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民事实体权利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内不行使相应的民事权利,则在该法定期间届满时导致该民事权利的消灭,且该除斥期间不发生法律上中止、中断的效力。
除斥期间可以分为法定除斥期间和约定除斥期间。
《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95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常见的除斥期间规定如下:《公司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22条第2款,股东撤销权为60日;《继承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25条,受遗赠权为2个月;《合同法》司法解释(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二第24条,合同解除/债务抵消异议权为3个月;《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193条,继承人/法定代理人的赠与撤销权为6个月;《物权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113条,遗失物认领权为6个月;《担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26条,保证责任追偿权(未约定保证期间)为6个月等等。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八十九条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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