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婚前购房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
1、婚前一方全款支付购买的房产,且登记在购房人名下的,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在离婚时不予分割;如婚后,该房产登记为夫妻共同所有,则在离婚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则是平均分割;
2、婚前一方贷款购买的房产,支付了首付款,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婚后共同还贷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规定: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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