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要在外地设立办事处,按设立公司分支机构的程序到设立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在拟成立办事处的当地工商所办理先到当地工商所领表,填表,提供第一条所列资料,完备后交工商所,工商所审核无误后交费,会在规定期限内审批下来。
设立办事处需提交以下材料:
1、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署办事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公司的企业章程复印件;
3、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公司的股东会要求设立分支机构的决议;
5、办事处的住所证明文件,如果是租用的,提供房租合同,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
6、公司对办事处负责人的任职证明文件;
7、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的还需提交相应的许可证明。
以上复印件都需盖章确认。
个人独资企业的分支机构是指独资企业在住所地以外设立的从事业务活动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是个人独资企业的一部分,其产生的民事责任应由个人独资企业承担。由于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所以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实际上还是由投资人承担。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个人独资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2)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经营场所证明;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分支机构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还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委派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应当提交投资人委派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申请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申请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比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申请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