款人未能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那么贷款人也可依据法律规定向其追讨违约金等相关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如果主合同无效了,那么合同附件特无效。

合同附件一般指在主合同中已经约定见附件,其实是主合同的组成部分。

如果没有明确约定,附件一般可以用来解释主合同,附件要服从合同的约定。

如果主合同无效附件也应该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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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合同无效合同附件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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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附件有效吗主合同无效?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合同附件有效吗主合同无效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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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主合同诉讼时效丧失附属合同是否有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自成立时生效。而合同生效后,除了出现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几种情形之外,只要合同内容不违法,没有损害
第三人的利益,那么合同均是有效的。
诉讼时效是法律为了保护当事人的权益,要求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主张权利的法定时效。如果超过了诉讼时效,当事人可以,但有可能失去胜诉权。法律之所以如此规定,是为了防止那些“躺在权利上睡大觉的人”,目的在于要求当事人积极的主张权利。
但是需要说明的是,以诉讼时效进行抗辩,是抗辩权人的私权利,不能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因此,超出诉讼时效的合同,除非合同内容违法,否则依然是有效的。只是超出诉讼时效后再去的话,可能会因此失去了胜诉权。在此,律师建议大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要注意关注诉讼时效的问题,注意收集己方履行合同的证据,在诉讼时效届满前及时,或者进行催收,保留好相关证据,避免诉讼时效的失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不予支持:
(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不予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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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合同诉讼时效丧失附属合同是否有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自成立时生效。而合同生效后,除了出现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几种情形之外,只要合同内容不违法,没有损害
第三人的利益,那么合同均是有效的。
诉讼时效是法律为了保护当事人的权益,要求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主张权利的法定时效。如果超过了诉讼时效,当事人可以,但有可能失去胜诉权。法律之所以如此规定,是为了防止那些“躺在权利上睡大觉的人”,目的在于要求当事人积极的主张权利。
但是需要说明的是,以诉讼时效进行抗辩,是抗辩权人的私权利,不能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因此,超出诉讼时效的合同,除非合同内容违法,否则依然是有效的。只是超出诉讼时效后再去的话,可能会因此失去了胜诉权。在此,律师建议大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要注意关注诉讼时效的问题,注意收集己方履行合同的证据,在诉讼时效届满前及时,或者进行催收,保留好相关证据,避免诉讼时效的失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不予支持:
(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不予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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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合同无效从合同无效就也无效吗?
答案是肯定的,主合同无效,从合同也无效。从合同是指必须以他种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自身不能独立存在的合同。由于从合同要依赖主合同的存在而存在,所以从合同又被称为"附属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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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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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合同无效从合同必然无效
无效。从合同是以其他合同的存在而为存在前提的合同,从合同的主要特点在于其附属性,即它不能独立存在,必须以主合同的存在并生效为前提。主合同不能成立,从合同就不能有效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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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主合同无效抵押合同是否有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主合同无效抵押合同有效吗
担保法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主合同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订立的经济合同。担保合同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订立的保证主合同债权实现的合同。因此,担保合同是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为根据的。有了主合同才有担保合同的必要,没有主合同,就不需要担保合同,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担保合同与主合同的关系是主从关系。担保合同的性质是从合同的性质。主合同无效,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也就是说,当事人在主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等于不存在,在这种情况下,担保失去了前提,因此担保合同也归于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是否会影响主合同的效力呢?不会的,因为主合同的存在并不以担保合同的存在为前提,因此,担保合同无效并不影响主合同的效力。
二、主合同中的债权可以出质吗
由主合同产生的债权是最普通的债权,各国立法都允许以债权出质。但是我国国情不同,由于存在大量的“三角债’问题,由主合同产生的债权往往实现不了,如果允许其作为财产权利出质,对担保债权的实现起不到作用,还可能产生多角债的问题。因此,担保法只规定了票据、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等债权权利凭证可以出质,而没有规定由其他主合同产生的债权可以出质。所以,目前主合同债权尚不能出质。
三、债权人应当如何实现留置权
留置权人留置债务人的财产后,经过约定或者债权人通知的两个月以上的期限而债务人仍未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清偿债务;也可以直接将留置物拍卖,没有拍卖条件的,可以按照市场价格变卖,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继续清偿。
主张协议无效如何举证
[律师回复] 对于主张协议无效如何举证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协议,也即合同。协议在签订之后,最重要的就是履行问题了。但是,实践中,有一类合同,其效力是无效的,我们该如何举证证明呢?首先,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如果想要证明合同无效,则需要我们举证证明,譬如:以胁迫为由请求宣告合同无效的,需要负举证责任的要件事实有:有实施压力的胁迫行为,如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胁迫行为须是非法的;有胁迫的故意;相对人因胁迫而产生恐惧,因恐惧而订立了合同。因此律师建议,如果签订重要合同,需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拟定规范的合同文书,邀请专业人员全程参与谈判、起草、修改合同,审查合同条款,见证签订合同等,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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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合同无效从合同也无效吗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主合同无效从合同也无效吗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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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合同无效,主合同无效,担保人应承担民事责任吗?
