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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二卖司法解释

更新时间: 2021-04-20 17: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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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二卖,指房地产开发商作为出卖人先后或同时以两个买卖合同,将同一特定的房屋出卖给两个不同的买受人。

根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国家实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取得房屋应当申领房屋所有权证书。因此在商品房买卖中有二个阶段,首先依法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这是一个债权行为,即在买卖双方之间产生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其次所有权登记,这是一个物权行为,即房屋的所有权从出卖人转移给买受人,买受人成为房屋的所有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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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二卖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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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二卖司法解释是什么
一房二卖司法解释:一个房子和两个销售意味着卖方将同一套房子一个接一个地卖给两个不同的买家,或者同时与两个买卖合同。也被称为房屋的双重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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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怎样解释二手房买卖合同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如何解决二手房买卖纠纷?
二手房买卖纠纷是民事纠纷,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诉讼的方式予以处理。
1、协商处理。
所谓协商处理,就是二手房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对合同中有争议的部分进行协商,从而对原合同中规定的或者没有规定的内容进行修改、删除和增加。当事人按照协商后的内容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
二手房买卖纠纷的协商处理,可以理解为把先前的二手房合同作废掉,然后经过协商后再签订新的合同。协商处理二手房纠纷的优点在于,减少了当事人的成本,有利于纠纷的迅速解决。
2、处理。
如果二手房买卖的当事人不能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二手房合同纠纷,那么,就只能向,要求来处理二手房买卖纠纷。
处理二手房买卖纠纷的主要依据是《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以及二手房买卖合同。一般来说,除非存在特殊情况,比如欺诈、胁迫等,否则都会尊重二手房买吗合同的约定。,对二手房买卖纠纷的处理主要是以二手房合同为依据。
不过,打官司要的是证据,没有证据,口头上的主张都是难以支持的。我国民事诉讼实行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也就是说,当事人自己提出一项主张,就必须同时拿出一份证据来证明,否则就一般不会认可这个主张。二手房买卖纠纷中的证据就是二手房买卖合同,当然还包括其他一些证人证言和文件等。
快速解决“房产纠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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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怎么解释二手房买卖合同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如何解决二手房买卖纠纷?
二手房买卖纠纷是民事纠纷,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诉讼的方式予以处理。
1、协商处理。
所谓协商处理,就是二手房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对合同中有争议的部分进行协商,从而对原合同中规定的或者没有规定的内容进行修改、删除和增加。当事人按照协商后的内容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
二手房买卖纠纷的协商处理,可以理解为把先前的二手房合同作废掉,然后经过协商后再签订新的合同。协商处理二手房纠纷的优点在于,减少了当事人的成本,有利于纠纷的迅速解决。
2、处理。
如果二手房买卖的当事人不能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二手房合同纠纷,那么,就只能向,要求来处理二手房买卖纠纷。
处理二手房买卖纠纷的主要依据是《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以及二手房买卖合同。一般来说,除非存在特殊情况,比如欺诈、胁迫等,否则都会尊重二手房买吗合同的约定。,对二手房买卖纠纷的处理主要是以二手房合同为依据。
不过,打官司要的是证据,没有证据,口头上的主张都是难以支持的。我国民事诉讼实行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也就是说,当事人自己提出一项主张,就必须同时拿出一份证据来证明,否则就一般不会认可这个主张。二手房买卖纠纷中的证据就是二手房买卖合同,当然还包括其他一些证人证言和文件等。
