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工伤事故后,若用人单位不在 30 天内提起工伤认定,则劳动者应在工伤事故发生后的一年内,向有管辖权的工伤认定委员会提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或劳动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后,工伤认定部门有权根据用人单位或劳动者提供的材料而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后,应当在 60 日内做出工伤认定决定书。
在工伤认定决定书做出之后,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 可在60 日内申请行政复议。工伤认定复议机关在收到申请书后,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者应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后 60 日内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待遇。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后,应当在组成仲裁庭后 60 日内作出仲裁裁决。若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 15 日内起诉到法院,
则又进入到了工伤赔偿的诉讼程序。一审的审判期限一般为 6 个月。在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的,可在 10 日内向二审法院上诉。二审的审判期限一般为3 个月。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