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役由公安机关执行。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 拘役由公安机关在就近的拘役所、看守所或者其他监管场所执行,在执行期间,受刑人一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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