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收购:指收购人通过向目标公司的股东发出购买其所持该公司股份的书面意见表示,并按照依法公告的收购要约中所规定的收购条件、价格、期限以及其他规定事项,收购目标公司股份的收购方式。
预受要约:是指在采用要约收购方式对上市公司的股票进行收购时,由目标上市公司的股东向收购人发出的准备承诺的意思表示。所谓预受,其实质为受约股东准备承诺的意思表示,它可以在要约收购结束日之前随时被受约股东所撤回,只有当其未被撤回时才最终构成有效的承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八十九条
依照前条规定发出收购要约,收购人必须公告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收购人的名称、住所;
(二)收购人关于收购的决定;
(三)被收购的上市公司名称;
(四)收购目的;
(五)收购股份的详细名称和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额;
(六)收购期限、收购价格;
(七)收购所需资金额及资金保证;
(八)公告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时持有被收购公司股份数占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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