应该如何解释二手房买卖税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二手房买卖税费解读
二手房交易税费是指在二手房交易中,税务部门向卖方征收交易所产生的差价获得的收入。各类税收共有8种,包括: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城建税、教育附加税、地方附加税、契税。其中,营业税、城建税、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税,合计税率为
5.55%;对居民个人转让普通住宅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为房屋买卖成交价的0.15‰;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为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税率为20%;普通住宅的契税为2%,高档商品房契税为4%。
符合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
1.0(含)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含)平方米以下(在120平方米基础上上浮
1
6.7%)、实际成交价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
1.2倍以下等三个条件的,视为普通住宅,征收房屋成交价的
1.5%的契税。反之则按3%。 新政下的契税: 普 宅:90平米以下:1%、90-140平米:
1.5%、非普宅:3%、商业房或公司产权:3%
二手房买卖税费:城建税
营业税的7%;教育费附加税;营业税的3%。
二手房买卖税费:个人所得税
普通住宅2年之内:{售房收入-购房总额-(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税+印花税)}×20%;2年以上(含)5年以下的普通住宅:(售房收入-购房总额-印花税)×20%。出售公房:5年之内,(售房收入-经济房价款-土地出让金-合理费用)×20%,其中经济房价款=建筑面积×4000元/平方米,土地出让金=1560元/平方米×1%×建筑面积。5年以上普通住宅免交。
二手房买卖税费:土地出让金
成本价:城八区内:
1
5.6元/平米 城八区外:
1
2.9元/平米 经转商:10% 按经管理 3%(按成交价)
二手房买卖税费:交易手续费
3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二手房买卖税费:合同印花税
房屋成交总额×0.05%
二手房买卖税费:营业税
应该怎么解释二手房买卖税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二手房买卖税费解读
二手房交易税费是指在二手房交易中,税务部门向卖方征收交易所产生的差价获得的收入。各类税收共有8种,包括: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城建税、教育附加税、地方附加税、契税。其中,营业税、城建税、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税,合计税率为
5.55%;对居民个人转让普通住宅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为房屋买卖成交价的0.15‰;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为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税率为20%;普通住宅的契税为2%,高档商品房契税为4%。
符合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
1.0(含)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含)平方米以下(在120平方米基础上上浮
1
6.7%)、实际成交价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
1.2倍以下等三个条件的,视为普通住宅,征收房屋成交价的
1.5%的契税。反之则按3%。 新政下的契税: 普 宅:90平米以下:1%、90-140平米:
1.5%、非普宅:3%、商业房或公司产权:3%
二手房买卖税费:城建税
营业税的7%;教育费附加税;营业税的3%。
二手房买卖税费:个人所得税
普通住宅2年之内:{售房收入-购房总额-(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税+印花税)}×20%;2年以上(含)5年以下的普通住宅:(售房收入-购房总额-印花税)×20%。出售公房:5年之内,(售房收入-经济房价款-土地出让金-合理费用)×20%,其中经济房价款=建筑面积×4000元/平方米,土地出让金=1560元/平方米×1%×建筑面积。5年以上普通住宅免交。
二手房买卖税费:土地出让金
成本价:城八区内:
1
5.6元/平米 城八区外:
1
2.9元/平米 经转商:10% 按经管理 3%(按成交价)
二手房买卖税费:交易手续费
3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二手房买卖税费:合同印花税
房屋成交总额×0.05%
二手房买卖税费: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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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二卖司法解释有什么规定
根据一房二卖司法解释的内容,对于那种在不知情一个房子卖两个人的情况下和卖房子的人签订了相应的买卖合同,根据我国法律的《合同法》的规定,具有可以进行撤销合同的买家可以根据拥有的撤销权在知道这种一房二卖的情况的那天起一直到一年之内都可以去相关的法院机构去办理相应的撤销购买房子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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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二手房买卖时怎样解释优先购买权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什么是优先购买权?
