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未上报可以再次申报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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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工伤未上报可以再次申报吗相关的法律规定。
工伤未上报可以再次申报吗

一、工伤未上报可以再次申报吗

可以。发生工伤事故后,用人单位应该在30日内申请工伤认定,如果劳动者自己申请的,要在一年内申请。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鉴定是在申请工伤鉴定的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的基础上,在其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之后,由设区的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其工伤有关事宜进行鉴定的行为。工伤鉴定的范围包括:劳动能力鉴定,停工留薪期鉴定确认,护理等级鉴定,伤残辅助器具配置鉴定等。工伤认定: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时需提供:工伤认定申请表,存在劳动关系证明,医疗诊断证明等材料。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二、受到工伤多久可以报工伤

受到工伤,用人单位需要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上报,用人单位没有在规定时间上报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上报。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三、单位旅游受伤可以算工伤吗

单位组织的旅游活动当然属于单位组织的活动,旅游期间受伤是否属于工伤,关键点在于单位组织的旅游活动是否属于工作原因。

用人单位组织旅游是通过集体活动增强团队凝聚力、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目的是为了让员工放松身心、加强沟通,继而更好地投入工作,此类活动具有明显的集体属性,应当视作是工作原因的延伸。所以,这种由用人单位组织的旅游活动可以被认定为用人单位的工作内容,而员工在旅游中因为工作安排受到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当然,如果员工在单位组织的旅游活动中脱离团队,私自活动期间受伤则不属于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通过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大家已经对工伤未上报可以再次申报吗问题有了一定的了解,建议大家可以多多了解一些这方面相关的法律知识,才可以在遇到法律问题的时候可以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针对上述文章中的问题,如果您还有不清楚需要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和律师进行在线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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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未上报能再次申报吗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工伤未上报能再次申报吗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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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离婚女方再婚,男方未婚,生育孩子,能否再次再婚
[律师回复] 能。根据计划生育条例,再婚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的,才可以生第二个子女。本案中,由于再婚双方(男方和女方)都有孩子(不论孩子跟谁,都算自己的孩子),所以不能再生。 根据《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区、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只有一个子女,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并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三)婚后五年以上不育,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四)再婚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的;
(五)从边疆调入本市工作的职工,调入前经当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六)兄弟二人或者二人以上均系农村居民,只有一对夫妻有生育能力,又只生育一个子女,其他兄弟不收养他人子女的;
(七)男性农村居民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并书面表示自愿赡养老人的(女方家姐妹数人只照顾一人);
(八)远郊区、县农村居民,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或者一方残疾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九)在深山区长期居住并以农业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女孩,生活有实际困难的。 有其他特殊情形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需经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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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再次犯罪,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对于未成年人再次犯罪,如何处理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刑法修正案
(八)》
第六条对累犯制度进行了修改,将不满18周岁人犯罪,作为普通累犯的消极条件。这就意味着未成年人犯罪不再构成累犯。据此,本案中申某、张某的行为不构成累犯,不能适用《人民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中“累犯可以增加基准刑10%-40%的幅度从重处罚”的规定。在这一点上,应当是没有疑问的。那么,对他们的行为能否适用《意见》关于“对于有前科劣迹的,综合考虑前科劣迹的性质、时间间隔长短、次数、处罚轻重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的规定呢?我们认为,还是应当适用这一规定的。其理由如下:

一,从《意见》设定这一量刑的出发点来分析,之所以要对有前科劣迹的被告人从重处罚,主要是基于其人身危险性相对较大的缘故。人身危险性越大,相对应的,再次实施犯罪的可能性就越高,对其改造的难度也就越大。而本案中,申某、张某曾经因为盗窃犯罪受到刑事处罚,在接受完刑罚处罚后,再次实施犯罪,表明二被告人仍具有较大的人身危险性,应当对其从重处罚。

二,在少年司法实践中要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和“教育、感化、挽救”的基本方针,从总体上来讲,对未成年人实行的是较为宽缓的刑事政策。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要一味从宽、盲目从宽,而要做到宽严有度、宽严有据。要根据未成年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自身情况,选择最为恰当的处遇方式,更好地体现刑罚的个别化。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实现对失足未成年人的挽救。

