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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错责任原则是以行为人的过错确定的是否承担侵权责任。民法通则(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6条第1款重申过错责任原则是侵权责任法的基本归责原则,它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只要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不以过错为要件的,过错便是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要件。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以法律的规定确定行为人是否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具有客观规则性。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几种无过错责任:产品缺陷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环境污染责任、高度危险责任、违规饲养动物的责任、饲养违禁动物的责任区别:
1、过错责任的行为具有违法性,无过错责任的行为是法定的,它不必具有违法性特征;
2、过错责任以存在过错为承担责任的前提,比如说故意伤害,无过错责任不以过错为前提,比如说产品质量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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