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近亲属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所以按照以上规定,交通事故中没有第三人侵权时,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工伤待遇的规定;有第三人侵权的情况下,当事人有选择权,既可依工伤条例要求工伤待遇,也可选择依人身损害赔偿要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对于工伤与交通事故或故意伤害案件竞合时,工伤待遇与交通事故或故意伤害案赔偿是否可以兼得,仍存在争议,各地司法实践也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