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职后公司要求返还上年年终奖不合理。
1、年终奖的表现形式年终奖是对员工一年辛勤工作的奖励,一般指金钱奖励。在一个企业的薪酬体系中,员工的薪酬体系基本上可分为四部分:
1.基本工资
2.岗位工资,随着岗位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3.浮动工资及奖金,与考核挂钩而浮动
4.其他工资,包括工龄工资、保险福利、补贴等等。按照现代薪酬理论,基本工资起保障作用,奖金起激励作用。现在许多企业看到了奖金对激励员工的重要作用,常常加大工资结构中的奖金、特别是年终奖的比重。
2、年终奖是否属于“工资”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以及《〈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第二条有关奖金范围的规定:“一生产业务奖包括超产奖、质量奖、安全无事故奖、考核各项经济指标的综合奖、提前竣工奖、外轮速遣奖、年终奖劳动分红等。”
3、年终奖是否“由单位说了算”司法实践中,对于年终奖的争议,往往
首先要看集体合同、双方的劳动合同中有没有合理的约定。
其次,如果没有约定,则看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再次,如果上述情况都没有,那么法律上一般要求企业遵守基本的法律原则。劳动法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年终奖属于劳动报酬,所以也须遵循同工同酬的原则,这也是仲裁委裁决的依据。可见,年终奖的发放一般要遵循“约定优先”的原则,但在没有约定时,可以援引“同工同酬”原则,单位不得无故克扣。
4、年终奖发放时最好不要“一刀切”换个角度,假设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有明确规定“年终奖只发给发放奖金时依然在职的员工”时,是不是就可以得出“由用人单位说了算”的结论呢一般认为,企业可以对年终奖的发放原则和发放对象作出规定。在企业有明确规定或约定的情况下,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对企业的工资分配权利还是予以充分尊重的。笔者以为,员工离职有多种原因,即使有上述约定,仍要分别对待,不能“一刀切”。根据劳动法规定,以下三种情况应区别对待:1员工因自身的原因离职。如提前三十天通知单位解除合同、自身因病解除合同、自身不能胜任工作、严重违纪、严重失职等。此时,可以认为员工没有遵守当初的约定,构成违约,由此带来的否定性后果就是“得不到年终奖”。这可以说是员工自身可得利益的丧失。2员工因单位的原因离职。如单位克扣工资、不提供劳动条件、限制人身自由,经济性裁员、客观情况下发生重大变化裁员等情况导致员工离职,应该认定单位违约,单位应当支付一定比例的“年终奖”给员工。3其他原因。主要是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关系、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和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