优先购买权,又称为“先买权”,是特定的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优先他人购买某项特定财产的权利。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指当出租人出卖房屋时,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依法享有优先于他人购买房屋的权利。该权利,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根据《合同法》二百三十条也有该规定。
【案例一】孟女士将其一套住房出租给蔡某,租期2年。后来,孟女士因急需资金周转,就将房屋出售给了他人,并到房屋登记机构办理了过户。买方领取产权证后要求蔡某尽快搬出该房,但是蔡某不同意,表示自己愿意购买该房,并以侵犯优先购买权为由提讼,要求确认房屋买卖无效。
【案例二】2010年3月起,刘某租赁王某一套房屋用于居住,租期12个月。2010年12月,王某在未告知刘某的情况下,将该套房屋出售给李某,并办理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刘某获悉后,要求王某以同样价格卖给自己,遭王某拒绝。刘某遂称王某侵犯其优先购买权,请求裁定王某与李某之间所达成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案例三】甲是房屋所有权人,甲和乙签订房屋租赁协议,但甲因急需用钱,通过拍卖的方式,与购房人丙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甲丙在房产部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房管部门征求乙意见,乙表示在同等条件下愿意购买此房。为此甲将乙诉至,要求确认其与丙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并要求解除其与乙的房屋租赁协议,丙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庭审中,原告甲拿出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屋租赁协议、房屋买卖合同等有效证据,证明房屋所有权归属及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以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而被告以原告侵犯其优先购买权为由,反驳原告的诉讼主张。
经审理认为:因甲侵犯了乙的优先购买权,不予支持甲要求确认其与丙所签订的购房协议合法有效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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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适用商房买卖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吗
[律师回复] 【法律意见】
二手房买卖纠纷如何处理:
一、与卖家协商解决
任何纠纷解决的首选方法都是协商,因为协商不需要走太过正式的法律程序,耗费时间短,虽然也存在着难以达成一致意见等缺陷,但在有些情况下反而是比较有效的方法。所以当纠纷发生,购房者开始还是应该选择与卖家面对面协商,摆出有关的事实依据,并提出和解的要求。如果能够协商一致,那就将会是圆满的解决办法。
二、向消费者协会投诉
如果协商不成,并且房屋买卖的争议或者分歧比较大,购房者可以向房屋所在地的消费者协会投诉,并提交详细的文字材料和证明材料。虽说消费者协会的影响力可能不足以为你讨回公道,但是毕竟卖家会因此受到调查,产生一定的困扰,有些卖家并不希望如此,自然就会选择和平解决了。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如果你购房的时候涉及到了中介费、合同约定外的其他收费和物业费等费用,那你就可以向有关的物价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如果遇见了合同欺诈等纠纷,你就可以向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如果遇见各类建筑安装、市政、公用等建设工程在建期内发生的工程质量问题,你可以根据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向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四、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合同双方在合同中或者事后达成了仲裁协议的,可以向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房地产纠纷交付仲裁的前提是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否则仲裁机构无权受理。交由仲裁机构处理不仅方便快捷,而且仲裁机构和仲裁庭的成员都是由当事人双方自行选定的,也有利于减少纠纷双方的对立情绪。
五、向有关人民
向有关人民是最后的手段,如果之前的方法起不到效果,只能采取诉讼的方式,即使诉讼相对来说比较复杂并且耗时耗力,但是为了保障自己的利益就需要拿起法律武器。但是要记住诉讼讲求证据,所以购房者一定要注意收集证据,比如房屋买卖合同等。
二手房买卖适用商房买卖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吗
[律师回复] 【法律意见】
二手房买卖纠纷如何处理:
一、与卖家协商解决
任何纠纷解决的首选方法都是协商,因为协商不需要走太过正式的法律程序,耗费时间短,虽然也存在着难以达成一致意见等缺陷,但在有些情况下反而是比较有效的方法。所以当纠纷发生,购房者开始还是应该选择与卖家面对面协商,摆出有关的事实依据,并提出和解的要求。如果能够协商一致,那就将会是圆满的解决办法。
二、向消费者协会投诉
如果协商不成,并且房屋买卖的争议或者分歧比较大,购房者可以向房屋所在地的消费者协会投诉,并提交详细的文字材料和证明材料。虽说消费者协会的影响力可能不足以为你讨回公道,但是毕竟卖家会因此受到调查,产生一定的困扰,有些卖家并不希望如此,自然就会选择和平解决了。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如果你购房的时候涉及到了中介费、合同约定外的其他收费和物业费等费用,那你就可以向有关的物价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如果遇见了合同欺诈等纠纷,你就可以向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如果遇见各类建筑安装、市政、公用等建设工程在建期内发生的工程质量问题,你可以根据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向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四、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合同双方在合同中或者事后达成了仲裁协议的,可以向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房地产纠纷交付仲裁的前提是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否则仲裁机构无权受理。交由仲裁机构处理不仅方便快捷,而且仲裁机构和仲裁庭的成员都是由当事人双方自行选定的,也有利于减少纠纷双方的对立情绪。
五、向有关人民
向有关人民是最后的手段,如果之前的方法起不到效果,只能采取诉讼的方式,即使诉讼相对来说比较复杂并且耗时耗力,但是为了保障自己的利益就需要拿起法律武器。但是要记住诉讼讲求证据,所以购房者一定要注意收集证据,比如房屋买卖合同等。
二手房买卖时该怎么解释优先购买权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二手房买卖时该怎么解释优先购买权问题解答如下, 什么是优先购买权?
