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罪名,是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主观表现为故意。与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不同的是,该罪属于行为犯,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只要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都能构成该罪。因此,刑法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综上所述,针对最近发生的一些抢夺方向盘的违法行为,最高法出台相关意见,对这种行为严惩,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明确强调,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夺方向盘,即使危害不大,也不能判缓刑,必须要判实刑。这样才能更好的打击这类犯罪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