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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认购书效力如何认定

更新时间: 2018-10-29 17:2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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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认购书是预约合同、还是意向书或者是购房合同,均应具有法律效力,违反认购书约定内容都有可能产生相应民事责任。认购书为预约合同,其效力必须区别于本约即商品房销售合同的效力

一般认为,预约合同是谈判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将来订立确定性合同达成的书面允诺或协议。预约和本约最根本的区别在于:预约合同仅能请求对方诚信谈判,履行订立本约的义务,不得直接就本约内容请求履行。审判实务中,常有原告根据认购书,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履行交房,最后被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原因就在于交付商品房是本约即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内容而非认购书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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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认购书的效力
1、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认购协议的效力: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2、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商品房认购协议具备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按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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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商品房认购书的效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认购书为预约合同,其效力必须区别于本约即商品房销售合同的效力。一般认为,预约合同是谈判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将来订立确定性合同达成的书面允诺或协议。预约和本约最根本的区别在于:预约合同仅能请求对方诚信谈判,履行订立本约的义务,不得直接就本约内容请求履行。审判实务中,常有原告根据认购书,诉请判令被告履行交房,最后被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原因就在于交付商品房是本约即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内容而非认购书的内容。 认购书属于学理上的“将行谈判的预约”,即哪怕双方当事人在预约合同中规定了交易的实质性具体条款,但双方当事人不受其约束,他们仅承担继续谈判直至达成最后本约的义务,其特点:一是当事人要对违反诚信谈判义务,导致不能达成本约的行为承担责任;二是当事人如果尽到诚信的谈判义务,即使不能达成本约,也不承担任何责任。因此可以说,认购书的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鉴于买卖双方对交易标的物所拥有的信息不对称,开发商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影响买方订立本约的信息。二是不应强加具有不合理条件的实际谈判义务,特别是开发商不得利用自身的优势,免除自己的责任或加重买方的责任。三是持续谈判的义务,除非出现重大僵局或终止谈判的事由,双方当事人应恪守诚信义务,继续进行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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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商品房认购书,商品房认购书的效力如何?
[律师回复] 去售楼部买房的时候,销售人员可能会让你签一份认购书,认购书是不是合同呢 他的效力怎么样
商品房认购书是为了保障将来能够与开发商签署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而进行认购的协议书,性质上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预约合同。由于认购书具备买卖双方的基本信息、房屋的面积、坐落、款项、金额等,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所以认购书是具备法律效力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同时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由上面两条规定可以看出,认购书在一定的情况下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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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认购书有什么效力 ?
1、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认购协议的效力: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2、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商品房认购协议具备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按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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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认购书的法律效力有哪些
[律师回复] 一、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签订人购协议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根据以上解释以及相关的立法背景来看,要签订一份受法律保护的商品房认购书必须满足以下条件:开发商已经办妥了立项、规划、报建审批手续,也就是说只要认购书是在该手续办理完之后签订的即使项目没有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也是有效的。如果没有办妥以上审批手续,那么极有可能被法院认定为非法融资,甚至有合同欺诈之嫌疑,不但不受法律保护,严重的还会受到行政处罚甚至承担刑事责任。
