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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购要约的期限
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
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
收购要约期限届满前15日内,收购人不得变更收购要约,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二、收购要约的期限有哪些规定
收购邀约所规定的收购有效时间至少得有30天之久且不能超过60天。
在至收购邀约明确指定的承诺日期之前,收购人决然不可撤回其收购邀约。
只有当收购期结束前15天的时间内,收购人才可以修改收购邀约,但如果出现了与之相竞争的其他邀约时则不受限制。
在整个收购过程中,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董事都必须保持原职,不得提出辞呈。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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