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责任担保时效三年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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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连带担保诉讼时效为3年,计算起始点是权利人得知权利被侵犯的时间。对于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而言,在保证期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况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从债权人提出请求之日开始计算。在实际操作中,债权人应及时发现或合理获知其权益被侵害的事实,并且可以通过正当渠道获取到相关信息。若是对连带责任担保时效三年有疑问的,参考下文。
连带责任担保时效三年

一、连带责任担保时效三年

连带担保诉讼时效为3年,计算起始点是权利人得知权利被侵犯的时间。对于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而言,在保证期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况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从债权人提出请求之日开始计算。

在实际操作中,债权人应及时发现或合理获知其权益被侵害的事实,并且可以通过正当渠道获取到相关信息。一旦债权人得知其权益受到侵犯,应立即采取必要的法律行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当债权人提出请求后,诉讼时效即开始计算。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连带担保关系中,诉讼时效为3年。这意味着债权人必须在3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将失去追究保证责任的机会。

然而,在具体案件中,有些情况下可能存在一定争议。例如,如果债务人未按约定履行义务但并未明确通知债权人,则起始点可能会存在一定困惑。此外,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债权人在合理时间内无法得知权益被侵犯的事实,诉讼时效的计算可能会有所不同。

因此,在具体案件中,需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来确定连带担保诉讼时效的起始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二、连带责任担保特点

(1)由保证人与主债务人对主合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意味着保证人与主债务人对主合同债务均负有全部清偿的责任。

(2)主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况下,一旦主债务人到期不履行主合同债务,债权人既可以要求主债务人清偿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根据保证人承担的责任的不同,保证可以分为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

(3)连带责任保证是由保证人与主债权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和法律推定的保证方式。作为保证方式的一种,当事人应当在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连带责任保证方式。但我国《民法典》规定,如果保证人与保证权人对连带责任保证和一般保证没有作出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连带责任保证。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三、连带保证人的保证时效

连带保证人的保证时效,一般为6个月。

合同诉讼时效,一般为3年。按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日常生活中我们会面临很多法律问题,所以应该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以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信上面文章的内容已经对连带责任担保时效三年的问题作出了解答,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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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高最院的解释规定,约定无期限连带担保责任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所以这种约定的连带责任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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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种连带责任是基于共同侵权的原因而应承担的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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