三,从法律层面上分析,《刑法修正案
(八)》虽然对累犯制度进行了修改,但是,并不当然意味着对有前科劣迹的未成年被告人不能从重处罚。这两者之间,没有必然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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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未上报可以再次申报吗,相关法律规定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工伤未上报可以再次申报吗,相关法律规定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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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离婚后,未分家,能否要求房屋再次分割?
[律师回复] 第一种情况,如果是婚前单位分配的福利房,并已经付清全款的,离婚时该房产归一方所有,属于婚前个人财产;
第二种情况,如果是婚后购买的,用夫妻共有财产付清的全款后还房贷的,该房产是夫妻共有房产,离婚时平均分配;
第三种情况,如果单位分配的福利房没有产权证,单位内部工作人员只有使用权,收益权,职工只是缴纳了少量的使用费,离职后该房产还要收回的,离婚时该房产使用权归一方,缴纳的使用费可按夫妻共有财产分割;
第四种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房屋是单位内部房带有福利性质,是单位职工根据单位的福利政策购买的房屋,往往与职务、级别、工作年限等相挂钩,买卖的双方分别是单位职工和单位,所花费用远远低于房屋的市场价值。单位也会在购房协议上约定,房屋只能由本单位职工购买,职工欲出售时只能在本单位职工间流通或有单位回收。通常会将此类房屋判决归属单位职工一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八条 【夫妻一方的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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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未认定上是否可以再次申请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工伤未认定上是否可以再次申请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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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律师提示:买房未过户就再次出售或多次转手,如何过户?
[律师回复] 还是建议大家尽量不要参与这类有风险的交易,因为这其中任何一个环节出了问题,都可能导致最终无法过户。所以,涉及的法律关系和麻烦又很多,也不利于稳定。应该是灵活的、公平的,且有利于减少纠纷,也无特殊约定和情况,北京的这种处理方式,房屋产权并非登记在卖方名下,如果甲愿意配合办理手续,最终买家单独卖家,无法判决过户,可以由甲和最终买家做一份合同过户,但如果甲不配合呢,在购买二手房时,产权人,双方又没有合同那只能了,谁呢。但如果这期间的多次转让如果均是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完全推翻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经常出现这样一种现象,可追加房屋产权人也就是甲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但并未办理过户、交付都完成,均未办理过户。按实际购买顺序一次一次过户显然不太现实:尽管北京就此类交易给了一个解决办法,但是从律师的角度,该房是卖房人之前向产权人购买的。按北京市高级人民的指导意见的精神,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且付款,可以判决办理产权转移登记。应该说。甚至,这期间经过了多次转手买卖这是个问题,因为如果卖方不是登记产权人,这种情况,最终买家其前手要求过户的,如果这期间的交易都没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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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提示:买房未过户就再次出售或多次转手,如何过户?
[律师回复] 还是建议大家尽量不要参与这类有风险的交易,因为这其中任何一个环节出了问题,都可能导致最终无法过户。所以,涉及的法律关系和麻烦又很多,也不利于稳定。应该是灵活的、公平的,且有利于减少纠纷,也无特殊约定和情况,北京的这种处理方式,房屋产权并非登记在卖方名下,如果甲愿意配合办理手续,最终买家单独卖家,无法判决过户,可以由甲和最终买家做一份合同过户,但如果甲不配合呢,在购买二手房时,产权人,双方又没有合同那只能了,谁呢。但如果这期间的多次转让如果均是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完全推翻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经常出现这样一种现象,可追加房屋产权人也就是甲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但并未办理过户、交付都完成,均未办理过户。按实际购买顺序一次一次过户显然不太现实:尽管北京就此类交易给了一个解决办法,但是从律师的角度,该房是卖房人之前向产权人购买的。按北京市高级人民的指导意见的精神,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且付款,可以判决办理产权转移登记。应该说。甚至,这期间经过了多次转手买卖这是个问题,因为如果卖方不是登记产权人,这种情况,最终买家其前手要求过户的,如果这期间的交易都没有问题
律师提示:买房未过户就再次出售或多次转手,如何过户?
[律师回复] 还是建议大家尽量不要参与这类有风险的交易,因为这其中任何一个环节出了问题,都可能导致最终无法过户。所以,涉及的法律关系和麻烦又很多,也不利于稳定。应该是灵活的、公平的,且有利于减少纠纷,也无特殊约定和情况,北京的这种处理方式,房屋产权并非登记在卖方名下,如果甲愿意配合办理手续,最终买家单独卖家,无法判决过户,可以由甲和最终买家做一份合同过户,但如果甲不配合呢,在购买二手房时,产权人,双方又没有合同那只能了,谁呢。但如果这期间的多次转让如果均是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完全推翻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经常出现这样一种现象,可追加房屋产权人也就是甲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但并未办理过户、交付都完成,均未办理过户。按实际购买顺序一次一次过户显然不太现实:尽管北京就此类交易给了一个解决办法,但是从律师的角度,该房是卖房人之前向产权人购买的。按北京市高级人民的指导意见的精神,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且付款,可以判决办理产权转移登记。应该说。甚至,这期间经过了多次转手买卖这是个问题,因为如果卖方不是登记产权人,这种情况,最终买家其前手要求过户的,如果这期间的交易都没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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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未认定上是不是可以再次申请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工伤未认定上是不是可以再次申请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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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离婚后未分家,是否能要求房屋再次分割?
[律师回复] 第一种情况,如果是婚前单位分配的福利房,并已经付清全款的,离婚时该房产归一方所有,属于婚前个人财产;
第二种情况,如果是婚后购买的,用夫妻共有财产付清的全款后还房贷的,该房产是夫妻共有房产,离婚时平均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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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未分家,能否要求再次分割房产
[律师回复] 第一种情况,如果是婚前单位分配的福利房,并已经付清全款的,离婚时该房产归一方所有,属于婚前个人财产;
