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买卖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根据其签订时间的不同其效力也有所区别:
1、若购房合同是在“限购令”颁布前签订的,但政策出台时仍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则购房合同有百效,但由于限购令的颁布导致合同不能履行,这在我国合同法上成为“情势变度更”,合同双方可解除合同,并且互不承担违约责任;若买方已经支付购房款的,卖方应退还款项。所谓“情势”,是指客观问情况,具体泛指一切与合同有关的客观事实,如战争、经济危机、政策调整等。所谓“变更”,则指“合同赖以成立的环境或基础发生异常之变动”。
2、若购房合同是在“限购答令”颁布后签订的,合同因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而无效。
您是第一种情况,可以解除合同,不用承担违约责任。
法条链接:《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情势变更——有关合同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