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1995年9月29日,《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生活的通知》(沪劳保发(95)83号)病假工资的计算,先按休假时间(以6个月)为标准划分,再按职工连续工龄划档。
具体计算方式为:
1、连续工龄≤ 2年者:病假日应得工资按职工病假日平均工资的60%计发;
2、连续工龄≥2年且≤4年者,病假日应得工资按职工病假日平均工资的70%计发;
3、连续工龄≥4年且≤ 6年者,病假日应得工资按职工假期日平均工资的80%计发;
4、连续工龄≥6年且≤ 8年者,病假日应得工资按职工病假日平均工资的90%计发;
5、连续工龄≥8年者,病假日应得工资按职工病假日平均工资的100%计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