[律师回复] 担保合同无效的原因有多种,其中因主合同无效而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况很多,但是因担保合同自身原因无效的也不少。所谓担保合同自身原因无效的,指担保合同因欠缺有效要件或者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归于无效,因欠缺有效要件,如担保合同中缺少必要的条款,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而没有办理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如法律禁止作担保人的主体违反规定作担保人、或者以法律禁止用于担保的财产提供担保等。在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中可分为两种情况:1.担保合同的无效是因债务人和担保人的过错所致,债权人对担保合同的无效没有过错。这种情况一般很少见,因为债权人对法律禁止性的规定应当知道,知道而违反即有过错。但在债务人、但保人规避法律对债权人隐瞒法律所禁止的情况,债权人在不知真实情况的情形下订立的无效担保合同,债权人没有过错,过错在债务人和担保人,因而应由债务人和担保人承担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认为,这种情况与共同侵权相似,担保人与债务人对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例如,公司法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除债权人街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债务人、担保人应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种情形就属于债权人无过错,由担保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应当说明,如果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担保人以本公司的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而接受了该担保,债权人就有过错,因而也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不能认定担保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担保合同的无效,债权人、担保人都有过错。这种情况比较多见,债权人过错的多少是确定担保人承担责任大小的关键。在债权人无过错的情况下,适用上述规定。在债权人全部过错的情况下,担保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例如,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的担保,保证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在债权人、担保人都有过错时,要看双方过错大小,根据双方过错的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即由债权人和担保人分担。对此,最高的司法解释为,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所谓“不能清偿部分”是指债务人在债务到期后清偿债权的剩余部分。判断“不能清偿”应以债务人方便执行的财产是受到执行为标准,方便执行的财产已经受到执行的,剩余债务部分即为不能清偿部分。需要说明的是,担保人承担的责任只在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以下,二分之一是最高限,担保人具体承担多少,以债权人与担保人的过错大小进行比较来确定。
主合同无效抵押合同有法律效力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主合同无效抵押合同有效吗
担保法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主合同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订立的经济合同。担保合同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订立的保证主合同债权实现的合同。因此,担保合同是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为根据的。有了主合同才有担保合同的必要,没有主合同,就不需要担保合同,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担保合同与主合同的关系是主从关系。担保合同的性质是从合同的性质。主合同无效,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也就是说,当事人在主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等于不存在,在这种情况下,担保失去了前提,因此担保合同也归于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是否会影响主合同的效力呢?不会的,因为主合同的存在并不以担保合同的存在为前提,因此,担保合同无效并不影响主合同的效力。
二、主合同中的债权可以出质吗
由主合同产生的债权是最普通的债权,各国立法都允许以债权出质。但是我国国情不同,由于存在大量的“三角债’问题,由主合同产生的债权往往实现不了,如果允许其作为财产权利出质,对担保债权的实现起不到作用,还可能产生多角债的问题。因此,担保法只规定了票据、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等债权权利凭证可以出质,而没有规定由其他主合同产生的债权可以出质。所以,目前主合同债权尚不能出质。
三、债权人应当如何实现留置权
留置权人留置债务人的财产后,经过约定或者债权人通知的两个月以上的期限而债务人仍未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清偿债务;也可以直接将留置物拍卖,没有拍卖条件的,可以按照市场价格变卖,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继续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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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期限合同失效是无效吗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附期限合同失效是无效吗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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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主合同过期无效时,补充协议是否有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补充协议是否有效应看主合同和补充协议具体约定的内容。一般补充协议和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率。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章的规定。
第六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债务相互抵销;  
(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五)债权人免除债务;  
(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二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五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第九十六条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
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九十八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第九十九条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第一百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第一百零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第一百零二条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  第一百零三条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第一百零四条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第一百零五条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  第一百零六条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
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主合同有效,但主担保合同无效的,担保人如何承担民事
[律师回复] 担保合同无效的原因有多种,其中因主合同无效而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况很多,但是因担保合同自身原因无效的也不少。所谓担保合同自身原因无效的,指担保合同因欠缺有效要件或者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归于无效,因欠缺有效要件,如担保合同中缺少必要的条款,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而没有办理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如法律禁止作担保人的主体违反规定作担保人、或者以法律禁止用于担保的财产提供担保等。在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中可分为两种情况:1.担保合同的无效是因债务人和担保人的过错所致,债权人对担保合同的无效没有过错。这种情况一般很少见,因为债权人对法律禁止性的规定应当知道,知道而违反即有过错。但在债务人、但保人规避法律对债权人隐瞒法律所禁止的情况,债权人在不知真实情况的情形下订立的无效担保合同,债权人没有过错,过错在债务人和担保人,因而应由债务人和担保人承担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认为,这种情况与共同侵权相似,担保人与债务人对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例如,公司法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除债权人街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债务人、担保人应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种情形就属于债权人无过错,由担保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应当说明,如果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担保人以本公司的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而接受了该担保,债权人就有过错,因而也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不能认定担保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担保合同的无效,债权人、担保人都有过错。这种情况比较多见,债权人过错的多少是确定担保人承担责任大小的关键。在债权人无过错的情况下,适用上述规定。在债权人全部过错的情况下,担保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例如,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的担保,保证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在债权人、担保人都有过错时,要看双方过错大小,根据双方过错的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即由债权人和担保人分担。对此,最高的司法解释为,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所谓“不能清偿部分”是指债务人在债务到期后清偿债权的剩余部分。判断“不能清偿”应以债务人方便执行的财产是受到执行为标准,方便执行的财产已经受到执行的,剩余债务部分即为不能清偿部分。需要说明的是,担保人承担的责任只在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以下,二分之一是最高限,担保人具体承担多少,以债权人与担保人的过错大小进行比较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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