优先购买权,又称为“先买权”,是特定的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优先他人购买某项特定财产的权利。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指当出租人出卖房屋时,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依法享有优先于他人购买房屋的权利。该权利,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根据《合同法》二百三十条也有该规定。
【案例一】孟女士将其一套住房出租给蔡某,租期2年。后来,孟女士因急需资金周转,就将房屋出售给了他人,并到房屋登记机构办理了过户。买方领取产权证后要求蔡某尽快搬出该房,但是蔡某不同意,表示自己愿意购买该房,并以侵犯优先购买权为由提讼,要求确认房屋买卖无效。
【案例二】2010年3月起,刘某租赁王某一套房屋用于居住,租期12个月。2010年12月,王某在未告知刘某的情况下,将该套房屋出售给李某,并办理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刘某获悉后,要求王某以同样价格卖给自己,遭王某拒绝。刘某遂称王某侵犯其优先购买权,请求裁定王某与李某之间所达成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案例三】甲是房屋所有权人,甲和乙签订房屋租赁协议,但甲因急需用钱,通过拍卖的方式,与购房人丙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甲丙在房产部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房管部门征求乙意见,乙表示在同等条件下愿意购买此房。为此甲将乙诉至,要求确认其与丙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并要求解除其与乙的房屋租赁协议,丙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庭审中,原告甲拿出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屋租赁协议、房屋买卖合同等有效证据,证明房屋所有权归属及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以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而被告以原告侵犯其优先购买权为由,反驳原告的诉讼主张。
经审理认为:因甲侵犯了乙的优先购买权,不予支持甲要求确认其与丙所签订的购房协议合法有效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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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二、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已于2001年12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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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二手房买卖时应该如何解释优先购买权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什么是优先购买权?
优先购买权,又称为“先买权”,是特定的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优先他人购买某项特定财产的权利。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指当出租人出卖房屋时,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依法享有优先于他人购买房屋的权利。该权利,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根据《合同法》二百三十条也有该规定。
【案例一】孟女士将其一套住房出租给蔡某,租期2年。后来,孟女士因急需资金周转,就将房屋出售给了他人,并到房屋登记机构办理了过户。买方领取产权证后要求蔡某尽快搬出该房,但是蔡某不同意,表示自己愿意购买该房,并以侵犯优先购买权为由提讼,要求确认房屋买卖无效。
【案例二】2010年3月起,刘某租赁王某一套房屋用于居住,租期12个月。2010年12月,王某在未告知刘某的情况下,将该套房屋出售给李某,并办理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刘某获悉后,要求王某以同样价格卖给自己,遭王某拒绝。刘某遂称王某侵犯其优先购买权,请求裁定王某与李某之间所达成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案例三】甲是房屋所有权人,甲和乙签订房屋租赁协议,但甲因急需用钱,通过拍卖的方式,与购房人丙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甲丙在房产部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房管部门征求乙意见,乙表示在同等条件下愿意购买此房。为此甲将乙诉至,要求确认其与丙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并要求解除其与乙的房屋租赁协议,丙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庭审中,原告甲拿出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屋租赁协议、房屋买卖合同等有效证据,证明房屋所有权归属及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以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而被告以原告侵犯其优先购买权为由,反驳原告的诉讼主张。
