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而签订的合同,属于相对无效合同;法律法规规定商品房实行预售许可,立法本意在于维护购房人利益,被告不能据此主张合同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在起诉前办理了预售许可的,认定合同有效,因此未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而签订的合同,属于相对无效合同。相对无效合同区别于绝对无效合同,绝对无效是无法补正的,而相对无效是可以补正的,无效的情形消失后,合同即为有效。就本案而言,如果李某是在涉案房屋尚未建成阶段起诉,则某投资公司在李某起诉之前未办理预售许可证,则合同无效。但本案中,李某的起诉是在某投资公司不需要办理任何销售许可手续,也无法办理预售许可手续的情况下起诉的,因此《解释》第2条并不能适用于本案的情形。
商品房预售是一种特殊的商品买卖行为,即房地产开发商将正在建造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买受人,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由于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在订立买卖合同时并不存在,未取得商品房购房合同出卖人对其不享有完全意义的所有权,当事人享有的只是一种物权的期待权,所以它在香港被称作买卖楼花。现行法律法规实行商品房预售,实际上是赋予开发商一项权利。为了避免开发商卷款走人等权利滥用行为,为了维护购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