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第一款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再次强调“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
2、1999年5月6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
3、2004年12月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规定“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
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
第五部分
第一条规定:根据在国家确定的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可以按照国家政策及相关指导意见处理宅基地使用权因抵押担保、转让而产生的纠纷。在非试点地区,农民将其宅基地上的房屋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个人,该房屋买卖合同认定为无效。合同无效后,买受人请求返还购房款及其利息,以及请求赔偿翻建或者改建成本的,应当综合考虑当事人过错等因素予以确定。根据以上规定,你与房东之间的房屋转让关系,必须以下两个条件才有效:
1、你与房东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
2、在满足
第一个条件的基础上,你本身必须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否则你与房东之间的房屋转让关系就无效。如果你与房东之间的房屋转让关系无效,就谈不上“
第二层的住宅应该办理什么手续”、“是否需要办理不动产登记”、“与房东的购房合同如何起草”,你只能与房东协商房屋转让无效后的如果处理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