经审理认为:因甲侵犯了乙的优先购买权,不予支持甲要求确认其与丙所签订的购房协议合法有效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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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合同中该怎么解释后合同义务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二手房买卖合同中什么是后合同义务
“后合同义务”的内容
(一)在二手房买卖中,协助义务和告知义务尤为重要。
1、协助义务:上、下家不仅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需要互相协助对方。在房屋产权过户后,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也需要协助另一方当事人采取一定措施。如上家应当尽快把户口迁出原址,同时下家也应给予一个合理的办理期间。
2、告知义务:又称为通知义务,即房屋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或者履行完毕后,上家应将有关房屋的重要事项或存在的缺陷告诉下家。例如,上家把房屋连同屋内设施如淋浴器、煤气灶等一起转让给下家的,不管是有价转让,还是无偿赠予,都必须把这些设备的具体状况告诉下家。
(二)结清水表帐单
若自来水公司目前实行的是户名住宅地址制度,上、下家不需要办理水表过户手续。因此,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下家往往忽视了在合同中就有关水费由谁来承担作出约定,也没有查核具体已使用的数字有多少,或没有询问有无拖欠水费等情况,结果造成遗留水费帐单无人支付的问题。按自来水公司规定:不论是谁使用的,凡发生逾期的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如经30日催缴后仍未缴清水费和滞纳金的住户,则停止供水。因此,在合同中约定交房日之前的水费由谁承担就显得尤为重要了,同时别忘了将交房日的上个月份的已缴讫水费帐单作为合同附件。
(三)告知电表状况
目前,本市电力公司也已普遍实行户名住宅地址制度,取消了过去的实名制,过去征收的80元的电表押金也已全部退还给住户了。看似好像没什么问题了,但是笔者就曾接待过这样一位市民,事情是这样的,下家与上家已办结交房所有手续,且已入住半年有余。
(四)协助煤气过户
(五)结清电话费
随着市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有的家庭已经安装了多门电话线路,此时下家就要仔细问清楚,并且在合同补充条款中约定是一根还是两根线路,是普通电话线还是ISDN电话线,转让价是否包含电话线。在此,笔者建议购房者,现在电话新装很方便,你完全可以让原房主将电话移走,不计入房价。然后另外申请安装电话,以免入住后每天接陌生人的电话而烦恼。如确因电话线路或号源紧张而非要不可,那就要和上家一起到电信部门拉一张截止到交房日的结算帐单,一并清结后,再办理过户手续。
怎样解释二手房买卖中不平等的定金条款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怎样解释二手房买卖中不平等的定金条款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什么是二手房买卖中不平等的定金条款
二手楼买卖中,存在很多不平等的定金条款,二手房大部分的交易都是通过中介机构进行的,房地产中介机构与置业者所签订的代理合同中,基本上都能看到这样的定金条款:置业者签订委托合同以后,须交纳一定金额的定金,如果置业者不要这套房,则定金不得要求返还,如果中介机构不能提供这套房给置业者,则中介机构只须退还定金给置业者。这种定金条款是既不合理也不合法的,违背了法律设定定金的立法原意,侵犯了置业者的合法权益,是一种不平等条款。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履行,依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履行前,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替代物。
定金作为一项合同制度,既有履行担保功能,也有违约救济功能,我国合同法律制度中的定金既有证明合同成立的作用,也有担保合同履行的功能,同时也包含违约救济的价值,所以,我国合同法律制度中的定金既是证约定金,也是违约定金。
定金的罚则,是指定金对违约方经济利益惩罚的规则,《合同法》和《担保法》中明确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作为我国合同的履行担保制度和违约救济制度,正是通过定金罚则的功效体现出来的。
三、如何应对不平等的定金条款
根据以上定金的法律属性,结合二手楼买卖委托合同中的定金条款,我们再来看其不平等性体现哪里,委托合同中约定,买方向中介机构支付定金后,如果买方违约,即不购买合同约定的房产,则买方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如果中介机构不能按约联系到合同约定的物业,则中介机构只要如数返还定金。