第二种情况,如果是婚后购买的,用夫妻共有财产付清的全款后还房贷的,该房产是夫妻共有房产,离婚时平均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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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种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房屋是单位内部房带有福利性质,是单位职工根据单位的福利政策购买的房屋,往往与职务、级别、工作年限等相挂钩,买卖的双方分别是单位职工和单位,所花费用远远低于房屋的市场价值。单位也会在购房协议上约定,房屋只能由本单位职工购买,职工欲出售时只能在本单位职工间流通或有单位回收。通常会将此类房屋判决归属单位职工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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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夫妻一方的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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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审被驳回能再次申请再审吗?
申请再审被驳回之后当事人可以继续向上级法院申请再审。如果上级法院经过审查之后认为原法院的审查结果没有问题的话也会对再审申请进行驳回。驳回之后法院不再受理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当事人只能向检察院申请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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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请问逾期未举证可以再次进行申诉举证吗?我的一个朋友打官司,没有举证,不知道会被怎样处罚?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逾期未举证可以再次进行申诉举证的问题,解释如下: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是举证时限制度的核心,也是举证时限制度发挥其价值功能的关键。当事人没有遵守举证时限的要求必然会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这是举证时限制度的题中应有之义。
从各国对举证时限制度的规定来看,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涉及如下几个方面:其
一,证据失权,即当事人逾期提供的证据,丧失证据效力。证据失权的后果意味着逾期提供证据的当事人丧失提出证据证明自己的事实主张和反驳对方的权利,法院也不会对当事人逾期提供的证据进行审理。其
二,负担额外的证明责任,即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确有正当理由的,该证据作为失权后果的例外,允许提出,但当事人约定就正当理由的存在负担证明责任。其三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由于举证时限是证明责任的内在要求,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未能按照举证期限的要求有效完成举证,在待证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应当承担不利的诉讼结果。
《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对于逾期举证的后果,采取了以证据失权为原则的立场,只有符合新的证据的条件时,才不发生失权的后果。逾期举证的后果只有失权和不失权两种情形,缺少缓冲环节,在“证据随时提出主义”向“证据适时提出主义”转变的过程中显得过于严厉。而且,由于没有民事诉讼法上其他诉讼制度提供程序上的保障,审判实践中在具体适用中往往对当事人的权利保障不充分。为缓和《民事诉讼证据规定》适用中举证时限存在的问题,最高院在2008年下发了《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试图通过对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操作进行技术化的调整和明确新的证据的判断标准,缓和证据失权效果,使《民事诉讼证据规定》更好地满足审判实践的需要。但由于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程序保障的基本制度结构没有改变,逾期举证的后果以证据失权为原则的基本思路没有改变,《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本身无法解决举证时限制度适用中的问题。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5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又无正当理由的,可能面临证据不被采纳,或者证据虽被采纳但遭受训诫、罚款的处罚的后果。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1.根据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主观过错程度,适用不同的责任和后果 根据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主观状态对应不同的后果,是自《民事诉讼证据规定》以来最高院对适用逾期举证后果的一贯立场。在2003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纪要中,即提出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是否属于新的证据,在判断时应当考虑当事人主观上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重 大过失。《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第10条关于新的证据的认定问题上,也提出应当结合“当事人未在举证期限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期限内提供证据,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认定。
2. 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证据的,原则上发生证据失权后果,但该证据涉及基本事实的证明的,不失权但要训诫、罚款 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证据是否导致证据失权,在司法解释起草过程中争论激烈,主张故意逾期提供证据绝对失权、因重大过失逾期提供证据的除涉及基本事实证明的原则上失权的观点,与凡涉及对事实认定有重要意义的均不能失权的观点,针锋相对。就102条的规定看,实际上是各种观点的折中。其
一,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可能涉及案件事实的方方面面,但只有证明要件事实的证据,才是核心和关键的证据,才能最终在待证事实真伪不明时发挥结果意义举证责任的作用。第102条所指的基本事实,与要件事实的含义相同,由于立法上并未使用要件事实的概念,其实质上是对要件事实的替代表述。其
二,“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是指逾期提供的证据对于案件的基本事实有证明价值。人民法院对此应当进行审查,而不能仅依当事人事实有关,尽管不发生失权后果,但人民法院应当对当事人处以训诫和罚款。失权后果是属于证据法上的责任,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与基本事实有关的,不产生证据法上的不利后果,但其拖延诉讼的行为实质上对民事诉讼造成妨害,因此产生诉讼法上的不利后果。
3. 对于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证据的,均不发生证据失权后果,人民法院均应采纳但应当对当事人予以训诫
4.无论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基于什么程度的主观过错,均不能免除对方当事人要求其赔偿相应损失的责任
对方当事人要求其赔偿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这种赔偿损失的责任,并非诉讼法上的责任,其实质上属于私法上的责任。
审判实践中应当注意的是:
1.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在审查应当审查该证据是否有价值,是否使要件事实的存在更有可能或者没有可能,而不能仅仅根据当事人的主张确定。
2.人民法院对于逾期提供证据的当事人处以罚款的,应当在民事诉讼法第115条规定的限额内,结合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主观状态、诉讼标的价额、当事人的举证能力等因素综合判断。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二条 当事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
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应当当事人予以训诫。
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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