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论多长时间违规建筑都不能成为合法的。违规建筑处置办法处置。第4条违规建筑查报人员遇有违背建筑法规之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情事时,应立即报告主管建筑机关处置,并执行主管建筑机关指定解决之事项主管建筑机关因查报、检举或其他情事知有违规建筑情事而在施工中者,应立即勒令停工。违规建筑查报及拆除人员,于执行职务时,应佩带由直辖市、县(市)政府核发之识别证;拆除人员并应携带拆除文件。第5条直辖市、县(市)主管建筑机关,应于接到违规建筑查报人员报告之日起五日内实施勘查,认定必须拆除者,应即拆除之。认定尚未构成拆除要件者,通知违建人于收到通知后三十日内,依建筑法第三十条之限定补行申请执照。违建人之申请执照决裂限定或逾期未补办申领执照手续者,直辖市、县(市)主管建筑机关应拆除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