从以上约定中,可以看出该条款违背了我国《合同法》和《担保法》关于定金的罚则规定,对买方来说则是极不公平的,因为当买方违约时,中介机构可以凭此条款制裁买方,而当中介机构违约时,根据此条款中介机构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只须把原本属于买方的钱退还给买方而已,显失公正。
也许中介机构会说,我已经将该定金给了业主了,我自己并没有收取,如果出现违约的情形,而叫我承担双倍返还的责任,那是否公平呢?这里是中介机构的一个误解,那么这里首先要理清中介机构与业主的关系。
中介机构与业主之间,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所从事的代理行为,其法律后果,则由被代理人承担。这里,业主是被代理人,中介机构则是代理人,业主将其所有的房产委托中介机构卖出,属于典型的民法上的委托代理关系,其法律后果即卖出房产,收取房款则由业主承担。所以不管是中介机构的原因,还是业主的原因,导致买方与中介机构的合同无法履行时,中介机构都应按定金罚则承担违约责任。
所以,当置业者遇到这种情形,即与中介机构订立合同,并且将定金交付以后,如果中介机构没有按照合同中约定的期限为置业者联系到合同约定的房产,或者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办好房产转让过户手续,置业者可以向人民,要求人民确认该条款违反法律的规定而无效,要求中介机构按合同定金的金额双倍予以返还,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制裁不良中介机构的违约行为。
该怎么解释二手房买卖中不平等的定金条款
[律师回复] 对于该怎么解释二手房买卖中不平等的定金条款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什么是二手房买卖中不平等的定金条款
二手楼买卖中,存在很多不平等的定金条款,二手房大部分的交易都是通过中介机构进行的,房地产中介机构与置业者所签订的代理合同中,基本上都能看到这样的定金条款:置业者签订委托合同以后,须交纳一定金额的定金,如果置业者不要这套房,则定金不得要求返还,如果中介机构不能提供这套房给置业者,则中介机构只须退还定金给置业者。这种定金条款是既不合理也不合法的,违背了法律设定定金的立法原意,侵犯了置业者的合法权益,是一种不平等条款。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履行,依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履行前,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替代物。
定金作为一项合同制度,既有履行担保功能,也有违约救济功能,我国合同法律制度中的定金既有证明合同成立的作用,也有担保合同履行的功能,同时也包含违约救济的价值,所以,我国合同法律制度中的定金既是证约定金,也是违约定金。
定金的罚则,是指定金对违约方经济利益惩罚的规则,《合同法》和《担保法》中明确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作为我国合同的履行担保制度和违约救济制度,正是通过定金罚则的功效体现出来的。
三、如何应对不平等的定金条款
根据以上定金的法律属性,结合二手楼买卖委托合同中的定金条款,我们再来看其不平等性体现哪里,委托合同中约定,买方向中介机构支付定金后,如果买方违约,即不购买合同约定的房产,则买方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如果中介机构不能按约联系到合同约定的物业,则中介机构只要如数返还定金。
从以上约定中,可以看出该条款违背了我国《合同法》和《担保法》关于定金的罚则规定,对买方来说则是极不公平的,因为当买方违约时,中介机构可以凭此条款制裁买方,而当中介机构违约时,根据此条款中介机构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只须把原本属于买方的钱退还给买方而已,显失公正。
也许中介机构会说,我已经将该定金给了业主了,我自己并没有收取,如果出现违约的情形,而叫我承担双倍返还的责任,那是否公平呢?这里是中介机构的一个误解,那么这里首先要理清中介机构与业主的关系。
中介机构与业主之间,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所从事的代理行为,其法律后果,则由被代理人承担。这里,业主是被代理人,中介机构则是代理人,业主将其所有的房产委托中介机构卖出,属于典型的民法上的委托代理关系,其法律后果即卖出房产,收取房款则由业主承担。所以不管是中介机构的原因,还是业主的原因,导致买方与中介机构的合同无法履行时,中介机构都应按定金罚则承担违约责任。
所以,当置业者遇到这种情形,即与中介机构订立合同,并且将定金交付以后,如果中介机构没有按照合同中约定的期限为置业者联系到合同约定的房产,或者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办好房产转让过户手续,置业者可以向人民,要求人民确认该条款违反法律的规定而无效,要求中介机构按合同定金的金额双倍予以返还,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制裁不良中介机构的违约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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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多卖司法解释包括哪些?
