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病假计算基数:
2、病假期限:
a、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在本单位工作5年以下:3个月;
b、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在本单位工作5年以上:6个月;
c、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在本单位工作5年以下:6个月;
d、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在本单位工作5年以上10年以下:9个月;
e、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在本单位工作10年以上15年以下:12个月。
法律依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
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
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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