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基于合同关系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并在债务人不履行相关到期债务的情况下,可以留置该动产,并就拍卖、变卖该动产所得款项优先受偿的权利
根据我国《物权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230条、231条规定,留置权的成立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留置财产必须为债务人的动产;
2)债权人必须基于合法理由已经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3)债权人占有该动产与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属于同一个法律关系;
4)债务已届清偿期,债务人未能履行债务。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第四百四十八条 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第四百四十九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第四百五十条 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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