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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的规定,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四)申请登记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
(五)房屋测绘报告或者村民住房平面图。
(六)其他必要材料。
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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