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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即保证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解释》(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在不同情况下,保证人需要承担的责任有:民事责任、民事连带责任、担保(保证)责任、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第六百八十二条 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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