二、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签订的认购协议的效力。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2、该条的规定不是说所有的认购协议只要具备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而是说,在项目取得了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才有条件将认购协议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这其实是在出于防止开发商跟购房者签订了预约合同后通过法律允许的规避手法从而达到欺诈购房者、炒作房价、谋取暴利的目的权宜之计,还有待进一步的法律的出台来彻底的解决这类问题。
按照民法理论,合同可以分为本约和预约。预约是指双方签订合同约定将来签订一定合同的合同,将来签订的合同称为本约。根据以上理论来分,认购合同即为预约,商品房买卖合同即为本约。两者之间有着不同的性质和法律效力,预约合同的订立当事人一方只能请求对方按照预约合同的约定履行签订本约的义务,而不能直接按照其上面的标的条款请求对方予以履行。例如: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了认购书,其上约定“本人购书签订之日起10日之内正式签约”只是房屋的出卖人向购房者发出了其在10日内履行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请求,而不是向购房者发出了必须要签订购房合同的要约。
3、因此,如果认购书中有“在约定的期间内部签订合同的,定金没收”之类的约定是无效的。简单的说,某人签订的认购书,只要在约定的期限内根据认购书的条款去和开发商洽谈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具体事宜,就认为购房者已经履行了认购协议约定的义务,至于能否就商品房预售合同达成合意不是认购协议要约束的事项。
商品房认购书没有公章受法律效力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对于购房者而言,如果将来因个人原因不购买了,或者说,只要不想买了,那么定金是无法要求开发商返还的。对于开发商而言,如果在签订认购书后,开发商不卖房屋或者转卖给第三人的,导致将来合同无法履行,开发商需要双倍返还定金。
实践中,还有一种返还定金方式专为购房者而设立,即《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中关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导致未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定金应当返还。
这种情况较为普遍,即置业顾问告诉购房者户型、面积、交房时间等与实际不一致,导致最终未能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情形。开发商作为强势一方,在购房者看到合同中对自己有不利条款时,也是无法要求修改的。这就要求在实践中,购房者要有取证意识,在发现与实际有较大出入时及时取证。
总之,购房者在签署购房认购书应注意认购书中关于签订正式买卖合同的时间和地点,在约定的时间内,购房者应及时前往,实践中也会出现因某些原因导致购房者未能在要求的时间内前往签约地点,需要及时与开发商取得沟通,避免开发商误认为购房者不要房了。以及在签订认购书中关于何时交首付的细节,比如哪个银行的转账,比如不收现金,以及商业贷款中自己是否符合商贷条件,这些细节必须了解清楚,避免因自己的失误导致最终未能签订正式买卖合同而付出不必要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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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认购书有什么效力
1、鉴于买卖双方对交易标的物所拥有的信息不对称,开发商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影响买方订立本约的信息。2、不应强加具有不合理条件的实际谈判义务,特别是开发商不得利用自身的优势,免除自己的责任或加重买方的责任。3、持续谈判的义务,除非出现重大僵局或终止谈判的事由,双方当事人应恪守诚信义务,继续进行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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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商品房认购书没有公章受法律效力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对于购房者而言,如果将来因个人原因不购买了,或者说,只要不想买了,那么定金是无法要求开发商返还的。对于开发商而言,如果在签订认购书后,开发商不卖房屋或者转卖给第三人的,导致将来合同无法履行,开发商需要双倍返还定金。
实践中,还有一种返还定金方式专为购房者而设立,即《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中关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导致未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定金应当返还。
这种情况较为普遍,即置业顾问告诉购房者户型、面积、交房时间等与实际不一致,导致最终未能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情形。开发商作为强势一方,在购房者看到合同中对自己有不利条款时,也是无法要求修改的。这就要求在实践中,购房者要有取证意识,在发现与实际有较大出入时及时取证。
总之,购房者在签署购房认购书应注意认购书中关于签订正式买卖合同的时间和地点,在约定的时间内,购房者应及时前往,实践中也会出现因某些原因导致购房者未能在要求的时间内前往签约地点,需要及时与开发商取得沟通,避免开发商误认为购房者不要房了。以及在签订认购书中关于何时交首付的细节,比如哪个银行的转账,比如不收现金,以及商业贷款中自己是否符合商贷条件,这些细节必须了解清楚,避免因自己的失误导致最终未能签订正式买卖合同而付出不必要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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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认购书没有公章受法律效力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对于购房者而言,如果将来因个人原因不购买了,或者说,只要不想买了,那么定金是无法要求开发商返还的。对于开发商而言,如果在签订认购书后,开发商不卖房屋或者转卖给第三人的,导致将来合同无法履行,开发商需要双倍返还定金。
实践中,还有一种返还定金方式专为购房者而设立,即《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中关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导致未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定金应当返还。
这种情况较为普遍,即置业顾问告诉购房者户型、面积、交房时间等与实际不一致,导致最终未能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情形。开发商作为强势一方,在购房者看到合同中对自己有不利条款时,也是无法要求修改的。这就要求在实践中,购房者要有取证意识,在发现与实际有较大出入时及时取证。
总之,购房者在签署购房认购书应注意认购书中关于签订正式买卖合同的时间和地点,在约定的时间内,购房者应及时前往,实践中也会出现因某些原因导致购房者未能在要求的时间内前往签约地点,需要及时与开发商取得沟通,避免开发商误认为购房者不要房了。以及在签订认购书中关于何时交首付的细节,比如哪个银行的转账,比如不收现金,以及商业贷款中自己是否符合商贷条件,这些细节必须了解清楚,避免因自己的失误导致最终未能签订正式买卖合同而付出不必要成本。
买期房是否必须签订认购书,商品房认购书的效力如何?
