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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开公司有必要争法人吗

更新时间: 2018-11-27 15:29:56
音频内容:

法定代表人(简称法人代表)指依法律或法人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我国法律实行单一法定代表人制,一般可以是:董事长、执行董事或总经理;总经理可以是股东或非股东。

公司的法人代表是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其以法人代表的身份进行的民事行为所承担的责任都由法人承担,但行使与法人代表身份无关的民事行为而承担的责任由自己承担;法人代表行使代表权违反法律法规、存在过错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概括说来,法人代表权利大、责任大,对公司至关重要。因此,选择法人代表要十分慎重,应由股东会议反复讨论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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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合伙开公司
根据我国法律,成立合伙公司需满足以下条件:至少有两名合伙人,签署书面合伙协议,合伙人需按时缴纳出资额,为合伙企业命名并提供经营场地,并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这些规定确保了合伙企业的合法性和规范性,为企业的稳定发展和权益保护提供了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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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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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开公司该怎么分开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合伙开公司该怎么分开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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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律师您好!我在一家公司工作,我们公司要和一家公司合作,我想了解一下关于这个有限合伙与普通合伙必须同时存在吗,是怎么样的,谢谢。
[律师回复] .当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时,有限合伙企业转为普通合伙企业,并应当进行相应的变更登记。
2.当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时,则该企业不再是合伙企业,故应解散。
3.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普通合伙人可以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可以转变为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七十一条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十二条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十三条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七十四条有限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第七十五条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第七十六条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
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七条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第七十八条有限合伙人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至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第七十九条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
第八十条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第八十一条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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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开公司合伙合同怎么写
合伙开公司的合伙合同必须要先写标题,写完标题后对各位合伙人的相关信息进行介绍,正文的条款应该包括合作的宗旨,企业的经营项目、范围,合伙期限,合伙人的出资问题,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债务承担,合伙人的权利,义务等,尾部是各位合伙人的签名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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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有限合伙与普通合伙必须同时存在吗
[律师回复] 有限合伙与普通合伙必须同时存在吗
有限合伙与普通合伙必须是同时存在的。有限合伙中至少有一名普通合伙人和至少有一名有限合伙人共同组成,二者缺一不可。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应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与普通合伙不同,有限合伙将合伙人分为两类,一类是普通合伙人,一类是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负责合伙企业的经营与管理,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不参与公司的管理,对公司的债务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有限合伙制度的创新在于,它把原来合伙中单一的无限连带责任变成了有限与无限的结合。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是保留了原来合伙制度中合伙人责任的特点;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这是汲取了公司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的优点。有限合伙对合伙的改良使得它兼具合伙与公司的优点。对投资者而言,如果想承担有限责任,目前只能采取公司制,但在有限合伙制度建立之后,既可以选择公司模式,也可以选择有限合伙模式。由于有限合伙仍属于合伙的范畴,所以有限合伙企业只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其税收较公司模式优惠,因此,有限合伙对部分投资者是有吸引力的。
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同合伙人必须是自然人吗?有限合伙人必须是有限公司吗
[律师回复] 有限合伙是指在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普通合伙人的基础上,接受更多的投资人作为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的经营组织形式。因此,有限合伙企业是由至少一个普通合伙人,至少有一个有限合伙人组成的经济组织。在这里,有限合伙人降低了经营风险,相当于一种投资,其责任承担类似于股东。因此,有限合伙人并不参与到合伙企业的实际经营中,经营实务是交由由普通合伙人担任的执行合伙人处理。一般情况下,有限合伙人有下列义务:
1、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
2、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4、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八条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一)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二)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三)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四)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五)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六)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讼;
(七)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讼;
(八)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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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合伙公司章程是否必须要设立
合伙企业的公司章程并不是必须要设立,公司章程是一般公司必须要设立的,但是,合伙企业并不需要设立公司章程,但依然需要拟定合伙协议确定相关的内容,合伙人都需要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来履行自己的相关义务。合规企业的设立程序非常的简单,设立的条件相对来说也比较灵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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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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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开公司怎么分红?
1、出资比例,按实际出资额确定。2、根据每个人的分工,也就是岗位不同(做技术、做管理、做市场),可以参照市场价格确定每个 岗位的工资。3、再扣除成本后结余部分可以作为分红基金,可以按月、按季或按年来分,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最好时间周期适中,能平衡淡旺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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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竞争性谈判必须发公告吗
[律师回复] 【法律意见】
竞争性谈判谈判期间是不可以公开每个投标人的价格的。但是在结束之后,是要公布中标情况。
参见的法律条文如此:
《政府采购法》中第三十八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四)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第四十三条规定: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在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并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
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或者成交金额,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以及评审专家名单。
竞争性谈判是政府采购采购的一种方式,是由谈判小组一家一家的谈判,最后确定最优的供应商。
合伙人发生争议要如何解决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人可以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也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
(一)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
(三)清缴所欠税款;
(四)清理债权、债务;
(五)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六)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
清算期间,合伙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可另作约定,但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合伙企业注销后,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人对合伙协议约定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始得执行的事务擅自处理,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或者合伙企业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应当归合伙企业的利益据为己有的,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应当将该利益和财产退还合伙企业;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未按期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或者善意第三人造成的损失。
不具有事务执行权的合伙人擅自执行合伙事务,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约定,从事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或者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的,该收益归合伙企业所有;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清算人未依照本法规定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由此产生的费用和损失,由清算人承担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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