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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企业作为契约的集合,并不是完全对等的主体的联合,企业组织者在其中占据着主导地位,享有社会赋予的主导权利。人们加入企业雇佣关系成为雇员后,都须接受一种暗含的职责,即遵守企业的规则及雇主的指令。这种非对等联合只能通过企业组织者的责任担当加以弥补,否则就可能影响社会和谐。另一方面,组织者因为企业的存在而享有更多的收益剩余及其支配权力,这为企业承担责任提供了物质前提和组织保障。企业作为契约关系的主导方、组织利益的支配者,需要履行相应责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综上,企业作为社会经济发展的主体,享有社会赋予的相应权利,支配和消耗着属于全社会的资源,并对社会以及自然资源和环境带来负面影响,这些大都不是通过市场交易所能补偿的。因此,根据责任和权利对等的原则,企业不仅应为社会提供产品和服务、推进社会经济发展,还须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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