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中规定了3条与计算机有关的犯罪行为,即第28
5、286条规定的“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第287条规定的“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第3条被规定于第6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
计算机犯罪依结果可以划分为5种类型:
1、破坏计算机罪,即指利用外力错误程序毁坏计算机设备或系统的行为。包括针对计算机外部设备所实施的砸、割、烧等暴力行为和编造计算病毒、“蠕虫”程序、设置逻辑炸弹、发送邮件炸弹等毁坏计算机系统及网络,使计算机和网络不能工作或不能正常工作的行为等。
2、盗窃计算机数据罪,指窃取计算机内部信息资料等的犯罪行为。
3、滥用计算机类罪,是指利用计算机实行的财产犯罪(通常意义上所说的盗窃、诈骗、侵占、贪污、挪用等)及其他诸如侮辱诽谤罪、危害国家安全罪、传播淫秽物品罪、杀人罪、伤害罪等和在计算机系统中输入或者传播非法和虚假信息数据,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等。
4、窃用计算机服务类罪,指无权使用计算机系统者擅自使用,或者计算机系统的合法用户在规定时间以外及超越服务权限使用计算机系统的行为。
5、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罪,即行为人以非法手段进入自己无权进入的计算机系统的行为。