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慈善基金会一般发展慈善事业,大多属于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我国《民法总则》第八十七条规定了: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民法总则》第九十五条规定: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终止时,不得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剩余财产。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用于公益目的;无法按照法人章成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的,由主管机关主持转给总之相同或者相近的法人,并向社会公告。《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