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商业银行缩短营业时间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责令其纠正,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停业整顿等。
《储蓄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储蓄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时间营业,不得擅自停业或者缩短营业时间。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责令其纠正,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停业整顿、吊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开办储蓄业务的
(二)擅自设置储蓄机构的
(三)储蓄机构擅自开办新的储蓄种类的
(四)储蓄机构擅自办理本条例规定以外的其他金融业务的
(五)擅自停业或者缩短营业时间的
(六)储蓄机构采取不正当手段吸收储蓄存款的
(七)违反国家利率规定,擅自变动储蓄存款利率的
(八)泄露储户储蓄情况或者未经法定程序代为查询、冻结、划拨储蓄存款的
(九)其他违反国家储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
违反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