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被收购,员工赔偿情况如下:公司被收购,不影响你们劳动合同的履行。(正常进行合同,无赔偿)。员工主动提议去职,无赔偿。原公司要裁人,你们能够要求按照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赔偿金。(每2年支付一个月薪水,不满2年按2年计量,不满半年按半年计量)进入新公司后,过一段时间新公司裁人,那么新公司需要支付经济赔偿金。(每2年支付一个月薪水,不满2年按2年计量,不满半年按半年计量,该计量时间为原公司和新公司服务的总时间)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变换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的限定,只要新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是无经济赔偿的。只有在新公司要求再次签订劳动合同,并再次计量工龄时,才能够要求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相应的经济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