一房多卖司法解释包括房屋如果卖房者跟其他的人员签订了两份以上的买卖合同的话,那么就属于一房多卖,这是法律当中不允许的,需要由相关的卖方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这在合同法还有就是相关的具体司法解释当中都对此作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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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应该如何解释二手房买卖中不平等的定金条款
[律师回复] 一、什么是二手房买卖中不平等的定金条款
二手楼买卖中,存在很多不平等的定金条款,二手房大部分的交易都是通过中介机构进行的,房地产中介机构与置业者所签订的代理合同中,基本上都能看到这样的定金条款:置业者签订委托合同以后,须交纳一定金额的定金,如果置业者不要这套房,则定金不得要求返还,如果中介机构不能提供这套房给置业者,则中介机构只须退还定金给置业者。这种定金条款是既不合理也不合法的,违背了法律设定定金的立法原意,侵犯了置业者的合法权益,是一种不平等条款。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履行,依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履行前,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替代物。
定金作为一项合同制度,既有履行担保功能,也有违约救济功能,我国合同法律制度中的定金既有证明合同成立的作用,也有担保合同履行的功能,同时也包含违约救济的价值,所以,我国合同法律制度中的定金既是证约定金,也是违约定金。
定金的罚则,是指定金对违约方经济利益惩罚的规则,《合同法》和《担保法》中明确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作为我国合同的履行担保制度和违约救济制度,正是通过定金罚则的功效体现出来的。
三、如何应对不平等的定金条款
根据以上定金的法律属性,结合二手楼买卖委托合同中的定金条款,我们再来看其不平等性体现哪里,委托合同中约定,买方向中介机构支付定金后,如果买方违约,即不购买合同约定的房产,则买方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如果中介机构不能按约联系到合同约定的物业,则中介机构只要如数返还定金。
从以上约定中,可以看出该条款违背了我国《合同法》和《担保法》关于定金的罚则规定,对买方来说则是极不公平的,因为当买方违约时,中介机构可以凭此条款制裁买方,而当中介机构违约时,根据此条款中介机构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只须把原本属于买方的钱退还给买方而已,显失公正。
也许中介机构会说,我已经将该定金给了业主了,我自己并没有收取,如果出现违约的情形,而叫我承担双倍返还的责任,那是否公平呢?这里是中介机构的一个误解,那么这里首先要理清中介机构与业主的关系。
中介机构与业主之间,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所从事的代理行为,其法律后果,则由被代理人承担。这里,业主是被代理人,中介机构则是代理人,业主将其所有的房产委托中介机构卖出,属于典型的民法上的委托代理关系,其法律后果即卖出房产,收取房款则由业主承担。所以不管是中介机构的原因,还是业主的原因,导致买方与中介机构的合同无法履行时,中介机构都应按定金罚则承担违约责任。
所以,当置业者遇到这种情形,即与中介机构订立合同,并且将定金交付以后,如果中介机构没有按照合同中约定的期限为置业者联系到合同约定的房产,或者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办好房产转让过户手续,置业者可以向人民,要求人民确认该条款违反法律的规定而无效,要求中介机构按合同定金的金额双倍予以返还,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制裁不良中介机构的违约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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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司法解释二
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对专利权进行财产保全,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载明要求协助执行的事项,以及对专利权保全的期限,并附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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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如何解释容留卖淫罪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如何解释容留卖淫罪问题解答如下, 什么是容留卖淫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指以金钱、物质或者其他利益为手段,诱使他人卖淫,或者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为卖淫的人与嫖客牵线搭桥的行为。
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促使了卖淫嫖娼活动的泛滥,因而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这里的“他人”主要是指妇女,但也包括了男子。“他人”可以是单个人,也可以是多人,介绍对象的数量和介绍次数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