[律师回复]
一、买期房是否必须签订认购书对于认购书的效力问题,并非一律都是有效的。认购书其实就是一个预约,与商品房买卖合同是预约和本约的关系。是对将来订立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一个预先约定。认购书并不是商品房买卖合同。一般是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存在法律上的障碍时(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而订立的。在签订认购书后,交易双方只能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条件成就后,要求对方就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其他内容进行谈判。实践中,并不是任何情况下签订的认购书都是有效的。如果认购书实际上被依法认定为买卖合同,那么在未取得预售手续时就是无效的。如果一个项目连国有土地使用权都没有取得,只是修了一个售楼部就开始销售,签订认购书并收取定金,那么这种认购书也是无效的。对此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有一个清醒的认识。
二、商品房认购书的效力如何签认购书并不是签订合同的法定必经步骤。如果条件允许,可以不签认购而直接签合同。这样做的最大好处在于,在与开发商的谈判中不至于因为定金的问题而使自己处于被动的地位,可以从容地与开发商谈判。但多数开发商不会同意这样的要求,从开发商的角度来说,签了认购合同就算成功了一半。签《房产认购书》相当于是一种预约,可以避免客户因为合同制定的延误而流失;还可以给双方当事人一个缓冲的机会,在缓冲期内,退房违约的损失也相对减少。即使有时候,依照法律规定应无条件返还定金,开发商也往往设置种种障碍,增加认购方索回定金的成本,从而使购房者放弃这样的想法。在我国,商品房认购书广泛存在于商品房买卖过程中,其问题层出不穷。主要原因就是开发商与业主对购买期房是否必须签订认购书存有争议,而且购房者对商品房认购书的效力也不知如何认定,为了避免购房者糊里糊涂的与开发商签订认购书而利益受损,最好在签订认购书时先咨询专业的律师,如果真就此发生了纠纷也最好请专业律师帮忙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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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认购书有法律效力吗
结合我国有关司法解释中的规定来看,对于开发商与购房者之间签订的商品房认购书,一般来说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也就是说认购书中的条款约定,对双方当事人都会产生约束力。其中购房者交付了购房定金,若之后因为自身原因不能按照约定购买商品房的话,则开发商可以不退还该定金。反之,因为开发商原因导致不能顺利购买的,则可以要求开发商返还双倍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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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认购证明有法律效力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对于购房者而言,如果将来因个人原因不购买了,或者说,只要不想买了,那么定金是无法要求开发商返还的。对于开发商而言,如果在签订认购书后,开发商不卖房屋或者转卖给第三人的,导致将来合同无法履行,开发商需要双倍返还定金。 实践中,还有一种返还定金方式专为购房者而设立,即《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中关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导致未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定金应当返还。 这种情况较为普遍,即置业顾问告诉购房者户型、面积、交房时间等与实际不一致,导致最终未能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情形。开发商作为强势一方,在购房者看到合同中对自己有不利条款时,也是无法要求修改的。这就要求在实践中,购房者要有取证意识,在发现与实际有较大出入时及时取证。 总之,购房者在签署购房认购书应注意认购书中关于签订正式买卖合同的时间和地点,在约定的时间内,购房者应及时前往,实践中也会出现因某些原因导致购房者未能在要求的时间内前往签约地点,需要及时与开发商取得沟通,避免开发商误认为购房者不要房了。以及在签订认购书中关于何时交首付的细节,比如哪个银行的转账,比如不收现金,以及商业贷款中自己是否符合商贷条件,这些细节必须了解清楚,避免因自己的失误导致最终未能签订正式买卖合同而付出不必要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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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认购书有法律效力吗?
结合我国有关司法解释中的规定来看,对于开发商与购房者之间签订的商品房认购书,一般来说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也就是说认购书中的条款约定,对双方当事人都会产生约束力。其中购房者交付了购房定金,若之后因为自身原因不能按照约定购买商品房的话,则开发商可以不退还该定金。反之,因为开发商原因导致不能顺利购买的,则可以要求开发商返还双倍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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