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发生死亡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前,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公开调查取得证据。
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公开。
当事人不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记录。
若各方对交通事故赔偿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起诉。向人民法院起诉,应当递交起诉状及医疗费票据、病例、病案、入院出院证明、死亡证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肇事者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保险单复印件、本人身份证、户籍证明、居住证明、工作及收入减少证明、护理人员证明及其工作收入减少证明、被抚养人身份证明、司法鉴定意见书、交通费票据、住宿费票据、施救停车费票据及其他相关材料。缴纳诉讼费,法院受理后,由法院确定开庭时间后审理判决。
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第4条第2款,鉴定时机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鉴定。一般来讲,提前鉴定可能导致伤残等级增高,损害赔偿义务人的利益;延后鉴定会使伤残等级偏低,损害伤者利益。所以,应当在治疗终结后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及时评定。肢体鉴定一般是交通事故发生3个月后去做,精神鉴定一般是6个月后去做,具体根据受伤者恢复情况。鉴定时间不对可能会导致鉴定结论被推翻或不被法院采信。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具体规范包括《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另外省级公安机关也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具体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细则或者标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时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依据前述规范,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交通事故发生后,往往都会因各方参与主体较多,法律关系复杂等因素,造成事故处理、赔偿过程中问题层出不穷。如何更好的解决事故赔偿,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处理具体事故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在事故发生后,当事人第一时间应当保护好现场,立即通知交警部门和保险公司,有受伤人员的及时进行抢救。切忌驶离现场或破坏现场,否则可能造成交警无法认定事故责任、视为逃逸、保险公司拒赔等诸多麻烦。
另外,各方当事人应及时收集对方人员及车辆的信息、证件,如:行驶证、驾驶证、保险单复印件及联系方式等,为后期必要的诉讼提前做准备,避免后期无法取得上述重要证据。
在伤者治疗期间,受伤人员应注意事项:
1.治疗的损伤必须是交通事故造成的创伤,若自身疾病(如高血压、糖尿病等)必须与交通事故损伤一并治疗时,必要时提醒主治医师在病案中注明一并治疗的必要性、关联性以及关联程度。
2.治疗期间伤者需要转院治疗(特别是转外市医院、转社区医院复诊)、外购药物(如进口药物、人血白蛋白等)、外购辅助器具(如拐杖、轮椅等)、需两人以上护理陪护、需加强营养等事项,在后期确定赔偿数额时均需有医生出具的医嘱,以证明其费用发生的必要性,提醒医生在病例、病案、出院小结、复诊病历中注明以上医嘱。
3.出院时,仔细查看出院小结中医生医嘱是否全面,重点注意对伤者出院后的卧床休息期(全休)、休息期(建议休息期)、生活护理期、营养期、后续治疗费的预算、钢板(钉)拆除手术期限等医嘱意见,必要时提醒医生记录在案。
在伤者治疗期间,肇事者、车主需注意事项:
1.直接垫付的医疗费用保管好票据原件,直接支付给受伤者的钱款尽量要求伤者本人出具收条。
2.在交警部门缴纳的保证金、预付金及时转入伤者医院账户,对于未转或未用完部分在事故民事赔偿前,及时查询获知剩余数额。
3.最好只垫付必要的医疗费用,对于聘请护工、食宿、交通等其他费用如非紧急,尽量不要垫付,这么做并不是意味着不保护伤者,而是避免日后在调解、诉讼赔偿中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因其个别费用不属于保险公司理赔范围或自行赔偿标准过高,在后期不能获得保险公司理赔时只能自认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