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使用权分别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无时限的,因而在通常情况下不发生宅基地使用权的要回。只要农民家庭人员延续作为集体人员,即使该户只剩一个人是集体人员该户就是存在的,户就永久地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但是,在有些情况下应当终止宅基地使用权,随着宅基地使用权的终止宅基地就应当由所在集体要回。《土地管理法》修改草案已经限定了国有土地要回规则及其不交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法律职责,也限定集体土地使用权要回规则,但对于宅基地使用权的要回并无明确的限定,只是限定了国家鼓励有其他寓居要求的农民自愿腾退宅基地并给与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