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商品房限购等原因,开发商在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协议、买卖协议等本约合同前,通常会与购房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等预约合同。实践中,开发商不存在违约情形下,具备购房资格的购房人在签订本约合同前,单方要求解除购房关系的,该如何处理呢?
通常,如购房人已经履行了预约合同约定的前期交款等义务,并在约定期限内,与开发商就本约合同内容(包括预约合同中未能涉及的具体房屋位置、面积、房价款、付款方式、交房时间、违约责任等)进行了诚信谈判,而双方确实无法就相关内容达成一致的(购房人须就此承担举证责任,可通过电话录音、往来书信等举证),则购房人可与开发商解除预约合同,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购房人仅仅是基于自身原因,未与开发商签订本约合同的,则开发商有权要求购房人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