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先看租赁合同有无约定
如果你们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房东收回房屋需提前X天(如30天或1个月)书面通知",按合同约定执行,这是契约自由原则。
二、合同无约定——分三种情形判断
情形1:定期租赁(有固定租期),且房客无违约,租期内房东无权单方要求房客提前搬离。除非合同另有约定或出现法定解除事由(如房客欠租、擅自转租、毁坏房屋等——《民法典》第563、716条),否则房东必须在租期自然届满后,才能要求返还房屋。实践中房东说"我不想续租了"——这只需在租期到期时不续租即可,无需提前通知终止(但为减少争议,建议提前合理时间告知不续租)。只有当地方法规或合同有要求时才须提前通知不续租。
情形2:不定期租赁(最常见争议)
包括:①合同没写租期且租超6个月未签书面合同;②固定期满后续住、房东收租未异议——原合同转为不定期租赁。《民法典》第730条明确规定: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随时解除合同,但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合理期限"法律未规定具体天数,但司法实践普遍认定为提前30日(1个月)书面通知,部分地区(如个别城市旧规或长期居住)可能认定1~3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