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受害人可以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保险公司在理赔后,有权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追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所谓强制保险,又称法定保险,是指根据国家颁布的有关法律和法规,凡是在规定范围内的单位或个人,不管愿意与否都必须参加的保险。比如,世界各国一般都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规定为强制保险的险种。由于强制保险某种意义上表现为国家对个人意愿的干预,所以强制保险的范围是受严格限制的。我国《保险法》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以外,保险公司和其他任何单位不得强制他人订立保险合同。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确立的强制保险有油污染民事责任保险、井下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危险作业职工意外伤害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沉船打捞责任保险、旅客旅游意外保险、污染损害责任保险、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等。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侵权责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丧葬费、死亡赔偿金、残疾器具费、鉴定费、交通费、须到外地治疗的合理住宿费与伙食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及财产损失等。由于交通事故发生后的情形不同,其具体赔偿项目及标准应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追尾是指同车道行驶的车辆尾随而行时,后车车头与前车车尾相撞的行为。那么,追尾交通事故应如何处理?
1.在道路上发生追尾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且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
2.若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可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若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3.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事故现场目击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举报。
4.事故当事人之间对事故事实无争议时,在记录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对方当事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驾驶证号、保险凭证号、碰撞部位,并共同签名后,撤离现场,自行协商损害赔偿事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警。
依据《侵权责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