引诱,是指行为人利用金钱、物质利益或非物质利益作诱饵,或者采取其他手段,拉拢、勾引、劝导、怂恿、诱惑、唆使他人从事卖淫活动。至于行为人的引诱行为是以言语、文字、举动、图画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与本罪的成立无关,引诱者允诺的内容有无实现,由谁实现,也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容留,是指行为人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其他便利条件的行为。这里所说的提供场所,是指行为人安排专供他人卖淫的处所或者其他指定的地方。比如在行为人的长期居住地、暂时租住的房屋或者采取欺骗手段借得的亲朋好友的住居以及其他地点和处所。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这里的场所,不只仅仅限于房屋,其他诸如汽车、船舶等交通工具亦可作为提供的场所。这里的提供其他便利,是指行为人为他人卖淫提供需要的物品、用具及其他一些条件,如为他人卖淫把风望哨等。至于行为人的容留行为是主动实施,还是应卖淫者或嫖客之请实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容留的时限长短,有无获利,也非所问。
介绍,是指在卖淫者和嫖客之间牵线搭桥、沟通撮合,使他人卖淫活动得以实现的行为,俗称“拉皮条”。实践中,介绍的方式多表现为双向介绍,如将卖淫者引见给嫖客,或将嫖客领到卖淫者住处当面撮合,但也不排斥单向介绍,如单纯地向卖淫者提供信息,由卖淫者自行去勾搭嫖客。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实施了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行为的,都可构成本罪。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是在实施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并且明知这种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或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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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释容留卖淫罪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如何解释容留卖淫罪问题解答如下, 什么是容留卖淫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指以金钱、物质或者其他利益为手段,诱使他人卖淫,或者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为卖淫的人与嫖客牵线搭桥的行为。
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促使了卖淫嫖娼活动的泛滥,因而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这里的“他人”主要是指妇女,但也包括了男子。“他人”可以是单个人,也可以是多人,介绍对象的数量和介绍次数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
引诱,是指行为人利用金钱、物质利益或非物质利益作诱饵,或者采取其他手段,拉拢、勾引、劝导、怂恿、诱惑、唆使他人从事卖淫活动。至于行为人的引诱行为是以言语、文字、举动、图画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与本罪的成立无关,引诱者允诺的内容有无实现,由谁实现,也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容留,是指行为人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其他便利条件的行为。这里所说的提供场所,是指行为人安排专供他人卖淫的处所或者其他指定的地方。比如在行为人的长期居住地、暂时租住的房屋或者采取欺骗手段借得的亲朋好友的住居以及其他地点和处所。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这里的场所,不只仅仅限于房屋,其他诸如汽车、船舶等交通工具亦可作为提供的场所。这里的提供其他便利,是指行为人为他人卖淫提供需要的物品、用具及其他一些条件,如为他人卖淫把风望哨等。至于行为人的容留行为是主动实施,还是应卖淫者或嫖客之请实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容留的时限长短,有无获利,也非所问。
介绍,是指在卖淫者和嫖客之间牵线搭桥、沟通撮合,使他人卖淫活动得以实现的行为,俗称“拉皮条”。实践中,介绍的方式多表现为双向介绍,如将卖淫者引见给嫖客,或将嫖客领到卖淫者住处当面撮合,但也不排斥单向介绍,如单纯地向卖淫者提供信息,由卖淫者自行去勾搭嫖客。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实施了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行为的,都可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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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是在实施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并且明知这种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或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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