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加班与满勤无关。 按国务院《关于工人工作时间的限定》第三条、第六条限定,工人满勤是指按法定工作时间出勤,即每天工作时间八小时,每周工作时间四十小时。 按《劳动法》第四十一条限定,用人单位因为生产经营工作需要,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应当与工会和劳动者商量,劳动者有权拒却加班,知会主管或者安排加班的管理人员即可。 但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二条限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加班,劳动者不得拒却:
一、发生自然灾害、意外或者因其他原由,胁迫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置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限定的其他情形加班是延长工作时间,与满勤无关,也与满勤奖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