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区分交通事故责任和一般民事赔偿责任,二者无必然联系,有诸多相异之处,事故责任不等于赔偿责任,无事故责任并不一定无赔偿责任。
(二)赔偿款落实后方可在协议书上签字。如果赔偿义务人尚未准备好赔偿款,受害人便在协议书上签字,受害人将存在无法拿到赔偿款的风险。
一旦协议书内容无法实现,受害人只得通过诉至法院的方法来解决问题,这样就违背了受害人选择调解的初衷。因此,受害人最好在赔偿义务人落实赔偿款后再签调解协议。
无证驾驶,是指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期间等情况下驾驶机动车。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可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可并处拘留15天的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而驾驶机动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若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以上重伤且无驾驶证或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或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或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我国刑法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另外,将机动车交给无证人员驾驶,且车主或者机动车管理员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追尾是指同车道行驶的车辆尾随而行时,后车车头与前车车尾相撞的行为。那么,追尾交通事故应如何处理?
1.在道路上发生追尾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且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
2.若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可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若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3.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事故现场目击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举报。
4.事故当事人之间对事故事实无争议时,在记录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对方当事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驾驶证号、保险凭证号、碰撞部位,并共同签名后,撤离现场,自行协商损害赔偿事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警。
交通事故发生后,往往都会因各方参与主体较多,法律关系复杂等因素,造成事故处理、赔偿过程中问题层出不穷。如何更好的解决事故赔偿,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处理具体事故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在事故发生后,当事人第一时间应当保护好现场,立即通知交警部门和保险公司,有受伤人员的及时进行抢救。切忌驶离现场或破坏现场,否则可能造成交警无法认定事故责任、视为逃逸、保险公司拒赔等诸多麻烦。
另外,各方当事人应及时收集对方人员及车辆的信息、证件,如:行驶证、驾驶证、保险单复印件及联系方式等,为后期必要的诉讼提前做准备,避免后期无法取得上述重要证据。
在伤者治疗期间,受伤人员应注意事项:
1.治疗的损伤必须是交通事故造成的创伤,若自身疾病(如高血压、糖尿病等)必须与交通事故损伤一并治疗时,必要时提醒主治医师在病案中注明一并治疗的必要性、关联性以及关联程度。
2.治疗期间伤者需要转院治疗(特别是转外市医院、转社区医院复诊)、外购药物(如进口药物、人血白蛋白等)、外购辅助器具(如拐杖、轮椅等)、需两人以上护理陪护、需加强营养等事项,在后期确定赔偿数额时均需有医生出具的医嘱,以证明其费用发生的必要性,提醒医生在病例、病案、出院小结、复诊病历中注明以上医嘱。
3.出院时,仔细查看出院小结中医生医嘱是否全面,重点注意对伤者出院后的卧床休息期(全休)、休息期(建议休息期)、生活护理期、营养期、后续治疗费的预算、钢板(钉)拆除手术期限等医嘱意见,必要时提醒医生记录在案。
在伤者治疗期间,肇事者、车主需注意事项:
1.直接垫付的医疗费用保管好票据原件,直接支付给受伤者的钱款尽量要求伤者本人出具收条。
2.在交警部门缴纳的保证金、预付金及时转入伤者医院账户,对于未转或未用完部分在事故民事赔偿前,及时查询获知剩余数额。
3.最好只垫付必要的医疗费用,对于聘请护工、食宿、交通等其他费用如非紧急,尽量不要垫付,这么做并不是意味着不保护伤者,而是避免日后在调解、诉讼赔偿中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因其个别费用不属于保险公司理赔范围或自行赔偿标准过高,在后期不能获得保险公司理赔时只能自认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