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房产过户首先需要办理离婚房产析产,离婚房产析产是离婚房产过户免征契税的证明。如果不是因为离婚分得的房产,在房产过户时就需要缴纳契税。办理完离婚房产析产手续后,就可以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离婚房产过户手续,具体的过户流程有:
(1)、协议离婚,签订离婚协议书的到公证处办理析产公证,如有离婚判决书的话无需办理公证;
(2)、到交易中心办理转绘;
(3)、到房管局办理免征契税申请;
(4)、办理析产登记手续并缴交50元登记费;
(5)、取证。
房产的归属问题,首先要考虑到该处房产是在婚姻登记之前购买还是登记之后购买,如果是在婚姻登记之前以全款的形式购买,那么房产证上的名字便是这套房子的所有权人,如果是在婚姻登记之前购买只写了一方的名字,但是婚姻登记后还要进行偿还贷款的部分,贷款偿还的部分为夫妻共同财产,且从登记之日起到解除婚姻关系之日房屋的增值部分也属于双方的共同财产。
其次,如果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无论该处房屋登记在一个人名下或者是双方名下,该房屋均系双方的共同财产,在解除婚姻关系的同时要进行法定分割。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首先,一方婚前支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的这属于婚前财产,婚前财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其次,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婚后取得房产证的,这和第一种情况本质上相同,唯一的不同就是房产证的取得时间不同,这种情况下一般也是婚前财产。
第三,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按揭购买房屋,婚后夫妻共同偿还贷款的,并不会改变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因此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需要指出的是,共同还贷部分不论是由一方用个人工资还贷,还是双方工资还贷,均应认定是夫妻共同还贷,如果购房方确能证实其还贷资金来源于个人婚前财产,那么该房产就是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进行分割,
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起诉前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面临紧急情况需要采取保护性的临时措施,使其合法权益免受难以弥补的损害,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的强制性措施。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一、必须是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第二,必须由利害关系人提出保全财产的申请,利害关系人是指与被申请人一方存在民事权益争议的人,没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进行。
第三,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这与诉讼财产保全不同,诉讼财产保全不是必须提供担保,只是在人民法院责令提供担保的时候提供担保才成为必要条件,而且这种担保必须与所保全的财产相适应,不能小于所保全的财产,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应当驳回申请。
以上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婚后个人保险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分以下情况:
1、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保单所载明的受益人对保险金的权利是预期的,不确定的,保险金能否成为受益人的既得权益,取决于保单是否持续有效或受益人是否变更等各种因素。
2、如果发生保险事故前,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已申请变更了受益人,那么,该笔保险金就归变更后的受益人享有。
3、因此,夫妻离异时,这种预期利益不应属于夫妻关系续存期间的财产,不应按照夫妻共有财产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