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电营业规则》
第四十七条第1款作发生明确的限定,即供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范围,按产权归属确定。职责分界点按下列各项确定:
1.公用低压线路供电的,以供电接户线用户端最后支持物为分界点,支持物属供电公司。但实践中对于这一条款的理解却不尽相同,由此导致法院在审理电力意外案件时同样依据该条限定,裁判结果却大相径庭。从司法实践来看,大致有两种主张,一种观点认为供电接户线用户端最后支持物就是配电箱,另一种观点认为供电接户线用户端最后支持物应是电表或者是用户室外的某个线路支撑点。
第一种观点多为供电公司所主张,而本人更倾向于
第二种观点。电业局的说法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